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暴”举证难现象的思考

时间:2024-04-26 03:22:49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关键词:家暴;举证难

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暴力致人严重受伤及伤残,但是由于受害方举证不到位,仅凭医疗文证材料,诉讼请求常常得不到支持。家庭暴力的举证难问题不利于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应引起重视。

一、造成家庭暴力难以举证的原因

1、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生活中,只有家庭内部成员知道,具有较强的私人性与隐蔽性。在婚姻关系破裂前,受害方一般会选择容忍,不会到外宣扬,更不会向居委会反应或是向派出所报案。在受害方无法容忍而选择起诉时,由于事过境迁,家庭暴力的存在便难以举证。

2、受害人的维权意识不强。家庭暴力中,受害方多为女性,基于体力、经济能力、学识等因素,受害人在遭受家暴后无维权意识、也不知道如何维权。诉至法院后,仅凭口头证据也无法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3、职能部门不够重视。婚姻家庭发生纠纷后,当受害方向相关职能部门求助时,由于其工作人员在思想上不够重视,仅采取简单登记的方式处理纠纷,未作进一步调查,家庭暴力的证据未得到记录与固定。诉至法院后,仅凭登记材料,证明力相对较弱。

4、法律规定较模糊。我国现行法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如对家庭暴力的情节认定不够明确,未对暴力的次数、程度、方式等加重情节进行细化,对未采取暴力手段而使用精神刺激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也未予明确。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可采取的对策

1、加强宣传教育、释法维权。要充分发挥法院司法能动性,普法进乡镇、送法进家庭。在普法中要加大宣传力度,多方面开展家庭暴力的相关教育专题。通过法律释明、图片宣传、案例讲解等形式,让处于家庭弱势方从思想上树立维权的意识,在行动上做自己权益的执行者。

2、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扩大反家暴联盟。将普法宣传的对象扩大至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使其从思想上重视家庭暴力事件,从行动上细化与完善工作;加强法院与公安机关、妇联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之间的分工与协助,包括协助执行、信息沟通、资源共享等,打造联合预防和打击家暴的联动机制。

3、进一步完善立法。在立法上将家庭暴力的情节进行细化,便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向受害方适当倾斜,在受害方提供基本证据后,允许适时将举证责任倒置,让加害方承担举证责任。

4、法院依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或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对当事人无法调取的接处警记录、公安机关的处理材料、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不愿出庭的证人证言等进行调取,以弥补当事人薄弱的诉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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