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知情权的自我维护

时间:2024-04-26 03:23:50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食品作为一种消费品有着很大的特殊性,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因此,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性的知情权便尤为重要。然而随着生产技术的不断革新,食品大多以加工过的成品或半成品的形式出现在商家的柜台上,消费者不可能像以往那样凭借着直接的感官来判断某一食品的好坏。本文将在分析消费者知情权弱化的原因的基础上,就其如何通过自身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出一定的阐释。

  [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不当利益;消费者协会;信用机制

  一、不当利益的追逐与消费者知情权的掩埋

  随着大工业生产的不断深化,生产技术的变革,越来越多的加工食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在消费者选购这些经过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时,很难从食品的外观上辨别食品的优劣,有些食品虽然保有未加工前的基本外观但究竟添加了哪些成分,消费者很难识别出来,有些食品的主要成分在外观上与加工原料有着天壤之别。以往人们通过肉眼观察,通过嗅觉判断,或者通过用手触摸的感知等识别食品优劣的方法对工业化生产下的食品大多已经没有了用武之地。取而代之的是只能依靠生产者在食品配料上标注的成分来知晓该食品中究竟含有哪些东西,而这显然依赖于生产者的信用。消费者在无形当中将自己对食品安全的知情权的落实建立在了对生产者的信任上,因而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习惯于购买那些名牌产家的食品,偏向于选购那些经过质量认证的食品。自身的权益需要依赖别人来实现这本身就有着潜在的风险,一旦卖家置自身信用而不顾,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程度就可想而知。

  生产者对正当利益的追求无论在法律上或是道德上都是得到认可和承认的。当为谋取不当利益的不法行为被采用的时候,就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添了三聚氰胺的毒奶粉,加了盐酸克伦特罗的瘦肉火腿,添了染色剂的变色馒头,加了多样氨基酸的牛肉膏,种种为了利益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事件举不胜举。而这些事件在曝光之前,消费者对其所购买的食品的安全性基本上是一无所知的。是什么使得这些生产者冒着面临法律严惩的风险,依然铤而走险呢?就目前国内关于调整生产者生产行为的法律来讲,其中针对生产者非法利益的查处与处罚上,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惩罚性的处罚措施,而且其中大多是罚款,真正给予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较少。生产者进行违法生产时往往认为将来罚的不如赚的多,这种投机的心理,只是针对国家公权力部门可能对其采取惩罚措施的情况下的一种规避,而对于其直接面对的消费者,似乎不会对他们谋取不当利益构成任何的威胁,消费者在与生产者的对抗中是如此的软弱无力。在这种客观情况下,除了国家公权力部门对消费者予以倾斜保护外,消费者自己通过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显的尤为重要了。而知情权作为一种防范于未然的权利,对于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有着更为突出的作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力量的平衡有利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切实实现

  “无救济无权利”,然而,当今食品安全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往往是难以恢复的。2008年因为食用添加了三聚氰胺的有毒婴幼儿奶粉而不幸成为结石宝宝的孩子们,他们的肾脏是很难恢复到之前的健康状态的。如何使生产者的不法行为胎死于腹中?如何使得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预先的知情权得到实现呢?这就需要使消费者处于与生产者对等的地位,拥有可与之抗衡的力量,自身利益的维护根源于冲突双方力量的对等。

  (一)通过集体的力量,来保证知情权的实现

  单就消费者的个体而言,无论从物力、财力上都很难与经济实力较为强大的生产者形成相匹配的抗衡,而且生产者制造出来的食品也不单单是为满足某个消费者的需求而进行生产销售的。这就需要个体消费者团结起来,消费者协会这一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便应运而生了。我国的消费者协会成立于1984年,其对消费者权利的维护较之于之前消费者个体的单兵作战显现出了优势,然而其职能的有限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更加有力地维护消费者的权利。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协会七项基本职能,而这些职能当中大多是被动的接受,很少有主动的措施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而时下扩大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是符合当今社会的客观需求的,也只有赋予了消费者协会更大的职能,才能使其在代表整个消费者群体进行权利维护的过程中与生产者处于较为均势的地位,消费者的知情权才不会成为摆设。可以赋予消费者协会主动对食品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权力,一旦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的就可以提起诉讼。一方面,消费者协会有能力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查,可以深入生产者的厂房也可以走进超市的货架,对单凭消费者个人力量无法实现的知情权予以保证。这样生产者在进行生产的时候就不得不顾忌是否会遭到消费者协会的突击检查,从而在生产的源头上堵住不安全食品的产生,便可以降低只有在损害发生以后再寻求赔偿的情形。另一方面,赋予了消费者协会这种职能,相关的有关政府部门就可以减少相应的执法活动,从而可以降低国家财政的支出,同时可以防止工商、质检等部门与不法厂商之间的相互勾结。

  (二)由消费者自己建立生产者的信用机制

  消费者协会在对食品安全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对于那些质量合格的食品,可以建立食品信息档案,对于长期食品安全无问题的生产者可以授予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9000质量认证之类的信用等级证书,生产者在其之后生产出售的食品包装上可以印有消费者协会颁发的信用证书,而这种信用证书的使用是有偿的,这样不仅可以充实消费者协会的资金来源,结束消费者协会经费主要依靠政府资助

  和社会赞助的局面,更重要的是可以方便消费者选购食品。因为这种信用证书使消费者这个群体事先实现知情权,食品消费者自然而然地会据此做出购买这种食品的决定,而这反过来又会使得生产者获得了较多的正当利益,从宏观上便促进了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纵观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前前后后,尽管有不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缺失了信心,但是更突显的是大多的消费者通过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情形。我国社会的公民意识正在渐渐形成,而这就依赖于公民自身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与掌握。随着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广泛而深入的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它呈现出的社会性和政治性意义,启发着人们对于法治社会下公民维权权方式的思考。

  [参考文献]

  [1]刘益灯。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2]戎素云。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制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9,(1)。

  [3]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法学,2000,(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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