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时间:2024-04-26 03:27:42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禁止反悔原则是专利侵权判断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本文主要在分析该原则的适用的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对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的几点相关意见。

  关键词 专利侵权 禁止反言 禁止反悔原则 等同原则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字面判断不侵权的情况下,即侵权物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不一致、有变化的情况下,就要运用等同原则判定是否构成侵权。而在运用等同原则时,常常就会遇到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所谓的“禁止反悔”原则(prosection history es-toppe)就是指在专利申请的审批过程中,申请人对一专利申请做出的修改和针对专利局审查的通知做出的意见陈述有可能会对起专利权保护范围产生一定限制作用。

  一、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现状

  禁止反悔原则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在专利法中的体现。在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中,也不乏对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如2005年解文武诉青岛海尔通信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中,北京市一中院在认定“解文武在其专利审批阶段,为获取专利,通过书面声明的方式,对其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明确将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排除在其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外,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因此判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根据解文武在专利审批阶段的书面陈述,解文武系在明确将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排除在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外的情形下才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侵权诉讼中,解文武的主张是对其在专利审批阶段陈述的反悔,法庭不应允许。”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引用了禁止反悔原则,但是我国专利法中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该原则,目前唯一可以查阅的相关规定只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内容简单、不具体,难以应付实际生活中的千变万化,立法阶层也不高。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一)允诺和意思表示的形式

  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时,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做出的允诺必须是以书面形式做出的。现实中,专利权人主要是通过书面声明或者直接修改专利文件来确定对其权利要求的承诺、认可、放弃、修改等内容。与此相对应的,这种意思表示必须是以明示的形式做出的。这是因为:专利人的承诺是相对人国家专利管理机关,而他的真正厉害关系人是不确定的,也是不特定的,采取书面形式有公示公信作用。同时,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与其专利取得有直接关系,而专利的取得与否涉及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问题。专利法在赋予权利人专利权的同时也要防止其滥用其知识产权,避免专利权人将社会公知技术纳入其专利范围,侵害本属于社会所共享的科学技术。为此,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审批、撤消和无效程序所作的承诺必须是明示的,公开的。

  (二)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是否应该受专利权人放弃理由的限制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实际上是在专利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产生矛盾时,对二者做一个选择,并在二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专利可以视为专利权人与公众利益群体达成的一种契约,专利权人作为契约一方,应该对自己放弃或限制专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当然,这其实也只是一种推定,这就意味着它并不是硬性的规定,尚有一定的灵活余地。只要专利人能够证明其修改确实不是为了与“专利性”有关的原因,就可以推翻这种推论,即美国所谓的“可以反驳的推论”(rebuttable estoppel)。笔者认为,对于我国来说,在考虑权利人放弃理由的前提下灵活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完全符合了专利法“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的立法目的。

  (三)禁止反悔原则是否完全被排斥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之外

  一般来说,外观设计专利只需要通过侵权物的外观设计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对比,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就可以确定是否侵权,而不要用到等同原则,自然也就不需要用到禁止反悔原则了。但是,也有人提出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也应该将禁止反悔原则纳入其中。我国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由此可见,外观设计申请人同样可以主动提出修改及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修改。而在第三次专利法修改草案中,对第56条第2款的改变“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这就表明,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对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并没有被专利法所排斥,相反的是,这种观点正在被专利法所吸收。

  (四)禁止反悔原则的功能确定——法院应否主动适用该原则

  目前普遍认为,允诺禁止反言规则只是一种被动的抗辩事由,法院不能主动援引,这是由契约法的内在精神要求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决定的。但笔者认为,虽然适用禁止反悔原则表面上它只是一种对等同原则的抗辩权利,但是,其作用还是在于通过对专利权人不适当的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的限制。因此,禁止反悔原则的作用是在于准确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上,而不只是一种抗辩权而已。其次,从法院的角度来说,专利文件是裁决的主要依据,积极主动的调阅专利文件卷宗,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该是法官的审判职责。最后,从社会实践来说,由于我过专利局和专利审查委员会的专利档案公开不够,当事人要想调阅,有时要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甚至还查阅不到,在这种情况下,由法院主动依职权调阅可能更为可取。

  三、结语

  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其目的就在于追求实质公平和利益平衡,同时也要体现对发明人主观意思的充分尊重和鼓励发明创造。因此,在适用这一原则的时候,我们应该采用一种更为弹性和灵活的原则,在充分考虑权利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和辩解的理由,以及修改内容与侵权判定的联系,做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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