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腐败的法律规制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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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足球腐败;法律规制

2012年2月中旬,辽宁铁岭和丹东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涉嫌操纵中国足球有关赛事的前足协人员和裁判分别公布了1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期限,对于中国足球腐败的刑事处罚暂时告一段落。几乎与此同时,中国足球有关会议进行了选举改革,向真正意义上的管办分离迈出了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步,尽管其未来效应如何还是未知数。无论如何,中国足球在借助司法力量惩治足球腐败的同时,为避免自身进一步腐败而在管理体制上进行了大范围的改革,但是足球腐败的根源并没有消除,毕竟,即使在欧洲那样的所谓职业足球法制较为完善的国家,足球腐败尤其是足球从业人员的贿赂和操纵赛事等行为也遭到了法律和体育的双重处罚。而在我们的近邻韩国,涉嫌操纵赛事的足球人员要么自杀,要么被终身禁止足球活动。反观中国类似情况的处理,至少在目前为止,仅仅相关的足协裁判和管理人员因为贿赂和操纵赛事等行为而被判处较短的刑事处罚,涉嫌运动员、教练、俱乐部和俱乐部管理人员等并没有在足球行业里得到任何的体育竞技处罚。尽管中国足协和国家体育总局等管理机构屡次发言要等到司法审判之后再对有关人员和俱乐部进行体育纪律处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中国足球行业的“蛀虫”能否真正得到体育竞技方面的处罚还是未知数,这无疑是不利于中国足球的进一步发展改革的。

法院对足协有关人员的判处刑罚的罪名包括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名提起公诉是法院最后判处刑罚的主要罪名,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对于判处刑罚的期限是至关重要的,相同数额的受贿会因当事人身份的不同而得到完全不同甚至相差几倍期限的判决。以受贿罪为名判处刑罚无形之中也与中国足协的公开身份密切相关,事实上中国足协半官半民的性质已经在国内得到了公认,本次对足协相关人员以受贿罪、对裁判等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公诉和审判即是证明。尽管如此,考虑到中国足球冲击世界杯和奥运会双双失利以及这次审判对中国足协腐败所带来的国际影响,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刑也足以使国际足球界对中国足协的民间身份产生疑问,尽管这种疑问已经存在了好多年。为什么国际足联不对不符合国际足联章程规定的应具有民间身份的中国足协进行处罚?虽然国际足联可能因为市场等多方面的原因而对中国足协的身份以及国家政府干涉足球的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端和国内外学者对足协身份的口诛笔伐,中国体育管理部门应当对足协等体育协会进行改革,还其民间身份的本来面目。这种改革或者说转型需要时间,当然更需要一种长期的发展中国足球的理念支撑。

目前有关法院只对涉嫌受贿的成都谢菲联和青岛海利丰俱乐部进行了判罚,而且前者是中甲俱乐部,后者更是被足协早已取消了注册资格。对于那些涉嫌腐败的其他俱乐部,中国足协相关部门还没有对涉案俱乐部进行惩罚,而已经公开的材料表明仅仅在中超就有八家具乐部涉及足球扫黑和腐败问题。对这些俱乐部如何处理也成为足协办事是否公正的关键,毕竟几年前已经有类似的涉及足球腐败的俱乐部被强行降级。前有车,后有辙,如何处理涉案俱乐部以及俱乐部的相关工作人员就应当成为下一步足协反对腐败工作的重点。当然,考虑到中国足球的发展水平以及多次未能参加世界大赛的现状,对涉嫌腐败的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和相关从业人员能否从体育竞技的角度进行严厉制裁也是足协等管理部门考虑的重点。如果不严厉制裁,将会对其他的俱乐部带来不公,也不能起到进一步遏制足球腐败的意图,那么中国司法部门惩治足球腐败的运动也就体现不出什么价值。相反,如果对涉嫌从事足球腐败的俱乐部和从业人员进行严厉制裁,将会严重打击中国足球的发展进程,甚至在短时间内有可能会一蹶不振,但是从长远的观点来看,这种方法是利大于弊,毕竟净化足球运动环境包括法制环境将会更好地推动中国职业足球运动的发展,从而间接地推动中国足球的发展。

体育赛事需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竞争,需要遵守体育运动规则,当然体育组织在从事某些行为(譬如制定条例、处罚违纪人员等)时也需要遵守一般法律原则,尤其是要遵守基本法律赋予运动员和教练所享有的基本权益。除了诸如兴奋剂检测等特殊情形外,运动员的劳动权、健康权、人格权以及公正程序权等应得到基本的尊重,对于侵犯这些权益的行为,应当允许当事人将有关争议在用尽体育组织的内部救济后上诉至有关法院。当然,对于运动员和教练等工作人员所实施的有违体育道德和公平竞争精神的行为,譬如贿赂、操纵赛事等,如果触犯刑律,要受到司法部门的刑事处罚,除此之外还应当受到体育组织的纪律处罚和禁入制裁。欧美和韩国这方面的案例不胜枚举,涉嫌体育腐败的当事人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同时都得到了禁赛或者同行业禁入等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于后者,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体育组织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提交仲裁,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上诉至瑞士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院(CAS)。CAS也受理了有关操纵赛事的体育纪律处罚争议,其中比较有名的就是马其顿Pobeda俱乐部因为操纵赛事而被欧足联禁止在八年内参加欧洲赛事,俱乐部主席被永久禁止从事于足球有关的活动;而葡萄园本菲卡俱乐部则因为证据不足逃脱了处罚。

进一步讲,法院司法介入足球腐败也必将会推动中国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国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的不健全、缺乏公正的体育仲裁制度以及司法不得介入体育争议的观点严重地阻碍了体育争议的及时和顺利解决,也进一步阻碍了中国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除了因为违反刑法而由国家法院介入的某些争端外,体育争议的特殊性、专业性以及时效性要求必须迅速解决体育争议,必须顺应国际潮流建立起一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在某种程度上和国际接轨的体育仲裁制度,以便公平公正地解决体育争议。国外一些体育运动水平较为发达的国家,譬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意大利、法国、瑞士以及近邻的日本等,或者建立起自己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或者借助CAS及其分支机构解决体育争议。无论如何,目前已经得到绝大多数国家承认并已经成为一般法律原则的正当程序原则要求体育仲裁以及体育组织的内部裁决程序在裁决体育争议时必须遵守该正当程序的要求,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时间和机会准备出庭应诉、答辩和互相辩论,否则当事人就可以违反程序公正为由将有关裁决上诉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使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也可以程序不公为由上诉至瑞士联邦法院。一句话,体育组织在制定规则和做出裁决时不得剥夺当事人所享有的正当程序权以及公正裁判权,而这两项权利都是已经得到各国公认的人权。当然,在建立国内体育仲裁机构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与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的关系,允许当事人将某些具有国际性质的体育争端可以上诉至CAS,这也是和国际趋势一致的做法。

总之,中国体育法制的发展任重而道远,需要更多学者的介入和推广,更需要一个外部公平的体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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