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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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主要论述当前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存在忽视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的情况,揭示并分析其背后存在的制度缺陷,进而试图找出一套强化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机制,以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原则。

  关键词:刑事审判;被告人权利保护

  一、引言

  我国 1996 年通过参考和借鉴外国刑事审判的经验,对刑事审判模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和完善。具体表现在: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将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由实体性审查转变为以程序性审查(或称形式性审查)为主、实体性审查为辅的程序;第二,增强控方的举证责任;第三,转变出示证据方式,由审判人员出示证据改为由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举证;第四,扩大控辩双方的辩论权。1996 年《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新的审判模式,是针对我国之前的审判模式所存在的一些弊端进行的重大改革,这次改革引入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性因素,并适当地保留了原职权主义的某些特征,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的混合式审判模式,有学者称之为“控辩式”审判模式。

  “控辩式”审判模式增加了公诉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对抗性辩论,削弱了法官在刑事审判中主导地位,使之逐渐转型为中立的裁判者,从而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但是这次的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还遗留相当大的改进空间,对保护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的权利还有很大的可强化地方。本文将从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判制度存在对被告人权利保护的不足点出发,论述加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的措施。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我国当前的刑事审判中对被告人权利保护不力的表现

  刑事审判中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体现了人权的平等保护和司法的公平正义理念,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新中国成立之后特别是1996 年刑事审判改革以后,我国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得到加强,这是值得肯定的地方,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当前的刑事审判制度对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仍然存在比较多的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过分依赖侦察机关的证据,缺乏被告方自行收集的证据

  目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收集证据缺乏具体有效的制度保障,造成被告人一方难以取得利己证据的被动后果,从而形成刑事审判中公诉方与被告方力量失衡的局面,易使法院养成过分地依赖公诉方证据的习惯。这一点在笔者法院实习经历中深有感触,法官定罪的依据绝大多数就是以检察机关所移交的卷宗材料为准,因此法官在“偏听偏信”的情况下容易偏向公诉人而忽视对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的保护。

  2、尽管 1996 年《刑事诉讼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为法院统一定罪原则, 但是在实践中,有一部分审判人员思想上缺乏“无罪推定”的观念

  一般情况下,当案件被法院受理立案后,在法官心理易于产生被告有罪的先见,这可能是与我国检察机关比较严谨的公诉活动有关,但是这不能成为法官奉行“有罪推定”观念的理由,因为这是与充分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司法正义理念相违背的。

  3、我国实行的定罪量刑一体化机制尽管能够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这主要体现在被告人在作无罪辩护时一旦被判为有罪时就丧失了从轻量刑的辩护机会,损害了其合法的诉讼权利。

  4、在刑事审判中公诉人处于强势地位,主导着刑事审判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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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程序就是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 通过讯问被告人使被告人成为了证明控方案件成立的“控方证人”,检察官能够在庭审一开始就取得先声夺人的优势地位

  5、法庭调查过于书面化

  由于我国传统观念等多方面的原因,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较少,法庭审判更多地依靠书面证据。目前我国缺少保障被告人一方自行收集证据的有效法律制度,保利被告方难以取得有利被告人的证据,因此法庭调查更多的是依据检察机关移交给法院的证据材料。由于口头语言转换为书面语言中主观与客观造成的“翻译偏差”,加之语境的变化引发的“语境错位”,都有可能造成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真实意思的偏离甚至是曲解,使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存在失真的可能,从而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6、我国指定辩护制度仍存在多方缺陷

  这主要表现为强制指定辩护范围过于狭窄,仅限于法定的几类情形。实际中,在被告人中有相当大的部分由于经济等原因无法聘请律师为其辩护,而任意性的指定辩护由于各种原因少有为法官所适用,导致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的辩护权无法得到切实有效地保护。

  三、完善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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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而我国当前的刑事审判制度并未能给予被告人充分的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保障,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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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健全定罪量刑一体化机制,赋予被告人更多的保护。具体而言,在被告人认罪情形下的刑事审判可以直接进入量刑阶段,这样既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又可以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集中精力做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更加有效地维护被告人的权利。在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情况时,可实行定罪和量刑分庭审理模式,由同一批审判人员定罪量刑,但定罪和量刑是分成两次审理,这样做的好处是既可因为同一批审判人员对案情熟悉而可避免因换其它人员需要花费熟悉案情的时间,既可节约审判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又可以为被告人提供两次救济的机会,全面地保护其合法权利。

  第二,尽量避免法庭调查的泛书面化,适当增加证人的出庭率,切实贯彻直接言词原则。鼓励证人出庭作证,适当给予其出庭作证的经济上的补贴,从而消除其怕因出庭作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同时,要给予证人必要的保护,以解除其怕因出庭作证遭人报复的顾虑。

  第三,建立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收集证据的明确法律规则。只有取得法律上的明文授权,才能确实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调取证据的便利,以使他们获得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从而为被告人争取到公正的审判。

  第四,扩大强制指定辩护适用范围。强制指定辩护的适用对象不应只限于当前法律所规定的三类人,应适当地突破这一限制,赋予更多人获得被辩护的权利。

  第五,法院应加强自己纪律建设,努力摒除“有罪推定”的观念和对公诉人的偏袒倾向,保持自己中立的地位,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第六,在量刑听证过程中,法院可以委托社会工作者或者社区矫正机构提供专门的社会调查报告。还可通过建立相对完善的证据规则,确立口供自愿法则、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交叉讯问规则,甚至可以考虑吸收英美证据法的制度设计,建立品格证据规则,使得被告人的前科、劣迹、不良品格以及其他容易导致裁判者对其有罪产生预断的材料不具有证据能力。

  四、结语

  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充分保护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合法权利,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正义价值的体现,因此,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权利保护的措施是必要而有意义的。

  参考文献:

  [1]李昌盛。缺乏对抗的“被告人说话式”审判——对我国“控辩式”刑事审判的实证考察[J].现代法学,2008,(6)。

  [2]陈瑞华。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分离-中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另一种思路[J].法学,2008,(6)。

  [3] 马学文,段禹。论我国指定辩护制度的缺陷及其修缮[EB/OL].http://sd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 id=4934,2011/6/9.

  [4][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M].岳礼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黄龙友(1982-),男,福建漳州人,厦门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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