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对医患法律关系的认识以及思考

时间:2024-04-26 03:27:26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在医患纠纷案件持续攀升。理论认识尚未统一,相应立法明显滞后,医患纠纷难以有效解决的今天。对医患法律关系进行思考,分析法律特征,界定法律属性,明确法律适用,加快医患立法进程,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医患法律关系概述

  1. 1定义医患关系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基于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向医疗机构支付相应的费用。从而在两者之间形成的各种种关系。这种关系外延非常广泛。它包括法律关系、经济关系、身份关系、道德关系、情感关系等等。但从法律的角度看,一种关系只有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或调整,具体表现为一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且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学上的意义,才能成为一种法律关系。因此,医患法律关系是医患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是指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具有法律意义的表现为各种具体权利义务的关系。

  1. 2称谓目前,法学界对这种医患之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关系。主要有4r8称谓:医患关系、医疗关系。医疗法律关系,医患法律关系。对医患关系的不同称谓,难免会给社会和当事人对医疗关系产生不同的看法和认识,也给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患纠纷案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医疗关系和医疗法律关系的称谓过分突出医患关系的客体。

  忽视了医患之间的主体特征,内涵过于狭小,具有明显的局限性。理论上。需要将一种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关系,和其它社会关系加以区别时,往往需要冠以。法律。的字样,才能体现其法律属性,因此,在法学语言上。将医患关系表述为医患法律关系。相对于其他称谓更科学,更能反映医患之问法律特征和根本内涵。

  1. 3法律归属目前,理论界在医患法律关系的的属性及法律适用的问题上。

  有以下几种意见一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在由民事合同法调整二是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调整,三是独立的卫生法律关系,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代表的卫生法调整四是消费法律关系,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笔者认为,医患法律关系作为一种具体的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医患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内容是医疗机构和患者依照相关法律或者双方约定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客体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医患法律关系在静态上,双方地位平等,意思完全自治。行为等价有偿,权利义务的客体是医疗服务和相关费用的,在动态上,双设立、履行和终止的医疗服务行为完全体现了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和承诺、邀约等形式要件,这些都符合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应该将医患关系纳入到民法的调整体系,用民事合同法律的调整和保护。

  2医患法律关系的民事合同特征医患法律关系的民事合同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

  2.1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医疗机构和患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相互关系的产生、存续,消亡过程中平等相待,任何一方都没有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命令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力。在双方的权利义务上,患者有权选择医院。医院有权决定是否接收患者,只有双方形成合议,双方之问才产成相应的法律关系医疗机构有权确定治疗方案,患者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方案,只有双方再次达成~致合议,医疗行为才能得以继续实施整个过程中,医疗机构必须按质按量提供医疗服务,患者必须支付相应的各种费用。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和患者的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2.2医疗机构和患者的意志是自由的即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首先,作为患者一方的。有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在选择医疗机构上自由选择由什么样的医疗单位为自己提供医疗服务,在治疗过程中选择什么样的医疗服务(除患者患有国家规定强制治疗的传染病的情况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关系由国家公权力强制形成,双方没有自主性,双方之间的关系屑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受民事法律调整)。医疗机构不得强迫患者接受医疗服务。患者也不得强迫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其次,医疗机构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以及为患者提供具体什么样的一种医疗服务,也就是说,在选择服务对象以及服务的具体内容上,医疗机构自由的。当然。由于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对医疗专业技术认识和掌握程度的不同,决定了双方意思自治基础事实上的不对等,难以保证双方公平公正地行使意思自治权,加上医疗事业涉及公民的整体素质,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目的,法律对医疗机构意思自治权的行使作出了必要限制和规范,要求必须符合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在合理的范围和程度内行使,并且是正当的。这种限制,恰好表明了医疗机构的这种意思自治权是超常的,不得不需要公权加以强制纠正。

  2.3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有偿的,患者必须支付相应费用。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患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双方之间实质上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当前,国家出于公益目的,将大部分医疗机构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由财政承担人员工资,进行必要的经费补助。国家对医疗机构的这种扶持,实际上是对所有公民提供福利待遇,是对患病公民的具体救助。这种国家扶持,井不能改变医疗机构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和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等价有偿关系。归根到底,国家的扶持的对象是患者,而不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由于提供医疗服务,将得到由两部分的等价值的收入:国家的投入部分和患者的支付部门。从经济学上讲,这种医疗行为和家电修理店为顾客修理电视机,而由第三者支付修理费用的行为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在特殊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出于各种目的,自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免除患者的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这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权利意思自治的表现,也改变不了医疗关系的等价有偿的民事法律属性。

  2.4医疗机构和患者必须是诚实守信的医疗机构和患者都有如实向对方提供对医疗服务起影响或决定作用的一切情况的义务,并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实践当中,医疗机构在制定和实施医疗方案时,一般情况下要向患者进行说明,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操作常规。并且须对患者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医疗机构的行为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为患者的利益尽到最大的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5医疗机构和患者必须遵守公序良俗和依法原则。在建立医患关系以及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都不得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禁止性规定,否则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如医院不能见死不救,医患不能进行人体器官买卖等等。在建立医患关系的过程中。患者到医疗机构要求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是要约,一般表现挂号,就诊等,医疗机构同意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是承诺,般表现为收取挂号费,办理住院手续等。医疗机构向患者作出承诺之后,医患关系随之产生,相互间马上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医患关系在形式和内容上发生了很大变化,医患法律关系也因法律的日臻完善而在内涵和外延上相应也再不断发生变化,尽管医患法律关系被归属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它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医患法律关系现状还存在一些冲突,但应该肯定,随着法学理论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关于医患法律关系的理论研究将硕果不断,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将更加突出。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医患法律关系现状还存在一些冲突,但应该肯定,随着法学理论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关于医患法律关系的理论研究将硕果不断,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将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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