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9日,北京的吴先生收到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通公司)的通知函。通知函说,因为吴先生名下电话拖欠电话费,要求其在接到该函十日内到联通北京分公司营业厅缴纳,由此产生的违约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按照每日3‰标准计算。该函特备指出:如果届期仍未缴纳,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行使权利,并将欠费信息记录递交相关的征信部门。
接到催款函的吴先生一头雾水,“我的电话在一年前已经转让并办理过户,一年来联通北京联通公司从未和我要过电话费,为什么一年以后又突然催缴起的电话费来。”吴先生说。
“如果的确拖欠他们电话费,他们应该在办理过户时及时催缴。按照函上所说的拖欠40元电话费计算,如果按照每日3‰标准计算违约金,一年下来光产生违约金就已经超过了本金。”吴先生委屈地说:“北京联通公司时隔一年之后再通知,完全是故意拖延以此来讹诈消费者。”
另外,吴先生认为,即便存在拖欠电话费,违约金也不应该高过本金。“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3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算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违约金。而制定于2000年9月2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日3‰违约金,完全是为维护垄断利益服务的,是以法律形式存在霸王条款。”但是,因为北京联通公司以将此“欠费”信息递交征信部门对吴先生进行威胁,也着实使吴先生感到垄断对手力量的强大。
为核实通知函所说拖欠电话费的情况,吴先生按照催款函所留电话打过去。但是,接待人员非常蛮横地告诉他,按照他们的记录,吴先生必须限期缴纳,否则即报送征信部门。吴先生说,因为时间太久,名下电话过户前是否欠费以及拖欠多少话费,实在记不清楚了,故要求北京联通公司提供话费详单。但是,咨询人员依然斩钉截铁:“就以我们电脑记录为准,按照规定不需要提供话费清单,必须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欠费和违约金”。
无独有偶,北京市朝阳区的黄先生也有类似遭遇。与吴先生不同的是,数年前,当各大银行大力推销信用卡时,黄先生也稀里糊涂地办理了一张。一年以后,银行向黄先生催缴360元信用卡年费。黄先生虽然激活了银行卡,但是因为银行方面迟迟没有寄送交易密码,所以黄先生从来就没有过该银行卡,因此黄先生拒绝了银行方面的要求。
“但是没有想到的是,他们竟然将此递交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而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部门既没有通知我,也没有向我核实情况,就把我拖欠银行所谓年费的信息挂上了黑名单,直到最近贷款买房遭到拒绝,才知道自己被写入黑名单。这不明摆着大企业利用征信欺负消费者吗?征信部门不分青红皂白就根据他们报送的信息将消费者纳入黑名单,实在另我们这些消费者有苦难言”。黄先生十分无奈。
其实,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早在2003年就已经开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发布的《200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主要情况》透露,截至2007年底,央行征信系统已为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个人信用档案除采集在银行的信贷信息外,个人参保和缴费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电信用户缴费信息等均被收录在内。根据央行负责人的说法,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的建成,不仅帮助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也有助于提高政府部门的公共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平,有利于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
但是,中央银行以帮助金融机构防范风险、协助政府提高管理水平作为该项工作的依据和理由,似乎有些拉虎皮作大旗。事实上,中央银行多年来所作的这项工作,是在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施的。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了中央银行的十三项职责中,根本就没有授权中央银行对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的权力。其中,最后一项职责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翻检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也没有明确授权中央银行从事这项工作。只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自己的说法,从事个人信用征信建设主要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关于人民银行“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官方网站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中有:(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可是,公众至今却没有看到国务院对中央银行的明确授权文件。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官方网站中公布了两则执法依据:
一是《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第[16]: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
二是2004年2月10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今年,金融系统在信用服务体系建设方面要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服务的网络。二是抓紧修改《征信管理条例》和制定《信息披露条例》,规范社会征信机构业务经营和征信市场管理。三是积极发展专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有步骤、有重点开放征信服务市场。四是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抓紧信用服务行业标准化的制定工作。
但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严格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的标准衡量,中央银行以此作为履行职责的依据,似乎还不够充分。
另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立,决不应成为垄断企业借以维护垄断利润、欺压消费者的工具。在垄断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因为自身问题导致消费者拒绝缴纳费用导致双方产生纠纷不在少数,中国人民银行不分青红皂白地根据企业单方报送的欠费信息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明显是为垄断企业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也就是说,在合同当事人违约在先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进行抗辩。在垄断企业与消费者的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消费者同样有权依据合同法规定对于垄断企业的违约进行抗辩。当消费者以拒绝缴纳服务费用方式合理行使抗辩权时,不能说就消费者的行为就属于恶意拖欠,更不应当根据企业单方报送将其纳入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但是,中央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实际上就是为维护垄断企业利益的。早在二○○六年四月七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联合发文《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2 号)就已经规定,可从共享企业和个人欠缴电信费用信息起步,逐步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发挥征信体系为企业和个人积累信用财富的功能。从此,电信企业对于电信用户拖欠费用的情况,即可单方报送消费者的不良信息给中国人民银行,该信用信息数据库也就成为电信企业的“保护伞”。
在电信服务纠纷、储蓄服务纠纷尚未经法院最终判决以前,怎么能够根据企业单方说辞就确认消费者拖欠费用呢?或者说,即使消费者拖欠了费用,怎么能够排除是正当行使合同抗辩权的可能,更不能确认消费者一定是恶意拖欠。而对于垄断企业没有提供符合法定标准或者约定标准服务的情况,为何不能根据消费者的单方报送,将其纳入不良信用企业的黑名单?中央银行根据垄断企业单方报送的所谓欠费信息,就将消费者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的做法,实际上是为维护垄断企业利益的,客观上充当了企业霸王合同的保护伞。更为重要的是,中央银行的做法蚕食了本应由司法机关才享有的司法权。因为在法治国家里,对于任何纠纷的最终定性、评价和裁判,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做出!
为了论证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重要,为了表明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重大意义,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厉以宁、吴敬琏、江平、林毅夫等专家学者的观点。但是,他们恰恰忘记了:社会公众从来没有对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意义表示过怀疑,而引起社会广泛质疑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有何职权建立这样一个信用信息系统。更令社会公众普遍不满的是,这样的信用信息系统缘何沦为垄断企业讹诈消费者的工具?社会公众所期盼的是,一个由代表各方利益的中立机构,即政府为主导建立社会信用信息系统。而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的采集,应当以经过司法程序的法院判决为依据。只有这样,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才能成为服务社会大众,而不是只为维护垄断利益服务的“公共财产”。(戴福)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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