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权应由司法警察行使

时间:2024-04-26 03:27:10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关键词:强制执行权

  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执行机构行使的一种国家权力。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性,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权,是司法强制力的最终体现。笔者认为,强制执行权应由司法警察行使。

  一、司法警察行使强制执行权的依据

  执行权是运用强制力实现请求给付内容的权能,其最终的实现则体现在通过实施强制执行权而对被执行人产生促动力,迫使其履行法律义务。司法警察部门是人民法院内部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机构,是人民法院严肃执法的重要力量。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可以增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威慑性,加强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职责。并规定了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用强制手段。此外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包含直接行使强制执行权。

  从世界各国审判执行制度来看,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大多由司法警察或执行官来行使。最为典型的是美国,美国的法院判决都是由执行官执行的,而执行官本身就是警察的一个种类。

  从国内执行体制改革实践来看,在执行司法警察“双重领导,编队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一些基层法院在法警大队机构内部设置执行中队,由执行中队相对固定地履行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协助执行工作的职责,并作为法警大队的分支机构与执行庭(或执行局)合署办公,以加强执行力量。有的基层法院还尝试培养“警法”两用人才,在通过执行员资格考试,经组织考核后赋予司法警察双重身份,使具有较丰富法律专业知识和执行工作经验的法警既是警员又是执行员。这样做促进了“警法”两用人才的培养,提高了法警队伍的法律专业水平,解决了执行力量欠缺的难题。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司法警察行使强制执行实施权的条件

  组织机构方面。司法警察作为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管理的一支带有准军事色彩的暴力机构,其从上而下实行编队管理,垂直领导,统一调度,形成在法院内部独立,上下编队管理的组织体系。司法警察履行执行任务时,无论是在本地区还是跨地区执行,都便于指挥调度,其垂直,联动的组织特性,能使有限的警力资源在局部形成大警务执行格局,强化执行工作的威慑力。

  教育训练方面。司法警察平时能严格训练、严格要求,锤炼出了过硬的本领。作为一支年轻化,有朝气的队伍具有较好的军事素质和强健的体魄,掌握了擒拿格斗、射击、驾驶等基本技能。具备机智果敢的优良品质和令行禁止、听从指挥、连续作战的优良作风。而且目前法警文化程度70%以上达到大专,还有不少法警达到本科学历,这使司法警察队伍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这些优势使得司法警察在参与执行时,面对突发事件能处变不惊、从容应对,完全具备了行使强制执行实施权的条件。

  装备设施方面。司法警察作为一个独立的警种,亦具有警察的共同本质特征:武装性。司法警察可配备枪支,弹药,车辆,通讯器材,警械具等警用装备。这些均是普通执行人员所不具备的,这为司法警察行使强制执行实施权提供了较好的装备保障。

  三司法警察行使强制执行权指向的对象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警察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可以看出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主要是对财产的强制执行,但笔者认为应将人身作为执行对象的补充。综观各国民事执行立法,许多国家都确定了“以财产执行为原则,以人身执行为例外”的基本准则。如美国某州立法中将对不清偿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债务的债务人使用藐视法庭处分。其实我国现行有关执行的立法和规定实际已包含了人身执行的内容,如《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民诉法规定的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虽然我国法律将其表述为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但实际上是通过对被执行人的人身采取一定的执行措施来迫使其履行义务。这类强制措施的实施按有关规定必须由司法警察来完成。这些规定都说明,被执行人的人身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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