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注:该文作者:宋功德
载于:《行政法论丛》第五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失灵,是一顶不错的帽子,在谁的脑袋上都可以戴一戴。在听说过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之后,该文又冒出了一个“合约失灵”。是不是卡壳儿就是失灵?是不是力有不逮就是失灵?是不是偶染风寒就是不可救药?失灵,应该被理解为: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不可修复的机制性缺陷。否则,就会失灵满天飞,随便一个什么人的大脑也会失灵的。
这一回,轮到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名义而创立的消费者协会——失灵了。
使用信息不对称(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这一表述,远远胜过“消费者无知”这一“偏见性”表述。盲目消费,更是一个远离消费者问题的问题。
消费者缺乏相关知识绝对不是产生消费者问题(其实就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难以解决的问题)的根源。消费者可以在消费之前对商品或服务无知,但绝不可能在消费之后对自己因商品或服务而受到的伤害无知(意识不到的损害不是损害)。
导致难题的更为可信的原因是:
1、因经营者的流动性而难觅其踪(俗称“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纯属一锤子买卖。其实就是——诈骗)。试想:在熟人社会里,稳定客户的坐商(有固定的店面或摊位),因彼此的熟知和双向稳定性,很难发生不诚信进而逃避责任的问题。而当代社会,人员流动剧烈,即使是搬不走的店铺,遇到的却是匆匆而过的客人。
2、因维权成本过高而望而却步(特别是在商品或服务价值较小的情况下,通常就放弃了)。遇到麻烦,还不算真正的麻烦。遇到了解决不了的麻烦,才是真正的麻烦。处处占理的消费者,偏偏遇上了不讲理的经营者,在他们之间,问题很难直接解决。
……等等。
1995年9——12月,本人“有幸”在北京市某市区的消费者协会工作了一段时间。在当今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建立更具有“制度符号”的意义(在这一点上与工会颇为相似),是坟头上平添的那一个花环。仅从其设置数量、分布态势来看,就不得不使人联想到:那不过就是官府的“配套设施”罢了。
外来物种在中国的大地上总能结出超出想象的——奇花异果。
消费者协会,恐怕更多情况下还是“穷棒子、穷哥们儿的联盟”吧。财大气粗的消费者恐怕原本就很难遭遇消费者问题,即使遇到了,也不会给消费者协会找麻烦,“家丁”早就麻利儿搞定了。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什么时候奉行过“中立”立场?他们提供的都是有偿智力服务。顾客至上,才应该是他们奉行的基本立场。古语: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千古不易。
我还清晰的记得当年我所在的消费者协会的领导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口头禅:我们(即消协)是一手托两家(即消费者和经营者),一碗水要端平呀。消费者协会在现实中的角色地位可见一斑。
中国的消费者协会的行为动机值得揣摩。由于消费者协会不是由消费者(当然,政府官员也会偶尔“客串”一下消费者,毕竟天下无人不是消费者)所组成的,是独立于消费者意愿之外的国家制度产物。因此,消费者协会有了独立于消费者的意志,所有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名义而做出的行为无不烙印着消费者协会自身的利益动机。这样的组织随时都有背叛“主子”(即消费者。其实也仅仅是名义上的)而变节的可能:只要有奶吃,叫一声娘也无妨嘛。曾经红火一时的“消费品推荐”就是极好的例证。
请问:中国的消费者协会不受政府支配吗?能够独立的筹措自己的资金吗?能够独立的确定自己的方向吗?能够独立实施自己的计划吗?能够独立完成自己的使命吗?恐怕所有的答案都是——不!在今日之中国讨论消费者协会问题,实在是:老黄瓜刷绿漆——不嫩装嫩。
不错,各级(果真是各自独立的社会团体的话,何来级别呢?)消费者协会之间并非领导服从关系,但这还远远不能证明其自治的彻底性。尽人皆知,某一级消费者协会的“婆婆”不是其上一级消费者协会,而是其同级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消费者协会赖以生存的根基不是消费者,而是官府。消费者协会得以施展拳脚的背景不是消费者的力量,而是国家的权力。消费者协会,真是白瞎了“协会”二字,还不如干脆就叫“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算了(其实,现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内部都设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中,中国消费者协会将“参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工作”视为自己的任务,真的是幽默的可以:是不是随便什么人(或组织)都是可以凭着自身的意愿去参与国家的立法工作的呢?果真如此,我还想将参与宪法的立法工作视为己任呢,人家全国人大也得答应呀。
同样荒唐的是,在《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中规定:“参与或组织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检验。”看来,中国消费者协会真没把自己当外人,煞有介事的忝列于行政机关之中,自己授予自己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检验的权力。果真如此,就算其他行政机关不说什么,人家经营者也得答应呀?
如果如该文所认为的那样:“消费者协会还通过支持诉讼等方式以分享更多的司法资源。”那么,普天之下的律师岂不都在分享司法资源了?恐怕律师朋友闻听此言,会莫名奇妙吧?
普通的消费者显然不是普通的经营者的对手。但是,凭借政府余威成立的消费者协会通常是不会惧怕普通的经营者的。不仅于此,所有社会组织都会因消费者协会是政府的“干儿子”而对其青眼有加。例如媒体,通常愿意“倾听”消费者协会的呼声,而忽略了经营者的“哀号”。更不要说中国消费者协会自己就可以亲自操办媒体(例如:《中国消费者报》)来影响全国,而拥有自己媒体的经营者则寥寥无几。
所谓的专家,更是“待字闺中”、嫌贫爱富,谁出的聘礼多就跟谁走。
出风头、抢镜头,都是为了实现自我利益,消费者协会也不例外。君不见,各种国家机关跑马占地、争抢地盘,忙的不亦乐乎。只是,他们深谙内敛之道——打枪的不要,悄悄的进村。消费者协会实力、势力的不断扩张是与有效解决自身问题无关的。
建立制约与激励机制,就更不是消费者协会所面临的迫切问题了。
该文未能明示目前中国的消费者协会所存在的——真正——问题,进而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此外,该文也未能给出中国的消费者协会未来的发展模式,进而也只能在茫茫大海中随波逐流。
如果如该文所说“消费者的自治基本上属于'法定范围内的自治'”的那样的话,那么倒要请问:哪一种、哪一个社会组织的自治基本上不属于法定范围内的自治呢?有这样的自治吗?难道社会自治和市民自治都是不属于法定范围内的自治吗?难道社会自治和市民自治都不是“以宪法上结社自由作合法性基础”的吗?难道社会自治和市民自治就没有“由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法定的自治权”了吗?如此牵强的将消费者自治划入另类,站得住脚吗?
遗憾的是,我们的消费者协会与政府之间不存在什么互补性,而根本就是克隆性,只不过是政府的变异表现罢了。消费者协会的自治是根本无从谈起的。这也是几乎所有社会组织的通病,请联想一下:村委会、行业组织,甚至公立高校。
千万不要将中国的消费者协会视为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消费者协会的简单复制,就像肯定不会将今日中国之法治视为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法治的简单复制一样。文明的演进恰如物种之进化,缓慢而深沉。即使是变幻莫测的变色龙,那也是千万年“修行”的结果。
本人无意否认消费者协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已经取得的客观的甚至可观的成效,但这一点丝毫不能掩映甚至偷换目前消费者协会自身所存在的诸多根本性、体制性问题。
中国还没有真正的消费者协会(有的只是官办的“消费者问题委员会”),恰如中国还没有真正的工会(有的也只是官办的“职工俱乐部”)一样。现实中的消费者协会和工会:有,也可;无,也罢。有它无它,都可以过年。
汤头歌儿背的再熟,也还不能自动成为老中医。杂陈、堆砌些许时髦的、现成的知识结论和理论工具,并不意味着就能够发现必须深入社会现实之中才可以洞察的深层问题。
秀才(读死书、死读书之人)造反,十年不成。秀才治国,也可堪忧。(北京农学院政法系·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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