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针对网络游戏出现的纠纷不断发生,尤其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成为纠纷的焦点之一。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加快进行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以保护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立法保护的意义
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很多网民在丢失网络虚拟财产后往往投诉无门,并且出现了因网络虚拟财产而引发的一系列的恶性案件。因此,为了保护网络游戏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快制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性法律法规迫在眉睫。但我国的现行法律并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我国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在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都受到了法律的保护。2004年《宪法》经过修改后,更是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明确的列入宪法,体现了我国对公民私权的日益尊重。那么,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权利的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以纳入我国法律体系,决定了司法部门是否可以直接适用我国的法律来保护网络游戏者的网络虚拟财产。因此,加快制定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立法,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及特征
1、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主要包括:(1)游戏账号等级,(2)虚拟金币。(3)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 ,(4)虚拟动植物,(5)虚拟ID账号及角色属性等。
2、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以电磁记录形式存储于游戏服务器上。二是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三是网络虚拟财产也是有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四是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游戏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因而具有明显的时限性。五是虚拟财产基于特定的虚拟社区空间而存在,基于特定的网络游戏而存在。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及表现形式
1、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的原因:首先,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虚拟装备、有一定级别的帐号以及其它虚拟财产在网络世界中是具有价值的,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同时获得这些财产也是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的。其次,虚拟财产是可以进行交易的,法律并未禁止虚拟财产的买卖,现实生活中进行网络财产交易非常普遍。
2、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表现形式。(1)因游戏数据丢失损害到虚拟财产而引起的纠纷。(2)因使用外挂账号被封引起玩家与游戏运行商的虚拟财产纠纷。(3)因虚拟物品交易中欺诈行为引起玩家之间的纠纷。(4)因运营商停止运营引发的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5)因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玩家与盗窃者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四、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只对特定的游戏玩家有意义,因此确定其价值有很大难度。目前来说虚拟财产的价格主要通过游戏开发商自定价格和玩家私下交易价格两种方式确定,但都存在一定问题。一是游戏开发商制定价格时主要考虑销售量,二是玩家之间的私下交易具有极大的随意性,所以将两者作为评估标准都不合适。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成立虚拟财产评估机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游戏开发商、游戏高手等共同组成,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评估。
2、虚拟财产是由玩家经过一定的劳动而取得的,因此由游戏高手及运行商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其价值比较妥当。
3、评估时考虑玩家的投入成本及游戏本身的性质、运营状况、运营商的运营成本,综合各项因素对虚拟财物的价值评估。
五、网络虚拟财产的主体确认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的主体是谁的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本身是由游戏开发商开发和设计出来的,游戏软件和程序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此所有权属于运营商,而玩家只享有使用权。另一种观点网络虚拟财产往往是玩家通过自身努力或直接从游戏运营商手中购买所取得,而经营商只是存储这些数据,因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玩家。
笔者认为,虚拟财物虽然只能存储在游戏运营商的特定服务器上,但虚拟财物的产生和变化不受运营商控制,而是玩家在接受运营商服务时通过自身行为努力的结果,并且玩家通过自身活动可以决定虚拟财产的种类和数量,而运营商只是提供相应的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虚拟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是玩家的。同时,虽然游戏开发者对网络游戏拥有知识产权,但游戏投入运营后,玩家可以通过参与游戏获得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这时,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而运营商只是在服务器上保存这些数据,没有对数据进行任意修改的权利。
六、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普遍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如何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变得至关重要。玩家是消费者,相对服务商是弱势的,玩家一旦丢失网络虚拟财产,根本无法判断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灭失是由于服务商的过失操作还是服务商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因此,根据公平原则,服务商基于技术、人力、财力、游戏运营控制上的优势,应当对其自身不存在游戏维护、管理上的过错而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应当推定服务商存在过错,承担败诉后果。相反,若服务商可以证明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或证明用户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该相应免责。同时,用户也要就自身的债权的合法性及债权受到侵害的事实承担一般的举证责任,服务商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通常玩家有两项基本的举证义务:一是网络中的ID是否是玩家的,二是玩家所诉的装备、等级、程度等信息是否真实存在过。玩家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举证义务比较容易解决,因为玩家在网络游戏中都有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而且注册时需要填写相应的能够证实自己真实身份的资料,比如身份证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而这些信息网络游戏运营商一般都会妥善保管,不易丢失。玩家的第二个举证义务则要相对困难的多,因为玩家所有游戏过程的数据资料都记录于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上,通常自己不会保存。而且,游戏运营商大都不会保存玩家的游戏历史数据。因此,出现网络游戏纠纷时,玩家与游戏运营公司很难协调一致来处理纠纷。笔者认为,在技术上,游戏运营商有能力协助玩家保存历史数据;在法律上,游戏运营商由于收取玩家的费用,也有义务保存历史数据。笔者建议制定相应法规对网络游戏进一步规范,并明确网络游戏运营商应负担的法律义务。(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运雅娟 崔崇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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