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官的根本特性在于其人民性,因此,人民法官为人民应是法官工作职责中的应有之义。但如何在具体工作中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即具体实现路径,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把维民权作为服务大局的落脚点。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里“为大局服务”与“为人民司法”之间是一种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关系,即为大局服务是为了最终服务于人民,而为人民司法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大局,因此,要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首先要把维民权作为服务大局的落脚点。
这里的“维民权”,既是指尊重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辩论权、处分权,更是指应对新经济形势下的新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新期望、新要求,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维护人民权益。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把便民事作为以人为本的工作标准。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的核心。法院的科学发展就是要把便民事作为以人为本的工作标准。“便民事”,只廖廖数语,却责任重大,既要在大政方针重大事项上便民事,更要在服务细节服务标准上便民事。
诉讼指南、导诉法官、巡回法庭、送法下乡……种种新名词、新制度、新事物都随着“便民事”的要求应景而生,但真正的“便民事”应该作为一种信念在心中,要求每名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随时以“便民事”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来端正自己的态度,来提升自己的服务。
三、把促民和作为调、判结合的延伸。
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独特优势。现在推行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我国调解制度优良传统的继续。为了将这一优良传统进一步发扬光大,必须将促民和作为调、判结合的延伸。
要做好这一延伸工作,在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时就不能仅仅作为一项制度来贯彻,而应该将人民的权益、社会的和谐时刻高悬于心,以坚强的调解信心、百般的调解耐心、高度的调解技巧、万般的人民关爱来做好调解工作,真正做到减少诉讼对抗,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将矛盾尽量化解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尽量将进入司法渠道的案件通过调解结案。
四、把畅民意作为倾听群众诉求的渠道。
在寻求进入司法渠道之前人民群众需要咨询,在进入司法渠道过程中人民群众需要知情和透明,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后人民群众需要答疑,因此,无论何时,保持民意畅通都是相当重要的。
信访室、人民调解室、咨询室……等等,虽各自功能职责不同,但均可划归畅民意渠道。既作为畅民意渠道,就要做到横向联合、纵向贯通。横向联合,是指各种畅民意渠道在各司其职的同时,要注意功能的整合,要一切从畅通民意出发,而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纵向贯通,是指要形成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社会机构协助的大一统格局,而不是由法院一己之力来解决问题。(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张贝)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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