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本身就是一个松散的组织,即使赋予它与物管公司平起平坐的地位,讨价还价的权力,谁能担保它有能力行事?谁又敢保证它的决定符合业主的意愿?
《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去年11月征询公众意见以来,担心、质疑乃至反对声就一直未停过。近日,《办法》正式出台,并于4月1日进入公众生活,业主们对涨价的忧虑加重。
对此,省物价局10日特别解释说,经由小区业委会和物管公司共同商定的物业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半数以上业主同意才能调整收费。
政府退出物管收费市场,实行市场自行调节,由业委会与物管公司商讨决定,是这个《办法》的主旨。此举对广大业主来说,是利好还是利坏,恐怕不能一概而论。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对于物业管理这种民事行为,政府少介入,由民事行为主体——物管公司与业主——在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民法原则下进行交易,是一种进步,从理论上说对业主来是利好。
长期以来,物管公司与业主的关系纠缠不清,有的物管公司仗着与开发商的关系,以当然的主人身份管理广大业主;加上物管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不规范,双方的权责不清,因此近年来,物管公司与业主冲突事件频见报端。
《办法》客观上提高了业委会的民事地位,增加了博弈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业主的权益, “菜单式”收费模式可以让业主有更多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这些都是利好。而摆正物管公司的市场地位,对于进一步理顺物管行业体制——如合理有效的招投标机制、详细的价格标准、专业的成本核定机制等,提高物管服务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话又说回来,就目前的现状,这个利好消息还存在着许多变数。正如许多业主担心的那样,业委会本身就是一个比村委会还松散的组织,无职无权无人(专职人员),即使赋予它与物管公司平起平坐的地位,讨价还价的权力,谁能担保它有能力行事?谁又敢保证它的决定符合业主的意愿?最终得到广大业主的认可并遵照执行?这种怀疑并非空穴来风,相当部分的小区业委会,都是由房地产开发商或开发商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召集、组成的,程序不当让它自出生之初,角色就相当尴尬。如此一来,《办法》规定的协商定价就可能成为一个利坏消息。
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仍不建全,行业标准没有形成,物管公司相对处于强势的现实语境下,通过普遍不具备专业水准的业委会与物管公司的协商物业管理中的诸多问题,确实让人放心不下。政府在保证对定价权这种细节不介入的前提下,还应该多做工作,使得《办法》不走样,不跑偏。从规范物管行业角度,政府应该完善规章,规范物管服务内容、流程、标准;加强对物管企业资质审查,提高准入门槛,保证“优生优育”;加强监督与惩戒力度,保障业主权益,等等。从业主角度,主要精力放在业委会的建设与完善上,如制定适合于本地区的业委会章程,明确业委会组建、改选、更替要求及程序,明确业委会及委员的责、权、利等。
此外,政府也要加强自身革新。物管这一行业与众多的政府职能部门关系复杂,多头管理、职能交叉,体制不顺降低了管理效能,减弱了保障力度,因此政府必须先理顺自身机制,才能实现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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