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探析

时间:2024-04-26 03:16:51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行政不作为现象其实是权力与责任严重脱节的一种表现,本文以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分析,探讨追究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途径。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服务,公众权益也离不开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保护,但是行政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职能的正常发挥。因此,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研究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对健全行政行为的理论体系,建立责任政府,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及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起到重要的作用。

  一、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含义

  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行政不作为行为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它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多种责任形式,既可能是行政法律责任,也可能是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构成

  (一)主体。

  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而不包括行政管理的相对方。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定的作为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主体在这里包括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性组织,其中非行政性组织在实际行政行为中包括两类:一类是通过法律的明确授权拥有相应的行政职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另一类是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在一定时期和范围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组织。

  (二)客体。

  行政不作为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多样性的。因为行政不作为既包括不履行依申请所产生的法定义务又包括依职权产生的法定义务,而且形式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是抽象行政行为。因此行政不作为侵犯的客体应当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三)主观方面。

  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是由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存在着过错。即由于行政主体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而使主观有过错的行政主体承担责任。这就排除了行政主体由于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力等情况造成的危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四)客观方面。

  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有所不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有法律、法规名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为引起的义务。

  三、追究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途径

  (一)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诉讼。

  从世界范围看,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确认诉讼是适用范围最广的不作为诉讼。尤其适用于因时过境迁无再履行的必要、仅要求赔偿的案件。但确认诉讼只能解决不作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对行政机关是否做出新的行政行为并没有拘束力;(2)撤销诉讼。该诉讼将行政不作为视同为拒绝行为,法院将其撤销后仍然回到行政不作为的状态。由于这种形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够彻底、欠缺实用性,无法满足公民要求行政机关做出一定内容行为的积极请求,因此其适用范围有限。 (3)课以义务诉讼。课以义务之诉是指公民因向行政机关申请作某种处分,遭受行政机关违法拒绝或相关期间后仍未作成处分,致使权利受到损害,向行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行政机关作成其所申请之行政处分。该诉讼赋予公民一定的给付请求权,有权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做出一定的行政行为;(4)形成诉讼。该诉讼制度规定,由法院代替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这虽然能够最直接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但明显有违司法权尊重行政权的原则。因此仅在少数国家适用。

  (三)其他方式。

  除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种主要的方式之外,追究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还可以由其他有权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按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认定和追究,此处“有权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行政职能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行政主管机关等等。首先对于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权力机关可以撤销同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罢免因不作为违法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本级政府组成人员等。其次对于行政机关,一般而言,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责令不作为违法主体依法履行职责并作出内部行政处分等决定。对于不作为违法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行政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可以对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责任者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等等。此外还可以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不作为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黄先雄。论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形式。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03) .

  [2]王志亮,罗继秋。 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研究。理论月刊, 2003,(06)。

  [3]韩凤然,李建波。 论抽象行政不作为及其救济。河北法学, 2007,(07) .

  [4]关保英。 论行政不作为的诉权范畴。法律适用, 2010, (04) .

  [5]刘凯峰。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构与完善。 理论界, 2010,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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