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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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国证券业经过近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已发生了质的飞跃。但由于我国证券公司特殊的生成机制以及我国金融体制 改革的滞后,国内证券公司在治理结构建设上并没有取得同步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如:证券公司的股权过于集中;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证券公司内部管理模式的效率低下,等等。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采取的对策是:首先,应引入完善国际通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其次,完善与优化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再次,健全与完善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此外,还应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加力管理层的监管力度,等等。
  [关键词] 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对策
  
  如果公司治理有缺陷,内部控制弱化乃至失效,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就会不断积聚风险,这已在近几年我国证券业的经验教训中充分被证明。特别是 2004-2007年期间年以来,更是我国证券业风险集中暴露、集中释放时期,这就使得证券业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完善的治理结构是证券公司防范风险和创新发展的根本保障。治理结构方面的不足为证券公司带来潜在风险的同时也制约了重组、整合的空间,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证券公司受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太多也使得跨地区的整合重组显得相当困难。如何完善我国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势就显得颇为重要。
  
  一、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在治理结构上的主要问题
  
  (一)证券公司的股权过于集中
  1.证券公司的股权分布过于集中。通过对我国102家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比较分析可知:证券公司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均在9%以上,最高的为100%,前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最低的为28%。而国外大多数发达国家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则相对分散。在美国,按照2000年9月12日的股票市值进行统计,在排名前十位的全美证券公司中,其中7家证券公司的 论文检测天使-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5%,这十家证券公司的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加权平均数为16.7%。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公司明显存在股权过于集中的弊端。
  2.证券公司的股权流动性非常差。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份基本上都属于国家股和法人股,流动范围小,特别是国家股的股权基本上不流动。而在法人股之间的有限转让中,由于只有少量证券公司上市,无法通过证券市场这一高效的流通机制实现高效转让,效率十分低下。而在美国,大型证券公司都是上市公司,这样就使得公司股权相对比较分散,流动性也较强,一旦证券公司出现公司治理上的问题,或者证券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下滑,投资者就会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抛出该公司的股票,由此对证券公司形成一种有效的外部制约机制。
  (二)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
  由于绝大多数证券公司普遍存在国家股一股独大的现象,所以各证券公司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层管理层的组织机构设置及相互关系界定上有很大的差异和随意性。董事长身份界定模糊,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责任分工不明确,使得证券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相互制衡、相互依赖的关系得不到体现。虽然大多数证券公司在组织架构上具备了完备的监事会、董事会和管理层设置,但是由于作为国有企业的证券公司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银证分业脱钩转制过程中造成的产权结构复杂化等原因,致使监事会的职能被弱化,甚至开同虚设,没有真正起到分权和制衡的作用。
  此外,我国证券公司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及独立性都较低。独立董事大多属于金融领域如财务、审计等方面的资深专家,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公正独立的立场。设置独立董事对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防范“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有重要意义,能真正对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指导并作出客观的决策。在美国,证券公司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一般占2/3以上,而我国证券公司董事会中设置独立董事的寥寥无几。
  (三)证券公司内部管理模式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实行的是典型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从总裁到部门经理一般设置五、六个级别。此模式具有部门之间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等优点,但也有很明显的缺陷。由于层次划分过于细化,管理层级过多,导致对市场变化反应比较慢,对外界需求反应不灵敏,同时也不利于发挥公司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与创造力。证券公司业务种类繁多,业务之间关联度比较高,且每项具体业务的对象、所处的环境和适宜的工作方式都在不断变化,再加上证券公司的客户经常变化,所以只有坚持不断进行业务创新的证券公司才能具备比较强的竞争力。这就要求在一线开展业务的员工必须成为相对独立的决策者,所以证券公司的决策权应该主要分布在最高层和最低层。最高层负责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决策、全公司资金调度、人力资源配置以及信息传输;最低层则根据市场环境、具体业务和投资者需要的多变性进行独立决策;中间层主要负责内部协调与信息传输。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实行的“金字塔”型组织结构并不适应证券业务的开展。从全球来看,一些知名的国际性证券公司大多趋向于实行“扁平式”组织机构,如美林证券基本上是按照客户种类来划分业务部门,以应对客户需求多样化、综合化的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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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缺陷的成因分析
  
  1.政府行政干预的影响。政府对证券公司而言具有双重身份,即管理者和股东,这已成为形成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主要障碍。一些地方政府以大股东身份直接任免证券公司的高管人员,使公司高管人员的约束激励机制扭曲,证券公司出现“泛行政化”趋势。此外,由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的滞后,地方政府往往从地方局部利益出发或从某些利益集团的私利出发,过多地插手或干预证券公司的设立、重组和增资扩股工作。即使是在市场的低迷阶段,证券公司基本上也是只进不退。从1998年到2002年,证券公司的家数分别是84家、87家、94家、102家、125家。近年来仅有的几例退市也是通过合并和撤消等方式进行的被动型退市。地方政府所想的是如何把当地的证券公司做大、做多,而不是关闭、退出。这种状况一方面使券商达不到规模经济,另一方面恶性竞争现象严重,使“超产权”理论所推崇的竞争机制不能发挥其相应的治理作用。
  2.资本市场过度行政化。由于管理层很少受到权力的约束,改革的动力不足,改革的步伐严重滞后,致使形成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过度行政化。对于证券公司,主要表现在对其融资渠道和业务范围的限制。出于稳定货币市场的考虑,证券公司被禁止从银行获得合法的融资;除中信证券和宏源证券外,其他证券公司都没有上市,造成证券公司没有一条可以利用的作为支撑其长期、稳健及合法经营的资金渠道。同样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我国资本市场不允许进行信用交易,金融衍生产品不存在,缺乏“对冲机制”减少了证券公司防范风险的渠道。在种种限制下,证券公司无法形成自立能力,违规经营成为证券公司的一种生存选择。
  
  三、完善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一)引入与完善国际通行的独立董事制度
  近几年来,我国已经开始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指除了其董事身份和在董事会中的角色外,即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由于独立董事不拥有公司股份,因此较少受到内部董事的影响,公正性强,可以确保董事会公正决策,防止合谋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从世界各国发展趋势来看,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人数和职责日益得到突出的强调,并成为判断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性的重要标志。另外应在董事会下设合规执行官,使董事会对证券公司的监督日常化,实现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合规性。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4/fontbr />  当然,由于独立董事制度本身在我国还处于初期阶段,发展还不成熟,还需要花很大精力去研究它,并使之不断规范化。本文认为,建立独立董事行业协会制度应该是规范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途径。其行业协会应由证监会组成专门部门,对外公开招聘各行各业的杰出人才而组成。
  (二)完善与优化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
  一是要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的资本资产规模,进而降低股权的集中度。在公司规模比较小的情况下,从理论上讲,大股东拥有50%以上的股权才可实现对公司的控股权。而当公司规模十分庞大时,大股东只需保持对公司的相对控制优势即可。从全球500强企业来看,绝大多数企业的股权是十分分散的(一般控股比例不超过10%),可以这样说,股权集中度基本上与公司规模成反比关系。因此,为降低我国证券公司股权集中度,扩大规模是一条可行之路。二是应增强证券公司股权的流动性,使股权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股权结构得到优化。只有股权自由流动,才可以使股东的正当权益得以保证,对经理人员的行为加以制约。在现代公司制度下,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对于大多数股东来说,他们不可能参与公司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制约经理人员的一种有效方式就是提高股权的流动性,股东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对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做出评判,通过市场对经理人员间接地产生制约。
  (三)健全与完善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权力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程序,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决策监控机制。二是在董事会下设置各种委员会,以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通过设立专业委员会,可以使董事们的精力、时间、专业技能和经验得到更加合理的分配,充分发挥专家董事的作用。
  (四)重建我国公司融资结构与治理结构的关系
  1.强化银行债权在公司相机治理中的作用。关键是应该把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引入国有企业的融资结构中,即引进商业银行的相机治理机制,把商业银行作为国有企业债务资金是提供者和企业经理之间激励与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为此,必须进行国有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使国有银行成为真正的商业化银行,硬化对国有企业债权约束;同时,完善《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以适当的破产程序为依托,强化债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2.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加强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发展金融中介机构,加大发展与完善债券市场的力度,鼓励绩优企业进行债券融资,促进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协调发展,发挥债券融资的公司治理功能。
  3.建立债权人董事制度。把债权人作为重要的监督人安排进入董事会,使股权治理与债权治理进行有机地结合,形成健全的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
  4.发展金融基础设施。政府应与市场合作发展金融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法律制度与监管机构、信息机构、支付和证券清算系统,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从而在制度上促使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五)积极发挥管理层的作用
  监管部门也应进一步采取措施推动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在准入环节,对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资格进行审慎调查,鼓励资本实力强、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另外加强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将事后资格审查改为事前审核、专业测评、动态考核等相结合,切实保护坚持原则、遵规守法的高管人员,淘汰不合规、不称职的高管人员,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逐步培育证券业合格的职业经理群体;同时进一步推动证券公司公开披露财务和客户资产安全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提高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
  另外,以风险控制为前提的金融创新是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监管部门还应进一步把证券公司风险防范和制度监视逐步同步,把加强行业监管与推动行业创新发展有机结合,通过创新发展,建立扶优限劣、扶优化险,优胜劣汰的机制,鼓励治理完善、内控有效的证券公司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创新以及组织结构、经营模式等方面的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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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贺强,付惟龙.关于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探讨[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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