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摘要】追加投资导致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各次投资应合并计算商誉,并对初次投资至投资核算方法变更日之间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化中应分享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投资核算方法变更是由于处置投资引起,则剩余股份应分享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只包括盈利、计入资本公积的事项,不包括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净资产变动。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全部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账户。
【关键词】成本法 权益法 商誉 长期股权投资
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由于追加投资或处置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当以原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同时对初始投资日至变更日之间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化中投资方所拥有的部分按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笔者认为其中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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