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和结案方式。法院调解作为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体现了儒家文化的价值取向和追求和谐的理想,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强大的生命力;与党的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相一致,是司法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调解产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强调依靠群众,调查研究,以调解解决民事纠纷,并把法院调解和审判相结合。新中国成立后,法院调解植根于长期的司法实践,先后经历了“调解为主”、“着重调解”、“自愿合法调解”、“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等几个阶段,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独特优势和宝贵财富,被誉为“东方经验”。
党的十七大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法院调解以自愿、合法为原则,方式简便灵活,有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首先,调解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之上,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有助于化干戈为玉帛,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进而促进社会安定和谐。其次,调解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处处凸显当事人在调解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达成的协议能充分反映和符合当事人的意志和诉求,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同时,调解方式简便灵活高效,调解过程公开透明,能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方便群众诉讼,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再次,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可以圆满、经济、公正地解决纠纷,更易为当事人自觉履行,能够有效减少上诉、申诉,减轻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节约司法资源;调解过程始终在当事人的参与和监督之下,可以有效地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奠定法院科学发展的法治基石和群众基础。
近年来,全省法院坚持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为目标,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强化调解工作,着力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取得了明显成效。调解意识进一步强化,重判轻调的司法理念根本扭转,“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得到有效执行。调解机制进一步健全,制定了一批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调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取得积极进展。调解水平进一步提升,实践中摸索出了“亲情调解法”、“利益平衡法”、“案例引导法”等许多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广大法官辨法析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不断增强。调解范围进一步拓宽,既注重做好一审案件的调解,也下大力气做好二审、再审案件的调解;既强调做好审判阶段的调解,又积极探索做好立案、执行阶段的调解;既最大限度地强化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又认真抓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行政案件的协调以及执行和解工作,努力以和谐的方式解决纠纷。全省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率由2005年的28%上升到2008年的50%,行政案件协调撤诉率始终保持在30%左右,执行和解履行率达到20%.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加之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各种社会矛盾碰头叠加,影响和谐稳定的因素增多,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矛盾纠纷进入到诉讼程序,法院受理的案件不断增加,审理难度也进一步加大。新形势、新任务对法院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开拓创新,努力让“东方经验”在新的时期焕发新的魅力。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科学的调解理念,更好地实现调解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不断强化和谐司法意识,进一步增进广大法官对调解工作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工作认同,以思想的统一推动工作的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探索既尊重审判工作规律,又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调解工作新机制;要不断拓宽调解适用范围,探索各类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思路;要努力推进加强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仲裁等的衔接,充分调动和利用各种资源,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强大合力;要大力加强调解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创新调解方式,提升调解艺术,不断开创全省法院调解工作的新局面,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溯)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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