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司法界对司法制度和法律进行了系列改革和修订调整。制定了一系列包括扩大强奸犯罪等佩带“电子手铐”适用范围,佩带“电子手铐”时间由10年延长至30年并溯及适用,修订刑法提高性暴力杀人等凶恶(严重暴力)犯罪有期徒刑最长可达50年等规定。
其中,2010年2月24日的金吉泰(音)涉嫌强奸杀害13岁李姓少女事件更是直接推动了刑法有关“延长性暴力杀人等凶恶(严重暴力)犯罪自由刑”等法案的修订和通过。但同时韩国学界也对此表示担忧。
韩国在加大了强奸、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惩罚力度的同时,并着手进一步推动“通奸罪”的废除进程。韩国法务部下属刑事法修订特别委员会2010年3月18日称就废除《刑法》241条“通奸罪”达成决议。韩法务部称该刑法修订案确定为政府法案后,经过听证会和立法预告程序后,计划于2010年底提交国会表决。
此外,韩国大法院量刑委员会于2010年5月24日举行会议,计划对包括前述内容的量刑标准修订方案进行讨论,正式着手量刑标准修订工作。量刑委员会计划提出儿童性犯罪量刑标准修订案等,其中儿童性犯罪量刑标准修订案将规定“未满13岁强奸伤害/致伤的基本刑由现在的6-9年徒刑提高至9-13年。”韩国的《性暴力犯罪处罚法》已于2010年5月15日起实施。此次量刑标准的修订是对该法有关对未满13岁强奸罪的法定刑由原来的7年提高至10年的具体反映。量刑标准修订方案还将对修订刑法中“有期徒刑上限从现行的15年增加至30年,加重处罚的调整为25年至50年”的相关内容进行讨论修订。
2010年3月31日,韩国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电子手铐溯及适用、性暴力犯罪关联法等6件法案。其中刑法修正案修订内容最为引人关注。强奸杀人等凶恶(严重暴力)犯罪的有期徒刑上限最长可达50年,有主张认为韩国社会“重刑主义倾向”抬头并对此表示担忧。
一、韩国刑法修正案主要内容
刑法修订案的主要内容:一是有期徒刑上限从现行的15年增加至30年,加重处罚的调整为25年至50年;二是提高了死刑和无期徒刑及假释要件。刑法修正案并提高了死刑和无期徒刑及假释要件。死刑减刑时,从现行“减为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15年以下徒刑”调整为“减为无期徒刑或20年以上50年以下徒刑”。无期徒刑的假释条件也由现行的10年提高为20年。
此前,2009年9月韩国刑事法学会和刑事政策学会组成的刑法修订研究会发表的刑法修订草案和法务部提出的“自由刑上限为20年,加重时为30年”的法案,与此相比新的刑法修订案则各提高了10年和20年。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韩国学界对刑法修正案的评析
韩国首尔大学李相原(音)教授表示现行有期徒刑上限的确不高,但提高2倍以上则是有些过于激进的变化,并认为未经过充分讨论而得来的30年和50年是没有适当证据的数据。
韩国高丽大学河太薰教授主张“教化或教导所应加强教养,单纯地使犯罪者关押更长时间并不能解决问题”。“忽视对犯罪者再社会化改造而盲目寄希望于威慑作用是不可取的”。河太薰教授同时认为,国会是在凶恶(严重暴力)犯罪的社会舆论压力下,在学者甚至未能发表适当意见的情况下,未经学术界讨论就直接通过该法案。
而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自由刑上限为15年;日本有期徒刑上限为20年,加重处罚时上限为30年;澳大利亚和中国的有期徒刑规定为20年;波兰和葡萄牙的有期徒刑规定为25年;法国、意大利和罗马尼亚、越南为30年;塞尔维亚规定为40年。韩国规定为30年和50年,与国外相比韩国有期徒刑上限设定较高。韩国学界由此表示担忧。
此外,性暴力犯罪处理特别法案 规定,因饮酒或药物等身心障碍状态下实施性暴力犯罪的不适用于刑法上减轻情形。在身心障碍情表犯罪而又必须减轻处罚的适用“必要减轻”情形并由依据法官自己的判断予以适用。
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犯罪起诉时效自受害未成年人满20岁成年之日起算。犯罪嫌疑人逃亡时,如果有DNA等确切证据的,起诉时效也延长10年。
杜相希
(编译于201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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