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司法公正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4-04-26 03:25:1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关键词:司法公正

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对国家发展目标的科学定位,已成为新时代中国发展的主旋律,时代的关键词也扩展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协调和谐等内容。有关调查显示,当前,司法公正与“三农”问题、腐败问题、社会诚信问题一样,已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司法公正与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

司法公正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是公正的;第二,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或者说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因此,司法公正包括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

(二)司法公正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由于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所追求的理想和价值目标、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素,司法又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司法公正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诚如有人所言:“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根据和谐社会蕴含着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基本内容,司法公正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我个人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1.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民主法治的重要内容。当今时代,和谐社会应当是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之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新时期的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增长与效率,而且应当包括民主法治在内的社会的全面和可持续发展。

2.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保障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在这个意义上,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

3.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内容。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也是有矛盾冲突的社会,但它拥有一套有效处理和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机制。司法就是这种社会机制的重要构成部分。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必须以公平公正作为前提和基础。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一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是把水源破坏了。”所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通过公正司法来为维护和实现安定有序提供有力的保障。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当前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

司法不公的原因十分复杂,将其归咎于某一种都会失之偏颇。我认为,现实中的司法不公大致是由如下原因引起的:

1.外部干预引起的司法不公。外部干预主要指一些地方政府直接插手干预司法案件处理的情况。这种干预,使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不仅破坏了法制统一的原则,而且使民众、尤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丧失信心。

2.传统的司法理念引起的司法不公。如以往的刑事司法理念是“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有”。如果能够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罪推定”的原则,确立起“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也就会避免许多不白之冤了。

3.司法体制引起的司法不公。这主要反映在司法体制的行政化上。我国的司法体制及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司法裁判权与行政权的一个明显区别就是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事务进行主动的积极的干预,而司法机关则不应该采取主动的方式行事,否则就可能难以保证司法机关的中立地位。另外,司法机关的行政化色彩还使司法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办案者与裁决权相分离,裁判权与责任相分离的状况,不能很好地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办案。这些制度上的漏洞完全可能降低对司法不公行为的有效防范,司法裁判也可能因执法者个人的弱点而陷于不公正。

4.司法人员个人素质不高引起的司法不公。办理司法案件对办案者有着很高的素质要求,除了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严格依法办事的执法理念外,还需要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这里所指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仅是对法律条文的了解和熟悉,更含有通过长期专业知识的学习对法律价值、法律思想、法律精神、法律理念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如果缺乏这一点,就可能会自觉不自觉地以个人情感、偏好来指导办案,从而难以保证公正的裁判。而我们也看到,目前司法机关干警的素质与司法工作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尤其是专业知识结构方面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5.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引起的司法不公。这类司法不公是与社会上的腐败现象相关联的,或者说是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在司法机关的表现。尽管这类现象发生在个别司法人员身上,但其恶劣影响不可低估。

三、解决司法不公的治理对策

对司法不公的治理,最重要的是加强制度建设。邓小平同志有句名言:“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在这里我也只是谈点个人想法。

1.改善司法的外部环境。这需要和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工作结合起来,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使全体公民形成尊重法律、尊重司法的理念,在全社会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司法的权威,减少对司法办案的非法干预。应该说随着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我们对此可以说是充满了希望的。

2.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减少司法不公的体制性因素的影响,完善地方司法机关管理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裁判权。应当研究如何理顺司法机关的财政供养关系,从经济上减少和规范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的联系,形成抵御和防范地方保护主义的机制。

3.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不断加强对司法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廉政纪律教育,使广大干警从根本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办案、为谁服务”的问题,牢固树立起公正办案、执法如山的观念。使他们能通过珍惜自身的社会地位从而自觉地抵御和预防司法不公的发生。

4.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司法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制建设。一旦出现司法不公的现象,使之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虽然重要,但实践证明最有效的监督应当是来自外部。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通过司法裁决的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乃至政治问题,将日益成为人们的首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系统的任务会持续加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会持续高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需要公正的司法来维护。因此,如何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事实上已经成为司法系统的迫切要求与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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