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航空运输立法的建议

时间:2024-04-26 03:21:51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一、航运延误的定义

  国际上有关航运延误问题最早规定在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中,“对于运输中延误所引起的对旅客、行李或货物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也规定“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而蒙受的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从这里可以看出有关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只是指出承运人应当对航运延误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并没有具体指出航运延误的定义。

  航运延误是航运公司违反约定时间将乘客或货物运输至目的地的一种违约行为。至于何为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运输,争议颇多。有的学者认为,是指认定为承运人未能按照班机时刻表或者机票上载明的时间将旅客及其行李运抵目的地点,包括迟延起飞和迟延到达。但是现实中,航运业受到外界影响的因素太多,当航运飞机遭遇到恶劣自然天气,航运飞机自身机械原因以及安全检查等问题时,要求航运飞机准时按照约定的时刻起飞或者降落对于航运公司的要求未免过于苛刻。由此可以引出两个问题:不适宜严格要求航运公司遵守约定时刻;应当分析航运公司延误之性质,即区分故意延误和不可避免之延误。对于问题一,可以给予航运公司一段履行义务的合理时间,而不仅仅将飞机起飞或者降落的时间作为飞机延误的参考点。

  若航运公司在合理期间能仍然不履行其义务,则可认定其存在不合理履约的情况。对于问题二,应当分析航运公司延误的主观态度。若航运公司是故意延迟,包括航空公司恶意出售过多机票或者撤销航班等情况,这时应该直接追究航空公司的违约责任。如果是在合理时间又是因为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延误,则可以考虑减轻航运人的责任。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中国有关航空法律对航运延误问题的规定及问题分析

  有关航空运输延误问题,我国法律的规定类似于1929年《华沙公约》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都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只是指出航运承运人在发生延误时承担其所造成的损失。对于“航空运输”的期间范围,《民用航空法》第125条规定“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民用航空法释义》将延误解释成是指承运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者合理的期间将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抵目的地点。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一般指承运人机票上或班机时刻表上载明的旅客抵达目的地的时间和航空货运单上载明的货物运达时间。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民航运输法规定存在的问题包括:没有具体界定航运延误的时间点,只是规定超过约定时间或者合理的期间即延误,这样模糊的规定在实践中不利于判断航运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其次,对于航运公司延误承担的责任方式规定不详,航运公司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具体应当采取何种措施向乘客或托运人承担责任不详。再者,没有给予乘客或者托运人具体的知情权。知情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乘客和承运人,他们有权利了解航班延误的原因。航运公司是故意、重大过失,还是普通过失,这直接影响到乘客或托运人对航运公司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判断。

  三、完善我国航空运输立法的一些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设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完善:

  (一)明确规定延误的界限

  现在法律的不足之处即在于没有明确规定延误的具体定义。我们需要航空法具体列举出航运延误是指没有遵守约定时间,还是超过了一段合理的期间。我国在这方面可以参考《欧共体关于航班拒载、取消或延误时对旅客的赔偿和帮助的一般规定》第6条规定。该条根据不同的里程区分不同的延误期间。这值得我们国家法律的借鉴,确定一段合理的时间作为航空运输公司延误的点有其合理性。

  (二)明确航空运输公司的法律责任

  针对航运公司的延误性质,规定不同的责任方式。对于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或者因为自然天气原因等非主观原因造成延迟,航运公司应当为旅客提供安排就餐和住宿的协助,这样可以减轻航运人的责任。如果航运公司超过合理期间或者是恶意的延迟(拒载、超载等),则要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是侵权责任,赔偿旅客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旅客在等候另一航班过程中所支付的特殊费用,旅客误乘下一经停地点航班的损失以及购买另一航空公司机票而额外支出的票款。除了经济赔偿以外,必要时可以对航宇公司采取更严厉的惩罚手段,暂停其航线经营许可权。

  (三)明确赋予受损方知情权以利于其行使索赔权

  我国现行航运公司通常在发生延误时各行其是,不及时通知乘客或托运人的现象时常发生,更有甚者将实情隐瞒,这样很不利于乘客和托运人权利的维护,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承运人进行解释,给予乘客或托运人充分的知情权,并且规定违反此义务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四)在立法上参考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则

  为维护乘客权利,我国先后颁布了《上海航空客运消费者权益保护应急措施协定》、《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但是很多实质性问题仍未解决。在参考有关国际民航公约的同时,我国立法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立法,如《欧共体关于航班拒载、取消或延误时对旅客的赔偿和帮助的一般规定》。

  目前的法律对乘客消费者的利益照顾偏少,完善航空运输延误方面的立法,界定航空延误的定义,明确航空承运人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以及乘客的救济途径等才是切实维护双方利益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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