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司法实践中,办案部门常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犯罪分子尚有漏罪未裁判,对该漏罪如何处理,我国立法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亦存在一定争议。
有人认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不得适用刑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制度,而应单独起诉,与已判刑罚分别执行。也有人持并罚说,认为对新发现的漏罪应当参照刑法第70条规定并罚即“先并后减”。
笔者认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犯罪分子尚有未经裁判的漏罪,应单独起诉、判决和执行。
首先,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应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刑罚消灭的事由依照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对于刑罚执行完毕又发现漏罪的情形,行为人不具有法定的刑罚消灭事由,自然也不存在因为已受过刑罚就不再定罪量刑的理由,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可能因为行为人因为受过刑罚处罚就享有不再追诉的超越法律的特权。
其次,漏罪产生的原因与被告人供述不完整有很大的关系。如果被告人在其前罪的侦查、起诉、判决等阶段能够如实交代所有犯罪事实,自然可以享有合并处罚带来的权益。相对于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发现漏罪的犯罪行为人来说,其主观恶性及危险性一般而言要大,而且犯罪行为人在刑罚执行完毕,经过一定的改造后,仍然存在侥幸心理以逃避刑罚,并放弃如实供述所带来的数罪并罚的利益。
(作者单位: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相关文章:
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法理思考与重置04-26
探讨防范权力腐败的措施04-26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代理律师费怎么收04-26
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04-26
产权、消费权和高校学生权益保护04-26
手机短信业务的政府管制探讨04-26
论澳门刑法典中犯罪构成规范的完善04-26
“钓鱼执法”的行政法思考04-26
关于物权行理论的探究04-26
山西煤炭物流的发展对策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