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腐败犯罪;权钱交易型犯罪
自21世纪初始,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进入加速转型期。作为权力制度衍生物的腐败犯罪,不可避免会受到社会转型的影响。将腐败问题放入经济社会转型的整体背景下实证、类型地观察,针对腐败犯罪的现象特点及发展趋势,由此发掘出的原因及提出的对策才更有针对性、建设性。
权力占用型下降 权钱交易型上升
在犯罪学的语境下,腐败犯罪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12种罪名的统称。依据犯罪结构上的差异,腐败犯罪可以分为权力占用型和权钱交易型两种基本类型。权力占用型是利用公权力占有和挪用公共财物的腐败犯罪,主要是指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犯罪结构是“公权力主体——公共财物”,犯罪发生在一个封闭的空间,公权力的内部管理机制指向财物,公权力主体只需利用公权力内部管理机制的缺陷即可实施以权谋财的行为。
权钱交易型是利用权力寻租的腐败犯罪,主要是指贿赂犯罪。犯罪结构是“公权力主体——相对人的财物——公权力相对人”,犯罪发生在一个开放的空间,公权力的外部管理机制指向财物,公权力主体仅仅利用公权力外部管理机制的缺陷无法完成索贿或者受贿行为,还必须有以“交易”为目的的公权力相对人的贿赂行为相依托。从《全国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中的统计表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贿赂罪这三类犯罪,占据了加速转型期中国腐败犯罪的绝大部分,每年都在98%以上。
根据《统计表》,自1998年至2000年,贪污罪的立案数(以件计)分别为12909、14312、16765,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数分别为8283、10056、10170,贿赂罪的立案数分别为8759、8192、9872,基本都是呈增长之势。但是自2001年至2010年,贪污罪的立案数分别为16362、15785、14161、13308、11792、10337、9956、9605、8865、8707,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数分别为9283、7740、6754、6162、5636、4703、4285、3985、3412、2833,贿赂罪的立案数分别为10347、10725、10553、10572、10446、11702、12226、12471、12897、13796,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数基本上是呈逐年下降之势,而贿赂罪的立案数基本上仍是逐年上升。
也就是说,权力占用型腐败犯罪呈下降态势,权钱交易型腐败犯罪则是呈上升态势,而且愈是在基层,下降和上升的趋势愈是明显。
控制重心是权钱交易型腐败犯罪
加速转型期中国经济政治发展的体制特点决定了这一时期腐败犯罪的特殊动向。
一方面,政治体制的内部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和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使得政府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更为规范,审计会计制度也在不断健全和完善,这些因素都在客观上增加了权力占用型腐败犯罪实施的难度,从而导致权力占用型在加速转型期呈现下降态势。
再者,腐败犯罪不同类型之间的关联性变化,促使公权力主体以权谋私的欲望和行为由权力占用型向权钱交易型倾斜。贪污、挪用公款行为一个必要的手段就是做假帐,从这个意义上讲,贪污、挪用是一项“技术活”,没有一定的财务水平不敢轻易作案,有时必须几人联手,一个人(领导或会计)“单打独斗”很容易暴露。而贿赂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行贿手段复杂多样,加上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的利益同盟关系,证据问题和行为定性问题成了困扰贿赂犯罪侦破和认定的两大难题。实施权力占用型的犯罪成本高于实施权钱交易型,行为人选择后者以满足谋取私利的欲望就是很自然的一件事情。
另一方面,每一项审批权的存在,意味着政府掌握着一项市场行为的决策权或者资源分配权,也就意味着一个权力租金空间的存在。体制外部管理机制和经济体制转型的脱轨,造成权钱交易型腐败犯罪在加速转型期呈现上升态势。
现阶段,应将腐败犯罪的控制重心放在处于上升态势的权钱交易型腐败犯罪方面。将公权力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直接干预限定在关系国计民生的要素市场,其他微观经济领域公权力的干预要采取间接的方式,同时要引入经济市场的竞争方式,最关键的是要打破国企的垄断。针对市场主体因素,应当建立规范统一的市场信用体系,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从源头上对贿赂犯罪予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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