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据方面谈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认定

时间:2024-04-26 03:22:51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以家庭暴力作为起诉离婚事由的案件并不少见,但是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案件确是寥寥无几。

  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二个方面:(一)我国法律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比较模糊和笼统。禁止家庭暴力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增加的内容,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家庭暴力的概念在司法层面界定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看到这一概念我们难免会产生疑问,“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在实践中如何去衡量?家庭暴力行为与一般的伤害行为有何区别等。我国司法活动要求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基础上,必须严格遵循现行的法律规定,但是我国法律规定上的模糊和笼统却导致了离婚案件中认定家庭暴力非常困难。(二)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受害一方举证困难。这是因为家庭暴力常发生在夫妻之间,具有特定的关系、特定的环境等因素,因此家庭暴力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即隐蔽性、多样性及连续性。司法实践中,如果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要想得到法律的保护,不仅要向法院提交自己曾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证据,如病历,受伤害部位的照片或伤情鉴定书等,还要向法院提交该伤害结果是由其家庭成员所致的证据,并且还要证明对自己的这种暴力伤害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不是偶尔发生的,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但是单纯的由受害人举证,无疑会加重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导致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鉴于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举证困难,在现行立法尚未对家庭暴力进行完善前,我们可以从家庭暴力方面的证据着手。对于证据方面我们可以这样把握: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在家庭暴力民事诉讼中,应首先按照一般的举证责任原则进行,即由主张权利的原告方首先承担举证责任,针对其请求的原因事实提出主张,并围绕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考虑到家庭暴力案件发生的隐蔽性,当原告完成了提供相应证据并使法院形成了初步的内心确信后,相关证明的事实就可以转由被告从反方向提供证明,如果其不能证明相反的事实,则可以推定这些事实存在,从而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必须注意的是,只有当原告能够提出相应的初步证据时,才会产生举证责任的转移,否则原告方仍然会承担被驳回或者败诉的风险。这样做,既防止了将举证责任片面分配给原告或被告的不公,也合理地降低了原告举证责任的负担,实现了法律救济弱者的价值。第二,对此类案件证据的审核认定,一方面要遵循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原则,即不能片面甚至“孤证定案”而主观臆断。实践中,针对受害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而证人又不出庭作证,法官应该依职权主动去核实证言,经审核后,如果和受害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相吻合,并没有伪证的情况,即可认定证人证言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另一方面,还要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总之,离婚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证据运用,应该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方的合法利益为出发点,运用举证责任转移,在审理中全面、客观地评价证据,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证据的真实性,以构建和谐诉讼模式,体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司法正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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