虚假民事诉讼和类似概念的区别

时间:2024-04-26 03:44:5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虚假民事诉讼事实上是一种滥用诉权的行为,在实践中,滥用诉权的具体表现形态有很多,例如诉讼欺诈就是滥用诉权的一种;又如,虚假民事诉讼主要采取的手段是虚构事实,伪造真相的方式骗取法官的信任,并且利用司法判决的既判力来获取某种非法利益,其行为手段与刑事诈骗又几分相像,因此虚假民事诉讼与刑事诈骗之间的关系也有待厘清。本文在此结合有关法律概念,对虚假民事诉讼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一些探讨。

  1.虚假民事诉讼与恶意诉讼

  恶意诉讼的概念较为宽泛,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 本文认为,凡是动机不纯,目的不正的诉讼行为均可谓之恶意诉讼,即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恶意诉讼。恶意诉讼是从此类诉讼行为主体的主观方面而言的,即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而其具体目的是多种多样的,如通过虚假诉讼侵占他人利益,通过诉讼行为来炒作自己或者通过诉讼行为来诋毁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甚至无理缠讼,与司法机关无理取闹,故意浪费司法资源,亦可看作是一种恶意诉讼。而虚假诉讼是以诉讼行为的客观特征而言的,即这种诉讼是虚假的,尤其是通过杜撰并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等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因此,虚假民事诉讼与恶意诉讼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包含关系,即虚假民事诉讼属于恶意诉讼的一种,但是并非所有的恶意诉讼均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2.虚假民事诉讼与诉讼欺诈

  诉讼欺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时常出现,同样扰乱了司法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诉讼欺诈行为往往与虚假民事诉讼相混淆,而事实上,两者虽然存在一定的共性,但是主要地还是存在诸多区别,而非同一概念。

  由于我国学界对诉讼欺诈概念界定的不一致,导致了人们对诉讼欺诈概念的宽窄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诉讼欺诈作为恶意诉讼的一种类型,主要表现为原被告之间合谋诉讼,骗取法院的生效判决,以达到诈害案外人财产权利的目的。” 按照这种广义的界定,诉讼欺诈与虚假民事诉讼之间并无差别。

  狭义的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将被害人作为被告人而向法院提起虚假的诉讼,使法院产生判断上的错误,进而获得胜诉判决,使被害人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所有,或者由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所有。显然,狭义的诉讼欺诈与虚假民事诉讼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其中最大的差别就在于,诉讼当事人之间非但没有相互串通,而且被告人往往是受害人,即原告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提起诉讼,并且使法官陷于错误的认识,并且做出了错误的判决,最终导致原告非法地获取一定的利益,而被告则不合理地丧失某种权益,这一点与虚假民事行为是不同的。

  3.虚假民事诉讼与刑事诈骗

  虚假民事诉讼和刑事诈骗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主要是指虚假民事诉讼和刑事诈骗均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地获取利益,但是两者之间存在更多差异性:

  首先,刑事诈骗是一种财产犯罪,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也就是说,刑事诈骗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财产犯罪,而虚假民事诉讼虽然在很多场合也与财产有关,但是却不一定与财产有关,因此虚假民事诉讼和刑事诈骗之间存在差别。

  其次,欺骗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在刑事诈骗中,欺骗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被害人,即行为人通过欺骗被害人的方式来获取财物;而在虚假民事诉讼中,被害人不一定是失去财物的主体,而是法官以及其他法院工作人员。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只是由于当事人的弄虚作假的行为而陷入错误的认识,并且做出了错误的判决,他们并非受害人,这一点也与刑事诈骗存在较大的差异。

  最后,发生的场合不同。虚假民事诉讼发生于诉讼过程中,这一场合较为特殊,而刑事诈骗发生的场合则没有限制,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有可能发生刑事诈骗。由于虚假民事诉讼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因此对司法秩序构成了干扰,其危害结果是多重的,而刑事诈骗仅仅侵害了公私财产权,其危害结果是单一的,即虚假民事诉讼和刑事诈骗非但发生的场合不同,两者的所导致的危害结果也是不同的。

 

  

相关文章:

论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和救济制度的完善04-26

论刑事回避制度04-26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04-26

刑事和解制度的机制探索04-26

论检察机关出席第二审法庭的机制构建及完善04-26

乡村社会嬗变与人民调解制度变迁(下)04-26

公证制度在稳定经济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超前服务功能04-26

乡村社会嬗变与人民调解制度变迁(上)04-26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程序的反思与建构04-26

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抗诉新论04-26

热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