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请求撤销村民会议决议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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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其在村民自治活动中,拥有广泛的权力,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分配、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事项,都由其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还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我国是法治国家,村民自治也必须在法治框架下进行,这是不争的事实。在法治框架下实行村民自治既符合国家利益,更符合村民利益。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保障村民自治在法治框架下运行的规定相对较少,缺乏必要的制度和机制支持。该款仅仅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至于如何落实,用什么制度保障则未作规定。这导致即使实践中出现村民会议决议有违法现象,也缺乏应有的制度保障予以纠正的局面。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体系中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村民自治体系中没有任何机构可以对其进行监督。因此,在村民自治体系内构建保障村民会议决议合法性机制从事实上和法理上都无法达到目的,有必要引入村民自治体系外的力量对村民会议进行必要的监督。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的规定,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法律没有赋予政府对村民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从法律规定可见,政府不得将村民委员会视为自己的下属机关,不得对其发号施令,进行领导,因此,对于村民会议通过决议的行为,政府只能进行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其所作的工作只能是积极意义的,而不能做消极意义的撤销、变更村民会议决议的行为。

  法院是司法机关,是社会关系的平衡器,对于稳定社会、保障社会公平具有重要作用。法院应当在代表国家、社会对自治主体的自治行为合法性进行监督方面发挥作用。近年的立法实践也在探索法院对自治主体的自治行为进行合法性监督。比如《物权法》关于业主请求法院撤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议的规定;《公司法》关于股东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会违法决议的规定等。《物权法》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定位为业主的自治组织,其同村民会议一样在各自的范围内拥有广泛的权力,是业主自治体系中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了保证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的合法性,防止其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该法赋予了受侵害的业主向法院请求撤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权利。

  笔者以为,应当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必要的修改,赋予相关人员请求法院撤销村民会议违法决议的权利,以保障村民会议决议的合法性,并进而保障村民自治在健康道路上前进。具体制度构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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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请求撤销权主体。请求撤销的主体原则上应当限定为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对于年满十六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收入的本村村民也应当列为请求撤销权主体之一。驻村企业或其他组织与村民会议关系较为特殊,村民会议的有关决议也会对驻村企业产生影响,如果不赋予驻村企业相应的权利,则难以保障驻村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驻村企业也应当被赋予相应权利。

  第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受理法院。受理法院原则上为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基层法院,这样设计能体现司法便民原则,防止因司法审查而过分影响村民会议工作或权利人正常生活。

  第三、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撤销权行使应当有期限限制,原则上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行使。过长的期限不利于村民会议决议的执行,过短的期限也不利于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四、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法院司法审查原则上以请求人的请求范围为限,不得超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法院认为请求人请求范围外的事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院不得直接撤销该项内容,而可以采取向村民会议发送司法建议的方式提请村民会议注意,以充分保障村民自治。

  【作者简介】

  谢新旭,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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