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刑罚立法概念对我国刑罚立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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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俄罗斯联邦刑罚立法概念分为“本质特征”、“内容特征”和“形式特征”三个特征群。在刑罚立法技术上,俄罗斯联邦刑罚概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先进性。本文通过俄罗斯联邦刑罚概念传统和现行学说的研究,对我国刑罚立法概念提出了较为科学和明确的定义,这对于刑罚基本制度的研究、刑罚的正义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 刑罚 概念 特征 立法

刑罚的概念,在刑罚理论体系中具有前提意义和基础作用。刑罚概念回答“刑罚是什么”的问题。不对这个问题进行准确的阐释和深入的研究,在其之上的任何理论无疑都是海市蜃楼。《俄罗斯联邦刑法典》(1996年版)第43条明文规定了刑罚的概念,即“按照法院判决所规定的国家强制措施。刑罚针对被认定实施犯罪的人,是按照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对该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剥夺和限制。”[1](p187)本文试对该立法概念进行一些浅显研究,意在对我国刑罚立法概念的确立提供一些参考

一、俄罗斯刑罚概念的传统学说

从十九世纪开始到十月革命前,俄罗斯的刑法学家就对刑罚制度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刑罚学说被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并在俄罗斯联邦刑事和刑事执行法形成过程中得到了应用。

1917年,在俄罗斯工农联盟取得政权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1919年刑法指导性原则》中,首次提出刑罚的刑事立法概念。其第7条规定:“……刑罚是带有强制作用的,政权借以保障既有社会关系秩序免受违反者(犯罪人)破坏的措施。”[2]随后.苏联在1960年颁布了新的《苏俄刑法典》,并于1978年进行了修订。但其中刑罚一章均直接规定了刑罚的目的,而没有给出刑罚的概念。[3](p8)苏联解体后,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明确给出了刑罚的概念,即在本文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段提出的立法概念。

在俄罗斯法律文献中,刑罚概念被作为各种意义来适用,综合起来有如下几种学说:一是实施犯罪的法律后果说,即把刑罚作为实施犯罪必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犯罪是刑罚的原因,刑罚是犯罪的后果。刑罚与犯罪形成了法理上的因果关系。二是作为刑事责任的方式说,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后,其要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就是形式责任的形式。刑事责任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认定,法律认定谁应该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谁就应该承担刑罚。三是作为对于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所采取的刑事法律手段说,即刑罚是国家对犯罪行为采取的制裁手段。刑罚是实现国家统治的工具和武器。国家通过刑罚来镇压犯罪或者减少犯罪。“刑罚是实现刑事法律中所强调的目的的手段。”[4](p262)“就像社会在自己的自然历史的发展进程中,产生了同犯罪做斗争的机关,也建立了特殊的社会制度——刑罚,作为保护社会制度免受犯罪侵犯的一种手段。”[5](p176-177)四是作为同犯罪作斗争的刑事法律手段(武器、工具)。五是作为犯罪人行为的惩罚(报复),“刑罚是惩罚,也就是对犯罪和承认其行为有罪的人的国家谴责形式。刑罚由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自由和权利的限制和剥夺组成。刑罚根据现刑法典第60条要求由法院判决规定。”[6]六是作为对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法院判决而引起的痛苦(剥夺、苦难)和某种损害。“惩罚”作为性质包括痛苦和苦难在内的“不可分割的和大部分不可分割的”本质需求,这些痛苦和苦难从未在法律思想领域中绝迹过。七是国家对犯罪的反作用说。比如“刑罚是国家对个人实施犯罪的反作用。”[7](p73)八是作为国家权力特权说。刑罚是国家权力的特权,是对那些进行反对国家公共秩序的人予以控告和镇压的垄断权的特殊情况。再进一步说,就是国家具有“禁止那些未被国家授予此权的人杀人”的权力,[8](p175)九是作为社会防卫手段说。“刑罚的个人责任原则和把刑罚实际用于有其身体的、生理的、心理的、理性的和其它特点的、不可重复的生活道路特点的具体人,迫使许多资产阶级学者承认:刑罚不只是社会防卫的手段,回复犯罪行为破坏的秩序和国家政权的权威,而且还有某种更重要的东西。刑罚还是改造和重新教育人的一种手段。”[9](p178)十是作为国家强制措施说。“刑罚是国家的惩罚性的强制措施,目的在于修复社会正义和预防社会犯罪;刑罚只对承认完成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实施,并归结为按照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对该人权利和自由的剥夺与限制。”[10](p21-28)“刑罚是由刑法所规定的国家强制措施,其由法院判决所规定,以国家名义对实施犯罪并承认罪过的个人作出,是对犯罪人的自由和权利的剥夺与限制并引起前科。”[11](p13)

其中第十种是通说,现行俄罗斯刑罚制度的相关研究都建立在该学说基础之上。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在现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的刑罚立法概念特征

在现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刑罚的的立法概念可以区分为三个特征:刑罚的本质特征、刑罚的内涵特征和刑罚的形式特征。

1.本质特征。能够区分刑罚和其他强制措施的特征应该属于刑罚的本质特征,也就是那些能够总体描述刑罚性质的特征,具体如下:

(1)刑罚是国家对犯罪的反应。也就是对刑法典规定的,有罪地实施社会危险行为的反应。刑罚不能针对其他法律破坏行为,比如民事违法行为、违纪、违反行政和道德行为等;

(2)刑罚只能由刑法典所规定。刑罚的这个立法概念也符合《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3条,也就是法制原则的规定,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应受刑罚以及发生其他刑法后果,只能由本法典规定”。

(3)刑罚只针对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实施了相应的犯罪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俄罗斯现行刑事立法,刑罚只能针对自然人。对未达到14周岁的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刑罚不能作出规定(俄刑法典第20条、第21条规定)。

(4)刑罚只针对有罪地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按照刑事立法(俄联邦刑法典第28条),实施社会危害行为没有罪过也不刑罚。

(5)刑罚只能由法院判决规定,并以俄罗斯联邦的名义,按联邦立法规定的法律机关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它不能由立法机关和执行机构来规定(俄联邦宪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卷第49条)。

(6)刑罚自身具有前科(俄联邦刑法典第86条作了相关规定),其他惩罚措施不以前科为法律后果。

2.说明刑罚内容的特征。(1)刑罚是国家强制措施,也就是达到法律规定目的之确定方式。刑罚不能自我目的(为了限制自由而限制自由)。刑罚不能是绝对不确定的方。式。比如,在1917年十月革命之后的一段不长的时期内存在以“在世界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前”剥夺自由这种形式的定刑实践。(2)刑罚是强制性措施,也就是违背犯罪人意志的作用。判处何种刑罚,采取什么诉讼方式以及达到什么效果.法院并不考虑犯罪人的愿意与否。(3)刑罚是对人更为重要的(包括宪法)权利和自由的剥夺与限制。刑罚总是与对主体一般地位的限制大小相联。这就是为什么在法律中它们要根据自己的严厉性来分类(刑法典第44条)。任何其他的法律责任都不能规定剥夺人的生命和无期限的失去自由。

3.说明刑罚形式的特征。(1)刑罚只能以刑法典第43条规定的形式存在。不是法院判处的和不是本法所规定的任何措施都不是刑罚。不能以某人实施犯罪为由对他适用。立法对这条的规定,既针对立法者也针对执法者,即法院不能判处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的刑罚,禁止刑法的类推。(2)刑罚不应该具有刑讯的形式。不能是严酷的或者侮辱人类的尊严;它应该建立在正义和人道的原则基础上(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1条;刑法典第6、7条)。[12](259-261)

三、对俄罗斯刑罚概念的综合分析。

刑罚基本概念研究,在俄罗斯许多学者的研究兴趣中一直热度不减。这使俄罗斯联邦刑罚概念研究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并拥有了很强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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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摒弃了“刑罚即惩罚”的传统观念。惩罚在刑罚中的理性内涵与对苦难的强制有关联。但是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立法者拒绝通过“惩罚”来定义刑罚,而很自然地保留了惩罚的一个“组成”之一——强制,并排除了和强制后果相联系的因素,也就是被谴责人的个性的,心理的、心理学的和精神的特征等事实。因此,只是客体个性的特征进入了刑罚的有效定义中。强制就其定义来说是对幸福的剥夺,而苦难、痛苦和重压则是它的后果。但不是所有来自国家对犯罪完成人所采取的强制都是刑罚。因为经历重压和剥夺作为心理状态应该具有痛苦和苦难的性质(也就是作为被谴责人状态的个性特征),痛苦和苦难的实质是心理的、心理学的和临床心理学等学科的客体。

第二,明确了刑罚的特殊性。其特殊性在于执行刑罚实现了对犯罪人特别的强制作用。区别于其它国家强制措施(行政的、纪律的、民事的),他表明:(1)因犯罪而启动;(2)按法院判决来执行;(3)以国家名义来行使:(4)作为判决,其本身具有特别的法律后果。

第三,指出了刑罚的核心内容。即刑罚永远是对犯罪人一定的权利和自由的剥夺与限制。比如,剥夺自由包括限制移动自由;剥夺从事某些职务或者从事某种活动,如限制劳动权利。刑罚轻重通常由犯罪轻重所决定,并考虑犯罪人个性和其他状况。

第四,强调了刑罚永远具有最严厉的性质。也就是只能针对实施了犯罪的人,任何其他人都不可以因他人犯罪而被判定刑罚。因此,法院不能对不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的肇事者的父母判处刑罚,如果他们不具有与此犯罪的直接联系。

第五,体现了刑罚是同犯罪作斗争的辅助手段.而不是主要手段。刑罚尽管对人的行为有着巨大潜在影响力,仍被看作是国家最后的理由。当其他感化手段未能奏效或显然不能奏效时,才根据犯罪行为适用刑罚。[13](p113)

在合理性的基础上,俄罗斯联邦刑罚的立法概念显示出比较大的社会适应性。首先表现在,此立法概念比较好地适应了俄罗斯社会制度的变革。虽然从社会主义制度回到资本主义制度是一种历史的倒退,但仅从立法技术而言,俄罗斯联邦刑罚的立法定义确实体现丁一定的进步性。其一就是明确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其二是在刑罚概念的立法第2款(第43条第2款)中抛弃了不合实际的目的要求。如“使他树立勤恳的劳动态度,切实执行法律,尊重社会主义公共生活规则”。[14](p252)这表明个人道德的完善不是刑罚的目的。

四、俄罗斯联邦刑罚立法概念对我国刑罚立法的启示与借鉴

我国1997年刑法对于刑罚直接规定了类型而没有给出明确的概念,这是我国刑罚立法的一个明显缺陷。在学理研究上.我国学者的兴趣一般也集中在刑罚权、刑罚目的、刑罚功能、刑罚种类、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和刑罚消灭等问题上,对于刑罚的概念往往一带而过,浅尝辄止。因此,关于刑罚的概念缺少深入的研究、理性的分析和精确的定义。

国内学者关于刑罚的概念,有代表性的学说有如下几种。一是处罚方法说。“刑罚是人民法院以国家名义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处罚方法。”[15](p34)此学说对刑罚的概念表述非常简洁,但对于刑罚的本质,刑罚的法律属性解释得不够清晰。二是基于痛苦的最严厉强制措施说。“刑罚,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其社会利益的侵犯,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16](394)此学说充分解释了刑罚的社会本质和法律本质,但把刑罚的后果(即痛苦)作为刑罚的基础,稍显不妥。三是综合说。“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17](p18)此学说指明了刑罚是对犯罪人实施的特殊制裁方法,并蕴含了对其行为的否定,但缺少了刑罚必须以刑法为规定的法律属性。四是一般意义上的通说。“刑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照法律对犯罪人实行惩罚的强制方法”。[18](p226)通说对刑法的定义也足够简洁,但对于刑罚的本质属性、特定程序和强制程度的规定稍显不足。五是以刑罚为命名的最严厉强制方法说。“刑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制订的赋予‘刑罚’名称,用以惩罚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由法院依法判处、特定机构执行的最严厉的强制方法。”[19](p13)此学比较全面地对刑罚概念的进行了揭示,但对于刑罚的某些内含之义进行外在表述,显得有些繁琐。六是刑罚学者邱兴隆提出的学说,即:“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20](p51)此学说蕴涵了刑罚概念的几乎所有要素,并强调了刑罚来源的合法性、刑罚对象的确定性等,但缺少刑罚内容的明确性。

如上每种对刑罚概念的定义,都在揭示了刑罚作为多面事物的某种特别界限和特性的同时,拥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都能在理论上表述刑罚概念甚至把其作为它的基础。但是,因为每种事物都有其独特的本质,这种本质首先应该在其概念中找到表述。结合对俄罗斯联邦刑罚的立法研究,笔者试给出我国刑罚立法概念如下:“刑罚是按照本法典所规定,由法院判决作出的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是由特定机关针对被认定有罪的人实施的权利和自由的剥夺与限制。”此概念实现了刑罚本质特征、内容特征和形式特征的有机结合。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综上所述,刑罚的概念应该给予科学的定义并应明确写进我国刑法,这既是刑罚基本制度研究的需要,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需要。

注释与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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