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据距离浅议在消费纠纷中适用举证倒置原则

时间:2024-04-26 03:28:33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在消费纠纷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经济实力和对商品及服务知情的不平等,因而在证据距离中往往处于严重不对等的位置,致使消费者的维权道路障碍重重。依据证据距离理论,举证责任倒置的作用应该扩张到消费纠纷中,扩大其适用范围,进而促使经营者履行其义务,从而更大程度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词:消费纠纷 证据距离 举证责任倒置

  一、证据距离与举证责任倒置理论的产生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项诉讼、一般都由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对该请求事项的事实依据,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原告不能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中,通常含有证据距离比较理论在内。所谓证据距离,是指在有可能负担举证责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哪一方距离证据的源泉更近一些或更易于取得证据。证据的距离,不是物理学意义上的空间位置,而是当事人控制证据的可能性的度量。证据距离远,就说明很难控制证据,或没有控制证据的可能性,因而就很难得到该证据;证据距离近,就说明能够控制该证据,因而也能够得到该证据,甚至该证据本身就为其持有或占有,如果让证据距离近者来举证,就有获得或提供证据的可能性。让更容易举证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不仅公平,而且还更加有效率,更加节省举证成本,举证不能的机率也会大大减少。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所得出的责任配置结论与证据距离的方法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是相同的。所以在某些情形下,如果原告对于证据的获取是非常艰难或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指明的事实,用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早在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 德国学者就提出了举证责任的倒置理论。原因是随着社会现代化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诸如公害、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新型侵权诉讼案件。比如,在产品质量案件中,受害人本来必须证明所受的损害与加害人生产的产品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个一般性公式所得出的结论。但是,对产品是否合格、是否会引起特定的损害后果,被诉称的加害人通常比提出诉讼的受害人要更加了解。这些新型侵权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如果依然恪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势必会产生对原告人不公平的现象,实际上否定了对这类侵权诉讼纠纷案件中的受害人的司法救济权。

  举证责任分配应考量举证可能性,拥有更多的举证可能性的一方当事人,应负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远离证据,该证据全在另一方当事人保持范围内,他就没有可能得到,那么,此类案件就应当由保持该证据的一方承担举证的责任。这意味着需要衡量诉讼双方的取证能力强弱和当事人与证据距离的远近,来判定是否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消费纠纷中的证据距离与举证障碍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及科技进步,消费领域不断扩展,商品和服务的内涵不断丰富,各种质量事故损害赔偿、公害责任急剧发展,新型危险事项日益增多,使得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经常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难。商品中高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消费者举证的能力却越来越弱。因为产品责任事故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技术性强,且在发生过程中受害人常常处于无证据状态,而经营者又常常处于持有或垄断案件主要证据的地位。

  投诉或诉讼实际上是证据之争,目前一般都是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商家或厂家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在消费投诉过程中,消费者经常遇到的棘手问题是如何认定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问题。消费者投诉产品问题,不管是找商店还是厂家,得到的答复往往是“我说质量没问题,你认为有问题你去鉴定!”由于《消法》中没有具体规定检测和鉴定费由谁来出,那么按照民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消费者就要自行付费出具商品质量鉴定报告。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质量鉴定是一种奢侈的寻求证据及寻求公正的方式。比如,手机的检测费用起步价为500元,热水器检测费用高达两千元,而珠宝、名表、汽车等高档商品的检测费更为昂贵,做一次汽车质量鉴定最低费用为6000元,最高的要6万元,这里还不包括为此而需要支付的其它费用和搭上时间及精力成本。而如果不做鉴定,就失去了 “辩白”的机会以及求偿的权利。可许多质量纠纷由于商品价格或者偏高、或者金额不大或者已无法进行检测等原因,消费者想举证却又担心检测费用过高、耗费时间及精力过多,加之收集各种证据困难等,往往只能被迫放弃维权,忍气吞声。而有时即使花了钱作质量鉴定,也仍然不能确定责任方。就比如一辆销售前补过油漆的车,通过质量鉴定可确定该车是用油漆修补过,但却无法确定时间是在销售前还是销售后。

  产品存在哪些缺陷,存在缺陷的原因,损害是由于什么缺陷造成的等等,都是受害人无法和无力举证的。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由于受种种条件制约,其距离证据比较远,很多情形下几乎没有取得证据的可能性,由此就某种事由的证明出现举证障碍。而本应对质量承担保证责任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作为证据距离中的源头,却堂而皇之地袖手旁观,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原则,作为投诉方的消费者几乎百分之百败诉,如果因为受害人不能证明上述事实,就不能获得赔偿,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三、举证责任倒置在消费纠纷中的应用意义

  最近几年,认为施行十余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尽快修改,并要求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群体诉讼程序”、“设置最低赔偿金”等内容的呼声越来越大。其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不少地方消协都一直呼吁其能在修订法中有所体现。以便消费者一旦认定该产品有质量问题,就可以责令厂家拿出检测依据,证明此商品是没有质量问题、已通过国家相关标准检测,而不是现在的“谁投诉谁举证”。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通过将因果关系或过错的举证负担置于接近事故源的一方承担,它能够有效地促使举证责任被倒置的当事人一方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损害的发生。 尤其能在掌握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保护处于弱势方的消费者利益。它迫使在上游生产的厂家或者中游的商家要高度重视这件事,因为举证倒置的做法把产生事件的压力全部加到了生产企业或者经营者头上。这种压力会反向地迫使商家或生产者按照标准去生产,提供的服务也同样如此。这会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对于举证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这不仅仅是一个涉及哪一方当事人需要付出更多的举证努力和诉讼代价的问题,而且在有的情形下还直接关系到诉讼的胜败后果如何确定。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倒置的运用不仅关系到诉讼中权利实现的问题,更关系到实体权利的实现。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证据解释》中授予法院以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权,灵活地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使举证责任这个制度真正发挥它保障诉讼公平以及当事人诉讼地位实质平等的作用。因此,在消费投诉中,消协及相关部门也应根据消费纠纷的特点,从公平精神出发,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作用应该逐渐扩张到消费维权中,从立法上减轻消费者的举证成本,加重生产者和销售者举证责任,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毕玉谦着,《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3”许小搠,《从立法上减轻消费者举证成本》,《 江南时报 》( 2009年6月12日第 06 版)。

  作者简介:梁谨,女,硕士,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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