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难的原因分析以及再就业歧视问题剖

时间:2024-04-26 03:33:45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 要】自20世纪 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中国开始出现职工大规模下岗失业的现象,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难的问题也随之产生。本文分析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难的原因并对再就业歧视问题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 歧视 剖析
  
  下岗失业人员首先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它指国有企业的失业职工。广义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全社会的失业人员。90年代中后期,职工下岗失业问题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开始凸现,并且引起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此时的下岗失业人员已处于闲置状态,大部分人在下岗期间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寻找工作,这就符合了失业的经济学含义。下岗失业人员领到的“工资”和生活保障金,可以看作是国家通过企业发放的“失业保险金”,这主要是由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决定的。
  在我国的企业改革或改制中,在下岗失业还是再就业的选择方面、再就业的实际待遇方面,存在着职工身份歧视现象。再就业的选择权受限制,也就是无权力影响力的下岗失业人员,难以进行再就业的选择。我国实施的企业改革或改制,也制定了相关的标准。客观地说,标准制定得是很周全的。但是,我们的标准是政策,而不是法律。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诸多失准,危害了下岗失业人员应有的就业岗位安全,不利于他们的再就业选择。事实上,职工们常常是没有权力影响力的,包括他们的工会。职工是下岗失业,还是再就业,确实存在着权力与权利的配置问题。
  
  一、再就业难原因分析
  
  (一)下岗失业人员不适当的择业观和择业行为
  再就业难主要应从劳动者自身上去找原因。事实上,有相当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存有不切实际的择业观念和择业行为。如在就业方式上,认为只有政府安置才算就业,这就导致一些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一直依靠和等待政府安置。在就业领域上,认为只有到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工作才算就业,这就导致一些下岗失业人员不愿到私营、个体等非国有经济单位工作,就是在这些单位干活了,也认为只是临时性的,不算真正的就业。在就业形式上,认为只有从事长期稳定的工作才算就业,因而不愿从事一些新的职业,如临时工、非全日制工、小时工、弹性工作等。正是由于以上这些不切实际的择业观念和择业行为,导致了现实生活中的两类问题。其一是隐性就业。一些人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以后,已经自谋了职业,或干个体,或从事临时工或其他形式的有收入的工作,实际上这些人不应算做失业人员。但他们认为自己正在干的活不算就业,因而他们仍然进行失业登记,等待政府部门的安置,并届时领取失业救济金。这些人可称之为隐性就业者。其二是自愿失业。一些下岗失业人员眼高手低,在各种就业机会面前过分挑拣,钱少了不去,活累了不去,路远了不去,宁肯在家待业,或闲在原单位无事可干,也不愿从事条件差一些的工作。国际上通常把这些虽然有就业机会,但由于不愿接受现行的工资率或工作条件而没有就业的人称为自愿失业者。我认为在现在的下岗失业人员中,隐性就业和自愿失业者就占了很大一部分。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认为,再就业难的症结不在于就业机会的缺乏,而在于劳动者择业观念和择业行为的不合理。因此,要切实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转换再就业者的观念应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环。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4/fontbr />  (二)下岗失业人员的文化与技能的整体水平较低
  下岗失业人员的技能素质水平是影响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适应性、稳定性和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技能素质较差不仅往往是导致职工失业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且也是影响他们失业之后再就业的一个主要制约因素。由于职工失业后,往往面临着转换行业、职业或工种的问题,原有的技能用不上,新的技能又不具备,这种状况使他们在寻求就业岗位时难免力不从心,缺乏竞争就业的技术实力,使他们在市场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进入工厂的一干就是 20多年,工龄长,技术单一,曾经为工厂、为国家创造了大量的财富,为工厂贡献了自己的青春年华。目前是人到中年,家庭负担和心理负担都很重,因此面对失业极易产生失落感。
  (三)就业性别和年龄歧视现象严重
  首先,下岗失业女性从业人员再就业难度较大。在下岗失业女性从业人员中,如果文化程度偏低,年龄在 35岁以上,是很难找到工作的。我认为,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在再就业中非常突出。用人单位比较苛刻,招收清洁工人也要强调年龄、身材和相貌。其次,年龄偏大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难。目前大多数招工单位对年龄都有严格的限制,许多年龄偏大的下岗失业人员往往因为年龄超过限制而失去许多就业机会,不容易找到合适的工作。
  (四)就业观念保守落后和竞争就业的心理承受能力较低
  长期以来,我国国企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享有比较稳定的就业保障,不仅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端上了“铁饭碗”,而且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后,虽然劳动合同制已广泛实行,但职工失业的数量也很少。近年来,大部分国企陷入持续亏损,导致在较短的时间内有上千万职工失业,他们对突然失去就业保障缺乏足够的心理准备和承受能力,往往感到茫然和失望,在寻求重新就业和参与市场就业竞争方面显得被动。至今仍然有许多失业人员在就业方面对国家和企业的依赖性很大,缺乏自主就业的责任感和自立自强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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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岗失业人员平等就业权利严重缺乏的原因分析
  
  由于经济体制改革还没有最终完成,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全的市场经济体系,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要完全发挥出来还需要一个过程。同时,因为我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就业大市场,地区间存在经济壁垒和利益分割,以上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不平等的发生,从而需要法律进行调整。我国现阶段存在制度性就业歧视,某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本地区的利益而对外地就业人员进入本地区就业做出了不合理的限制。这些制度性就业歧视现象应该通过法律的途径予以解决。但同样重要的还有各政府职能部门应该转换执政思想,摒弃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轻视个人权利的执政思想,代之以尊重人权、以人为本的执政思想,并以此思想指导行政部门的各项工作,以避免再出现公权力介入微观领域、损害个人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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