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系列评论之七
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完成党的事业、实现人民利益,必须依靠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如果不尊重宪法和法律,公正也就失去了判断依据,更谈不上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因此,人民法院的一切司法审判活动,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确保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有人认为,既然把“三个至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就要以“三个至上”作为标准和依据;更有甚者,认为法官在办案时首先要考虑党的事业,其次要考虑人民利益,最后才考虑宪法法律,在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需要的时候,可以不遵守宪法法律。这显然是对“三个至上”简单化、表面化、机械化的理解。在中国,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必须成为人民法官的崇高追求,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律在心中”,这是政治原则,也是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根本要求。
政治要求与办案标准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不可同日而语。司法办案就必须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落实好“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重要的一项就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就是要确保公正司法。人民法院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也要严格遵守程序法;不仅要求司法活动遵守具体法律规定,还要求司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
公正司法首先要求人民法官具有坚定的法律信念。司法工作的独特性在于通过适用法律来定纷止争。法律信念是人民法官公正司法的内在动力和精神支持,直接决定其执法动机和价值目标。只有崇尚法律、相信法律、尊重法律,对法律负责,人民法官才能增强抗干扰和抵御腐败的能力,才能维护和保障好法律的神圣和正义,确保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在社会转型期,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如何遵循宪法和法律精神,妥善地审理好这些案件,是对法官的智慧和能力的重大考验。人民法官必须在尊重社会主流价值取向前提下,运用正确法律解释方法适用法律,确保司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公正司法的重要理念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高于法律的特权,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威。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坚持平等保护,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无论是普通群众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受到平等对待和平等保护,绝不允许一部分人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另一部分人成为“法外之民”。同时,要维护法制统一,确保司法尺度的统一,体现司法活动的严肃性。
公正司法的重要目的是通过司法活动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功能,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引导市场主体规范交易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社会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健全完善,提升社会公众的法律与道德修养,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全社会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根本任务。只有切实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始终坚持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法院的工作才能真正体现党的意志,才能真正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法院报评论员)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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