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侦查阶段人权保障的现状
王丽芳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中认为,我国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采取以职权主义诉讼观所支持的非对抗式侦查模式,又称审问式侦查模式。这种模式体现的价值理念是控制犯罪而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侦查机关处于主导地位,为了保证侦查活动的高效率进行,立法上赋予侦查机关强大的权力和行使权力的较大自由,侦查人员给予充分的信任,对侦查权的制约机制相对宽松,反映了侦查至上的观念。与此相反的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因此她认为,我国应该在立法上改变这一现状,促进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与王丽芳不同的是,李斌在《我国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问题研究》中认为,我国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不仅仅在立法上存在问题,在司法上也存在问题。因此他重点指出了我国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他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方面的现状是,未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在获得律师帮助权方面存在问题等等;在司法方面的现状是刑讯逼供普遍化、滥用查封、扣押措施、变相拘禁和超期羁押现象严重。以变相拘禁和超期羁押为例,“有的地方把监视居住变成变相拘禁,对有固定住处的人另行指定地方作为监视居住场所。有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执行机关继续羁押或执行,或者经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辩护人提出要求予以解除,而执行机关却拒绝解除。有的地方甚至明目张胆地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拘留或逮捕后超期羁押数月数年的现象时有发生。”
其他学者在各自的论着中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主要认为我国目前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保护都不是很有力,存在很多问题,犯罪嫌疑人权利受到侵犯的现象比较普遍,与保障人权的目标还存在一段距离。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我国侦查程序中犯罪犯罪嫌疑人权利受到漠视的原因
我国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是有一定的原因的。一些学者在论述了现状以后,对于犯罪嫌疑人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的原因提出了一些看法。
华东政法大学的曾宪亚认为,我国之所以在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方面还存在这么多的问题,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重权力、轻权利;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所造成的。
具体而言,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带有强烈的权力本位意识,对程序的设置处处体现着权力的要求,而很少出于对公民权利的考虑,这在刑事诉讼中各个主体的地位关系上有着明显的反映。我国传统上是一个重权力、轻权利的国家,历史地形成了一种以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最高价值的国家权力本位观念,而与这种国家权力观念的高度发达相对应的,是个人独立存在的价值与利益的基本丧失。
而且,我国历史上曾长期实行封建专制统治,与此相适应的是,我国在刑事诉讼模式的历史类型上采用了纠问式诉讼模式。纠问式诉讼模式将打击、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作为程序运行的惟一目的,国家为实现打击、惩罚犯罪的目标,无所不用其极,广泛采用在现在看来是极为不人道的诉讼手段如刑讯逼供等,全然不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一个人应当享有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无视刑事诉讼程序应具备的伦理道德属性,即程序的正当性。
此外,将刑事诉讼程序视为保障实体刑法规范得以正确实施的工具或日手段,而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并没有其他仟何独立的价值或意义,这种观念是典型的“程度工具主义”或“程序虚无主义”观念,是一种消极的诉讼观念,它完全以实体刑法实施效果的好坏来评价刑事程序法的优劣,使程序的合法性完全建立在实体刑罚权的实现之上,这就使程序法丧失了自我发展、完善的可能,程序本身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功能受到极大抑制。
笔者认为他对于原因的认识比较到位,而且论说比较充分、清晰,条理也很清楚。一般学者均强调我国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现状,随后提出应该如何完善我国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很少有针对这些现象的原因进行展开研究的,因此这方面的论述比较少,但是上述曾宪亚先生的观点给我们提供了良好的视角。
三、保护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意义
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是有一定的意义的,或者说是有一定的价值的,否则很难解释为什么人们提出要加强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对此,学者们也有所论述。
顾汝标在《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中认为,保障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是进一步规范侦查工作,完善人权保障,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有助于强化人权理念。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强化人权保障意识。第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有助于规范侦查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依法办案,对侦查过程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从程序角度,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和程序,规范有序地开展侦查;在采取侦查措施、限制嫌疑人自由的同时,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应有的权利,使其能够适时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第三、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刑事侦查中,规范执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能够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就会得到有效保护,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
四、如何加强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学者们在经过一系列论述后,对于如何加强我国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问题也进行了阐释。
蒋贤勇《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人权保护问题的几点思考》,陈岚《侦查程序结构论》,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孙晶《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等均对我国未来刑事司法改革中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提出了一些设想。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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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要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首先,要在思想观念上加以改变。要冲破传统法律文化观的束缚,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诉讼价值观,正确理解无罪推定与实事求是的关系,在全社会培养和巩固无罪推定的理念。其次,要在法律制度上加以完善。在立法上完善无罪推定原则应考虑其系统性、严密性以及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因而应从两方面进行设计,一是在总则部分明确确定无罪推定原则,在总则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最直接明确地表明无罪推定的本质含义,避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产生分歧。
第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强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我国可以考虑赋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沉默权,首先,立法应一般性地禁止就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的行为做出不利推论和评论。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允许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利推论,对沉默权做出必要的限制。明确、严格地限定适用不利推论的情形。其次,禁止因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而对其从重处罚。此外还应该强化律师在辩护程序中的权利。
第三、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计上,应从保障人权角度出发,规定“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同时,从惩罚犯罪的客观要求出发,规定“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由法官根据取证行为违法的程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裁定。”采取对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的做法,更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价值目标的有机统一。
第四、确立侦查司法审查机制。必须贯彻司法审查原则,其采用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查批准。初步设想是侦查人员进入住宅或对住宅、有关文件和物品进行搜查、扣押时,必须持有司法审查庭签发的司法令状。当然对于例外规则,应参照英美法的做法,即合法逮捕所附带的搜查、扣押以及逮捕时对可视范围内发现的可疑物品进行的无证搜查和扣押,都是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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