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假日腐败;内涵;特点;对策
当今,“假日经济”、“假日旅游”已成为人们常挂嘴边的时髦词汇。各级新闻媒体的“黄金周旅游指南”、“假日消费专栏”及各种地毯式大篇幅宣传广告,吊足了国人出门旅游的胃口。每年一到“十一”、“春节”、“五一”旅游黄金季节,大批国民走出家门、国门去领略异地风光与民俗。使“假日经济”成为拉动各地方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然而,在“假日经济”给我们带来诸多益处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用受贿款或公款异地旅游、消费现象存在的可能性。这种跨地区新型腐败现象可以说是“老式”腐败行为的孳生品。如何预防这种“假日腐败”现象的发生呢?这是摆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各级司法机关面前的一个新课题。笔者认为:我们应对“假日腐败”的内涵及其特点进行分析,从建立预防机制入手,形成一整套预防措施。
一、“假日腐败”内涵及其呈现的特点
“假日腐败”从广义上讲,指在国家法定假日内发生在消费领域的腐败行为。而本文从狭义上特指 “十一”、“春节”两个法定长假和“五一”小长假期间内发生在消费环节上的腐败行为。它包括用回扣款、公款旅游、用代金券消费三种形式。它不同于一般腐败现象,除具有一般腐败现象的特点外,还有以下四个专属的特殊性:
(一)、时间的特定性。“假日腐败” 不同于一般腐败现象随时都可以发生,它只发生在“十一”、“ 春节”旅游黄金周和“五一”法定假期内,具有时间上的特殊性。
(二)、行为的公开性。国家规定法定长假,其目的:一是通过鼓励富裕起来的百姓去异地旅游,使平日紧张的工作心情得以彻底放松,以便更好地促进工作;二是国家可以通过人们的异地旅游使百姓的高额存款率降低,实物消费率增加,以此拉动各地方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这项利国利民措施实施的同时,我们也应考虑到在人如潮水的旅游大军中是否同样存在着违规违纪和犯罪问题。根据我们以往发现的腐败分子,特别是“59”现象的腐败分子,他们之所以受贿很重要一个原因就是:等退休后,用这笔钱携全家去世界各地旅游一下。而 “十一”、“春节”两个黄金周和“五一”小长假,则有可能提前为他们打开方便之门:行贿者为其解决一切旅途中的花销,受贿者大摇大摆地去各地旅游,却不掏一分钱。案发后,受贿者还可以诡辩:我没有往兜里揣一分钱,怎么能说我受贿呢?其实懂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这种“瞒天过海”行为只不过是一种“更进化”的受贿手段而已。
(三)、金钱转移的隐蔽性。“假日腐败”由于具有时间上的特定性和行为上的公开性,使得受贿的金钱不是直接被受贿者装入口袋而是转移到旅游消费花销中,因而更加具有隐蔽的转移性,为侦查工作带来一定困难。这一点值得我们研究与思考。例如:原中共福建省委副书记石兆彬受贿一案,被告人石兆彬在担任中共厦门市市委书记职务期间,利用出国考察和过春节之机大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30多万元。
(四)、受贿行为的“保护性”。“假日腐败”发生在旅游黄金周期间,受贿者往往是在行贿者陪同下与家人集体出门旅游,很难判断旅游费用支出是否来源于受贿?何况假日全家集体出游无论经济条件还是行为目的,似乎都符合我国目前国情,期间如果发生受贿行为也很难被外人发现。因此,“假日腐败”现象具有受贿行为的保护性。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 预防“假日腐败”的对策
由于“假日腐败”现象具有不同于一般腐败行为的时间特定性、行为公开性、金钱转移的隐蔽性和受贿行为的“保护性”特点,因此“假日腐败”产生的原因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交织形成的。客观上讲,法定长假期间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也使法定长假为一些腐败分子特别是“59岁”现象的腐败分子提供了可能贪污受贿的“机遇”。针对这种可能出现的腐败行为,笔者认为:加强法定长假期间犯罪预防工作应从事先预防和事后检查两方面入手,切实把“假日腐败”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1、建立长假旅游报告制度。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本部门正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单位的主要领导在法定长假期间出门旅游的,必须提前一周将旅游路线和花销来源书面上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2、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状。 对有施工项目的单位,施工与承建双方主要领导应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状,以规束双方不廉政行为,起到事先预防的作用。
3、与当地大型购物商厦建立信息反馈制度。为避免法定长假期间高额公款购物行为的发生,有必要与当地大型购物商厦建立廉政信息反馈制度,以遏制“代金券”现象的泛滥。
4、召开专题预防会议并下发专题预防文件,从思想上作到提前预防。
5、纪检监察部门设立法定长假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人民群众的廉政举报,对隐瞒不报的及时给予严肃查处。
6、建立事后检查严肃处理办法。对出游的部门应在长假过后,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深入责任状双方单位进行财务审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严肃处理。
尽管在“假日经济”发展中隐含着各种“假日腐败”现象,可与其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和提高国人消费观念与生活质量来讲,是“小巫见大巫”。我们万不能因其有一害而抛弃有九利的一面。对此我们要做的只有一点,在大张旗鼓发展“假日经济”、“假日旅游”的同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各级司法机关要事先做好“假日腐败”预防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真正还“假日经济”、“假日旅游”的发展一片洁净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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