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是法律正义转化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生命线。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实现。”所谓“看得见的方式”即是对程序公开的要求,又是对程序公正的要求。程序的不规范,正如司法环境的污染源,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成为影响司法权威性的重要因素。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基层法院审判程序中却存在着大量隐性规则,其不仅是众多上访案件的产生根源,而且也是影响我国司法形象的重要源泉。
一、基层法院审判程序中存在的隐性规则
立案阶段:(1)乱收诉讼费现象严重。如劳动仲裁案件收费标准是10元,在基层法院一件劳动仲裁案收费最少便是310元(票面诉讼费10元,另加收300元──500元不等的其他费用)。(2)立案不及时。有些派出法庭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状时,先在抽屉里放几个月,再去立案庭编案号。在当事人眼中,他的案子递交起诉状那天就立了案,事实上因承办人却并没有及时在法院内部要上相应的案号,该案在有案号之前的那几个月便是无名无份的黑案,无论是法院内部还是外界都无从追查该案的审理期限。(3)部分疑难、矛盾案件不予立案、刁难立案。一般做法是找出种种理由,实行软拒绝立案。
庭前审理阶段:(1)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应将相应的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有些承办人送达不及时,在送达回证上只要求当事人签名,而送达时间却由承办人自己任意填写,因当事人一般都无法律常识,无疑让某些审限有问题的承办人钻了空子。(2)因当事人一般不能查阅法院的卷宗,有些承办人甚至任意更改送达时间与当事人签名。(3)随意找人代送文书,有些承办人甚至找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有关人员送达文书。(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转换随意,且当事人的相应诉讼权益并没有及时得到维护。(5)合议庭成员变化多、书记员不固定,因当事人一般不认识法院工作人员,且变换成员并没有通知当事人。
开庭审理阶段:(1)审判庭布置、审判员着装、审判员抽烟(嚼槟榔)、书记员与审判员并列排坐、旁听人员的手机没有控制关机等等形式上的不规范现象严重。(2)审判员言语不规范、审判员进出随意、审判员不尊重代理人和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等等流动性的不规范现象较多。(3)书记员管理不规范,专职书记员少,能胜任书记员职责的更少,进而造成庭审记录不完善,不能真实、全面、客观地反应庭审经过。(4)有些案件先判后审,还没有开庭甚至就先有判决书了。(5)有些程序走过场,案卷里象征性装订显得极不严肃。比如有些案件的合议笔录由承办人一手炮制,完全为了事后的评查而书写。
在审判实践中,基层法院审判程序规范化操作规程中还有某些隐性规则:(1)承办人拖延办案,造成案件超审限时,一是找主管院长任意批延期,二是承办人编造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协议从而扣除审限,三是找理由中止诉讼。(2)当庭宣判走过场,并没有真正体现当事人的诉讼权益。(3)无审判资格的人员同样办案,只是在相关的文书上没有署名而已。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基层法院审判程序中隐性规则的形成原因
一是诉讼体制问题。我国诉讼体制仍带有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审判过程基本上被法官操纵,当事人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其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具体表现是:忽视当事人权益的实现途径,过分强调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注重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法院、法官行为缺少约束;在审判程序的运用、选择方面,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权,法院、法官行为的随意性大;法官的个人偏好、性格特点甚至职业偏见等都可能影响着案件的程序规范化。
二是内部管理制度问题。目前法院系统对审判程序的管理模式注重事后管理,过于形式化,不利于及时发现、制止程序违法问题。基层法院一般都是结案之后,由专门的部门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对案卷中的程序与实体问题进行评分,整改后入档备查。因此,大量的程序违法问题,当事人都无法知晓;整改过后再入档,上级法院也无从追查。
三是监督制度问题。我国目前对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主要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人民法院和各级检察院,另外还有社会监督,包括新闻机构、当事人、人民群众监督等。实践中,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只是每年开展一次或几次对一府(政府)两院(法院、检察院)工作检查,听听汇报、看看案卷材料而已,因基层人民法院在制作各类司法文书上一般是查不出什么问题的。检察院按法律规定也是审后对个案监督,如抗诉等。庭审中如遇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当事人申请检察院监督机率较少,且检察院一般不会来庭进行纠正。新闻机构、当事人、人民群众的监督更显得苍白无力。
四是认识问题。审判人员对审判程序存在错误的认识,把诉讼程序看成仅仅是一种工具,认为只要达到实体处理公正,程序的稍有不公那是无可非议的。实践证明:程序上的违法与实体处理不公往往是一对孪生兄弟,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五是物质保障问题。法院乱收费,书记员聘请不规范,文书送达不规范,究其原因,其一是办案经费不足,“贫困”法院只好向当事人伸手要钱;其二是部分庭室想设立“小金库”,给工作人员牟点福利待遇;其三是解决编外书记员、陪审员等人的工资福利问题;其四是解决吃喝招待经费等不足问题。
六是法官素质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法治力度加大,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使普通百姓不仅学会了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法律人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因此,审判人员不随时代的变革而充实自己的话,是跟不上潮流的。部分审判人员依然如故地用老眼光来看待新问题,从而形成审判程序不规范的根源。
三、规范基层法院审判程序隐性规则的相关措施
改变案件质量评查模式,变事后评查为事中评查,变定期检查为随意抽查。上级法院检查案件质量,应适当选择那些尚未结案的案件,针对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活性评查,而不是套用呆板的案件质量评查规则。基层法院系统内部的案件质量评查,也应趋向于对案件审理过程的跟踪与督查,逐步实现阳光审判。
进一步深化庭审制度改革,建立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从而减少法院、法官的随意性,从根本上解决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
外部监督上:(l)要求我国在立法上完善和健全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机制。(2)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法院工作监督检查中,不能单看案卷材料、听听汇报,还要深入群众,了解个案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等。并建立法院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个案汇报工作制度,定期派员旁听法院庭审情况,掌握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手材料。(3)检察机关要对个案庭审中出现的违法问题,及时进行纠正,不能流于形式。
针对乱收费现象、法院资金不足的问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法院投资,最大限度地满足法院办案经费问题,同时各级党委纪检、政府物价、审计部门加大对法院乱收费监督检查,对违法乱收费问题按照法律程序予以处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检察院也应充分使用监督权,对法院乱收费问题及时责令纠正,依法撤销基层法院自立超标收费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也不要视而不见,对上诉案件,发现原审法院超过标准问题,也要责成原审人民法院退还多收部分,更不要让败诉方承担多收部分。
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政治素质、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同时还必须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和庭审驾驭能力。因此选拔审判一线的审判员,也应按上述要求具体进行操作,对没有被任命为审判员的,一律不准承办案件;对部分发、改率高、信访案件多的审判人员,可以责令其学习或转换工作岗位。
毫无疑问,建设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锲而不舍地追求程序规范,应当成为新世纪人民法院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反观基层法院当前的审判工作,法律中依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如何杜绝基层法院审判程序中的隐性规则,让审判程序更加有序、更加有效、更加流畅,这是一个十分艰巨的问题,也是一个需要引起我们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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