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发生在美国的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件:Purcell先生在与他的律师进行了多次接触之后,感到这位律师不仅十分不称职,而且令人不可理喻。于是他对这位律师说:“我要烧掉你的律师楼。”律师立刻奉劝Purcell先生说:“如果你焚烧掉我们的律师楼,那会是非常糟糕的事情,你将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尽管如此,在Purcell先生离开律师楼后,这位律师仍然十分紧张,担心Purcell先生会做出过激的举动,于是拨通了“911”报了警。警方当即拘捕了Purcell先生,但到了法庭调查取证的时候,戏剧性的场面出现了:报警的律师拒绝向法官透露Purcell先生与他谈话的一切内容,理由是他必须为当事人的所有言行保密。就这样,Purcell先生被无罪开释。(据王振民《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责任》第100页《美国名律师谈职业道德:我的嘴巴是密封》)
起初看到这篇报道,给我的感觉有点惊讶和不理解:这位律师勇敢报警抓Purcell先生,可在法庭调查取证的关键时刻,他为什么拒绝向法官透露Purcell先生说的话?他作为受人尊敬的大律师,怎么可以在警方、法官面前出尔反尔,前后不一,最后还放掉Purcell先生呢?这位律师给出的理由居然是:“他必须为当事人的所有言行保密。”保密?不觉得可笑吗?作为Purcell先生辩护律师,在处理为其所代理的案件业务、诉讼过程时理所当然要保护在当事人在此期间的有关秘密。但现在问题是,是Purcell先生要威胁烧掉这位律师的律师楼,这位律师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可能遭到的人为严重侵害,在这里律师的保密义务可能应该有所不同啊,这位律师作为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按常理他完全可以如实向法官控诉Purcell先生曾威胁他的话,而他却一点也不说,固执坚持“他必须为当事人的所有言行保密”,在一般人看来,他显得过于迂腐,对他的做法难以理解。
通过司法道德学习,使我对这个案子产生了更层次的思考,我逐渐能够理解这位律师的做法,因为他的行为包含了律师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
正像中国目前各行各业开始极力倡导职业道德一样,法律行业作为解决社会纠纷、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后屏障,已在法官、检察官、律师提出较严格的职业道德要求。曾几何时,律师就是“法律人”的代名词,在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法国家),对律师的学力、考试、宣誓、加入都有很严格的程序规定,他们的检察官、法学教授、司法部长等几乎都一清色的律师出身,法官的选任更是从年纪很大德高望重,从事律师执业很长时间,具有丰富的律师经验,在社会享有很高声誉的优秀律师,经过一系列严格公开的程序选拔出来。由于从律师中间选任的法官起点很高,社会责任意识强,这样才能选出一位非常优秀的法官。由此可见对律师职业道德有多么高的要求。
从Purcell案来看,这位律师在受到Purcell先生烧掉他的律师楼的威胁时,勇敢选择报警的行为,一般大家都能够理解。虽然在个别人看来,在这个时候报警似乎有点小题大做,人家只是说说而已完全没必要。但不管怎么说,这位律选择报警,让警方因此事拘捕Purcell先生,至少能够震慑他的嚣张气焰,可以避免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用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是完全可行的。
但容易让人引起异议的是,起初是这位律师报警抓Purcell,可他当时在法庭上,为什么不向法官透露Purcell先生威胁他的那些话,好让他得到法律的制裁呢?记得那句话“他必须为当事人的所有言行保密。”简简单单一句话蕴含很深的意义。这位律师在该案有个身份值得注意:他是Purcell先生的律师,这就意味着这位律师既然当初接受Purcell先生聘请或委托,通过合法程序,正式成为Purcell先生的律师,全权为他处理各种法律业务,在行使Purcell先生合法授权的各项权利之外,也必然承担一定的义务,当然包括法律上的义务(如保密义务)。在该案中,这位律师似乎是受害者,如果他在法庭上向法官控诉Purcell先生曾威胁他的话,甚至要求精神赔偿,不但不会受到人们的谴责,反而能够人们的理解和支持。毕竟人们从内心大都同情受害者,Purcell先生的行为确有不妥之处。但从律师职业道德来看,如果这位律师如实向法官供述Purcell先生的行为,显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必须明确他是Purcell先生的律师,这一点至关重要,根据各国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大都规定律师必须对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美国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忠诚于当事人”原则)。律师这种保密义务不仅仅存在于有关当事人的法律业务、参与诉讼过程中,而且即便自身利益受到可能的侵害,甚至来自当事人,也不能向警方、法官透露。
虽然该案中,这位律师的行为看上去有点前后不一,但是仔细想来,可以看出他的行为在维护自身利益,以及对当事人承担的保密义务方面,都表现得很理智、很大度,很负责。他没有因为Purcell先生不喜欢自己的工作方式,甚至对自己的威胁,而向警方、法官说出Purcell先生与他谈话的一切内容,虽然表面看上去是那么的不近人情。尽管Purcell先生不喜欢这位律师,甚至做一些对不起他的事,但这位律师心里很清楚,他是Purcell先生律师,尽管这种选择很难,但这是必须,在这件事他应当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他有责任也有义务为当事人的所有言行保密,结果他做到,值得敬佩。我不知道Purcell先生通过这件事是否改变对这位律师的不好的看法,我不知道这位律师的业务水平究竟怎么样,但有一点是值得大家肯定的是,没有任何人能够否认,这位律师在保密当事人秘密方面绝对是好律师,是绝对值得当事人信赖的好律师。我们相信即便这位律师现在业务水平有限,不为多数人赏识,但他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就可以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中不断积累,得到提升。
我国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行为中知悉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律师对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这一原则通过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得到分的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律师不讲诚信,为了自身利益得到更大的满足,想方设法在当事人身上弄钱,不仅不能完成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还经常与一些利害关系人进行暗箱操作,违反律师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共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的话,有可能影响一个人的命运、导致一个公司的破产。这不是危言耸听。我记得清华法学院王振民教授曾提到:“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律师功不可没。”一些国有企业的律师没有高度的责任心,不能尽职尽责维护国有企业的利益,反而暗中与对方代理人进行私下交易,把自己掌握国有企业的商业秘密告诉对方,导致国有企业败诉,使国有资产通过一个看似合法的渠道转移到对方,而律师从赔偿中偷偷得到好处,甚至互相串通致使国有企业破产。很多国有企业老总非常痛心地说:“为什么老是国企败诉?为什么总是破产?”他们看到法律界惊心动魄的黑幕,很多不可告人的事情竟然在我国发生了,个别律师的这种行为不仅违反职业道德,而且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作为律师的害群之马,他们应当为此承担一切的法律后果。
总之,每个律师应当珍爱自己的职业,把律师职业视为自己的生命,树立强烈的法律责任意识、保密意识。自觉遵守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坚决同违反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作斗争,以实际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正,为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
【作者简介】
朱新军,江西省共青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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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4/pp [1]王振民《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责任》第100页《美国名律师谈职业道德:我的嘴巴是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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