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男子杨化军下载色情图片在家看,被警方罚款3000元。事件曝光后,杨化军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精神崩溃。网上热议喧嚣,当事警方却未对质疑做出任何回应。
这样的执法效果或许出乎警方意料,但是,沉默无法代替反省,就事件引发的执法偏失作出理性考量,及时矫正其中的错误还当事人一个公道,是应对危机、挽回公信力的最起码姿态。
据报道,宜宾警方认为自己的执法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那就是1997年公安部出台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浏览”“查阅”淫秽物品构成违法。也正是依据这一条款,2004年四川警方抓捕传唤了两名在家中浏览色情图片的居民;2008年河南南阳警方对“下载黄片”的市民罚款1900元。可见,并非孤例的宜宾个案,只不过是公安机关“严格执行”上级规章的一个“注脚”。
但是,查看200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便可知类似执法的失当缘由。该法早将“浏览”“查阅”淫秽物品排除在违法行为之外。无论是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还是“新法优于旧法”的效力原则,公民下载黄片都应不再认定为违法。问题是,这种近乎常识的道理,早在2008年南阳案例中就得到了重申,再早些时候的延安“夫妻看黄碟案”,更是作为公民维护私权的标志性事件,对警方执法入侵私人空间提出了强烈警示。为何执法部门依然“飞蛾扑火”,罔顾舆论而行之呢?
我很难猜想到此次宜宾警方执法的真正意图。有论者认为警方是故意选择性执法,我倒宁愿相信,警方是在不了解《行政处罚法》与政府规章之间的差别,或者对两者冲突的适用规则不甚明了的情况下,导致的错误执法。因为,为了区区3000元罚款,警方没有必要将其列为“重大案件”,还花半个月时间来锁定“色情”QQ。由此我也宁愿相信,警方的初衷或是为了普法警示,否则也不会在媒体上公然提醒市民“下载淫秽物品也违法”。但正是这样的善意理解,更让我们对执法者的法律素质充满忧虑,让我们看到真正需要普法的不是公民,而是执法机关自身。
由此,个案中正义的回归固然重要,但从追诉诽谤官员的网民到处罚下载黄片的公民,同类案例的不断重现,只能说明公权对舆论监督缺乏最基本的关注和认知,或是抱着根本不以为然的态度。不然,只要稍微留意一下网络新闻,在执法前稍微搜索一下“民意”,也不至于再蹈覆辙,陷自己于舆论绝境之中了。这样看来,构建法治的路途中,给执法者普法的任务较之给公民普法更为重要,也更为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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