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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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院试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个例介绍

  目前学术领域对于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也称“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或“未成年人犯罪污点消灭制度”)的必要性研究做了大量工作,主流观点认为该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个别法院开历史先河,开始施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现笔者以具有典型性的法院试行情况为基点作简要分析。

  (一)河北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试行方案》

  2003年年底,石家庄长安区法院经过多方讨论,综合意见后出台了《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试行方案》?P,该方案无疑是在探索未成年人人权保护,与国际司法接轨道路上的开创之举。该《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1.适用条件。(1)主体条件: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受到刑事处罚的人。(2)刑罚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累犯不适用本办法。(3)时间条件: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一至三年考察期内无再违法和犯罪的行为。

  2.前科消灭程序。(1)机构设置:由政法委牵头,成立由公、检、法三部门专职人员组成的前科专门评审委员会,负责前科能否消灭的各项相关事宜的审查和确认活动。(2)程序设置:分为申请、审查和确认三步流程,未成年犯罪人在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后一个月内,向原审判机关提交申请书和保证书,考察组根据情况确定一至三年的考察期,在考察期内对申请人进行跟踪、调查、记录;考察期满后,由考察组制作“前科考察鉴定书”,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考察组提交的鉴定书进行集体审议并对申请人直接质询后,作出是否通过消灭前科的结论并制作“前科消灭证明书”或“驳回前科消灭的通知书”。

  3.法律后果。前科消灭证明书送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备案,刑事处罚法律文书不再计入未成年人户籍及人事档案;持有该证明书的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人地位相同。?Q

  石家庄长安区法院的《方案》出台后,也面临多重困难,如缺乏立法依据、和现有法律存在冲突、各部门难以协调配合。但作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创举,该方案是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的积极探索,也为后继法院的相继跟进提供了有益的探索经验。

  (二)四川彭州市人民法院——《少年犯“前科消灭”试行方案》

  2007年5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和审委会讨论的基础上启动了《少年犯“前科消灭”试行方案》?R,主要内容包括:

  1.主体条件:适用于在校未成年人犯罪,属过失犯罪或危害性不大的轻微刑事犯罪。

  2.时间条件:未成年人在缓刑考验期满,或有罪宣告后一年内。

  3.申请程序:由未成年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

  4.审查程序:法院派专人收集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当地派出所、基层政府的证明材料并予以审查。

  5.确认程序:审判委员会对审查结果讨论后作出书面裁定。自此,刑事处罚的法律文书不再记入其户籍及人事档案。

  6.回访监督:消灭前科裁定原则上不公开进行,并不定期对前科消灭未成年人进行回访,防止前科消灭过宽。?S

  该《实施方案》在实践中取得了一些实质效果,但获得社会认同度等也都是同样困惑着该法院的难题。正如四川彭州法院副院长代正伟所说:“我们只想通过这项制度,引起社会对前科少年犯最大的关爱,洗涤人们传统的标签意识,使我们对少年犯的关心更彻底,更完善。”?T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的社会氛围还需进一步营造。

  (三)山东乐陵市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意见》

  2009年3月,山东省乐陵市法院联合11个机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意见》,成为山东省率先实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地区。?U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前科”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并被乐陵市法院判处刑罚,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主体条件:判处免除刑罚、单处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但累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毒品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等主观恶性程度较深的犯罪未成年人除外。

  2.时间条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除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前科自然永久消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刑罚执行完毕后1至6年不等的考察期内不再故意犯罪的,也有权提出申请前科永久消灭。

  4.申请程序:由本人或家人提出申请。

  5.审查程序:由设在乐陵市法院少年法庭的“前科消灭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由公、检、法组成的“前科消灭”考察小组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考核、调查。

  6.确认程序:经考察审查通过的,由法院少年法庭报市综治委办公室批准发放“前科消灭”证书。

  7.消灭效力:前科归于消灭后,该未成年人的视为未曾犯罪,原犯罪卷宗材料由相关司法部门加密封存、不予公开,其刑事处罚、法律文书不再记入其户籍及人事档案。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改变了法院单兵作战的模式,和其他政府部门和执法机关联动执行,增强了制度的普遍性和可操作性。?V制度设计所体现的宽严相济精神也为我们在今后的制度设计中平衡情理与法度提供了重要参考

  三、试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现实困难

  三家法院的试行方案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构建开辟了道路,但试行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同样值得我们重视,通过调查分析,发现障碍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

  一是观念上犯罪未成年人获得社会宽容,制度获得普遍社会认同尚需时日。刑罚报应观念仍然较为牢固地存在于社会思想中,社会缺乏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普遍宽容和关爱,是该制度施行的社会文化困境。

  二是立法上存在诸多冲突,体制性障碍尚需破除。我国没有单独的未成年人立法,《刑法》中累犯和前科报告的规定与犯罪记录的消灭存在法律上的冲突,另外,相关法律规定也有行业准入的严格规定,平等享有权利缺乏现实的法律支撑。

  三是执行上法院的单兵作战力不从心,尚需多部门的共同配合。目前,法院是推动试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主要部门,但该项制度的运行涉及户籍、档案管理度、行业准入等问题,制度的全面落实还需多部门配合。

  四、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纪录消灭制度的探索构建

  前科消灭制度作为西方文化和西方法律制度的产物,其立法规范和司法实践都已比较成熟,具备了相应的文化基础和社会环境。?W而建立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必然会涉及到前科消灭制度的移植和借鉴,在对外国相关立法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笔者结合我国法院的试行经验,对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做如下思考和探索: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立法模式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立法模式,综观各国立法,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种是在刑法典中规定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第二种是有关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单独立法。?X笔者认为,鉴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较成年人发育不成熟,应采用第二种观点,将其刑事立法与成年人之刑事立法区分开来,单独立法。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适用条件

  1.刑罚条件。目前,大多数国家对适用犯罪记录消灭的刑罚条件设置比较宽松,但也有一部分国家规定对重刑犯不得适用犯罪消灭制度,如英国《前科消灭法》规定,曾被处以终身监禁和超过30个月监禁的人,其前科不得消灭。?Y为兼具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刑法功能,可采用排除式立法将部分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主观恶性较深的犯罪)排除在外。

  2.时间条件。时间条件是符合上述形式要件的犯罪未成年人在服刑期满后的考察期限。如德国《少年法院法》规定,消除刑事污点的命令只能在执行刑罚2年以后或刑罚被免除后做出,但对被判刑少年显得非常重要的,不在此限。?Z笔者认为,可将刑期按三年以下、三年至五年,五年以上分段设置相应考察期限。如果未成年人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减刑或者改判为较轻罪行的,则考察期限根据实际服过的刑期计算。

  (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程序

  1.消灭方式。对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除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犯罪记录自然消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相应的考察期限,并由未成年罪犯及其近亲属申请,可作出是否消灭其前科的决定。

  2.申请程序。(1)申请主体。大多数国家规定的申请主体为未成年人、近亲属或监护人,实践中,由于监护人一般由近亲属担任,因此申请主体规定为未成年人本人及其近亲属较为合理。(2)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消灭的事实和理由;未成年人服刑期满后考察期内的思想状况和实际表现,并附上终审判决书、相关证明材料等提交至做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的少年法庭,对于未设置少年法庭的,则由刑事法庭受理。

  3.考察程序。设立由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局四家机构组成的考察小组,通过调取未成年人服刑所在监狱、学校、基层派出所、基层群众组织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可借鉴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在确定的考察期内对申请人是否重新故意犯罪进行考察。?[

  4.裁定程序。(1)裁定机关。可将裁定权赋予少年法庭,由于我国少年法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普遍实行“两个延伸”即庭前教育和庭后帮教。?/这样的设计可以避免重复劳动,节省司法资源。未专门设置少年法庭的,可由刑事法庭中主审少年犯罪案件的法官裁定。(2)出具裁定。少年法庭根据考察小组的报告作出消灭或不予消灭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上级法院复议一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防止产生负面影响,该裁定应不公开进行。

  5.联动执行。为了使法院的裁定发挥实效,应当充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能,(现我国大部分省区都已设立,?])因此,可以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设为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事局、教育局、档案局等多个部门的工作,以确保裁定的全面执行。

  一项兼具良善与公正的法律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构建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寻求具体制度配合,发挥整体联动的合力,更需要民众消除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偏见,培养和树立现代刑法观。在我国建立科学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是我国刑法现代化的必然之需,顺着法治的潮流前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必将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大亮点。

  参考文献:

  〔1〕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意]贝卡里亚着。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3〕于志刚。刑罚消灭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李烈群。未成年人保护法实例说。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5〕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姬素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7〕李双元,李赞,李娟。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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