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汽车三包制度探析

时间:2024-04-26 03:12:5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 汽车三包制度对于保护汽车消费者的权益至关重要,然而酝酿多年,至今仍未出台。本文从汽车三包立法的缺位、出台时面临的争议说起,着力分析现有汽车三包制度在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上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汽车三包制度提出几点自己的思考,希望通过此文,能对汽车三包的尽快出台做出贡献。

  论文关键词 汽车三包 汽车鉴定费 专家库

  汽车三包是我国消费者望眼欲穿、期待多年的法规。从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版汽车三包法规草案起草算起,中国消费者等待汽车三包已经十年。就在2012年1月16日,质检总局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有关专家表示,汽车三包制度极有可能今年出台,此时谈论汽车三包制度,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汽车三包立法缺位

  随着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汽车作为一种普通商品已经开进了寻常百姓家,给人民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地方便。在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同时,汽车投诉也逐年上涨,汽车的质量问题引发的种种矛盾凸显,如武汉森林公园“砸大奔”事件、广西南宁的黄牛拉奔驰事件,消费者的无奈之举,体现了汽车法规的缺失。

  但汽车三包的出台,却历经了一个长期的酝酿过程。汽车一开始被当做生产资料在机关企业里使用,后来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才被作为一种普通商品对待。2004年底,历经3年组织起草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汽车三包被提上议事日程。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为代表的反对者提出,制定汽车三包的时机与环境并不成熟,使汽车三包政策的出台延缓。随后几年汽车三包制定进一步完善。《2010年质量管理工作要点》指出要积极推动《汽车三包规定》的立法工作,给消费者带来了新的希望。2011年10月26日,听证会再次召开。此次新规较之旧草案,已经理清了一些重大问题。2012年1月11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新版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尽管如此,正式的汽车三包法案至今仍未出台。制定三包的呼声越来越高,汽车三包立法何时出台已成为业界最为关心的问题。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4/fontbr />二、我国汽车三包立法出台之争

  有学者提出,目前,《汽车三包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有相互冲突之处。他们认为,我国已存在《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与三包有关的法律法规,如《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等,形成了汽车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规定汽车三包属于重复立法,毫无必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刘俊海指出,汽车三包的制定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法制统一原则,政府主管部门没有必要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再单独就某汽车商品制定一个“三包”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永远制定不完的。

  笔者并不赞同这一说法。汽车三包的规定是作为解决《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几部法律操作性不强的问题而出台的。几部法律虽也有涉及到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但其条文规定过于原则与粗犷,不利于解决汽车消费中遇到的种种问题。汽车是一种特殊而又复杂的商品,它由几百个零件所组成,集各种工业产品于一身,包括制动系统,整车系统、油门系统等。一辆汽车从工厂生产到在道路上运行,其涉及到的故障和质量问题不仅与消费者、生产者、经销商、修理商、质监机构等多方利益主体相关,还牵扯到其他部门,如工商、税务、交警、保险。如何判断质量问题也存在难度,如消费者是否依照说明书对车辆正确使用及保养,是否有超载超速的行为,都加大了判断的难度与复杂性。其中问题的产生、责任的范围、争议的处理远非一两个简单的规定能够解决。只有综合考虑各方利益、规定更详细标准,才能解决这一问题。因此,汽车三包的出台,是现有法律法规所不能代替的,不属于重复立法。

  三、我国汽车三包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合法性问题汽车三包解决的是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问题,应当遵循私法自治的精神。其上位法也均属于民法范畴。然而却将由质检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用部门立法的形式去规制民事法律关系,似乎存在以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经济运作之嫌。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本来应该依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基础上自由进行处分,除了包修、包退、包换外,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可以选择其他方式解决汽车纠纷,而汽车三包的规定则直接对对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分配。

  (二)合理性问题1.许多词汇概念含糊不清尽管目前汽车三包的征求意见稿,较之先前的法律规定更为详细,但仍有许多用语模糊的地方,如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此处便没有明确备用车指的是什么?是指同品牌同型号的车型还是指其他可替代车型?如何判断交通补偿费是否合理?又如举证责任,没有规定是由消费者还是生产商承担,易造成双方的扯皮。又如,征求意见稿中大量的词汇如“不能正常行驶”、“影响安全”、“影响正常使用”等也没有明确的解释。笔者建议应该进一步出台配套细则细则或实施条例。

  2.没有将二手车、出租车纳入保护范围汽车三包没有对二手汽车是否享受三包做出规定。在美国,二手车的消费者没有“二次消费”的烦恼。首先,二手汽车的三包服务会随着车辆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美国汽车法规定,凡是在保修的时间和里程内转让的二手车,买主可以继续享有剩余的保修权利。此外,不同州的二手车经销商还做出了“有条件全额退款”或“一定时期内无理由退款”的承诺。大大增强了消费者购买二手车的放心度。此外,单位用车,出租租赁的汽车被排除在汽车三包的范围外。但从其性质来看,均属于商品,不应其使用者、用途的不同而发生改变,理应平等地受到汽车三包的保护。

  3.举证规定不利于消费者一味地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对消费者不利。由于信息的不对等,消费者很难掌握新型汽车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参数,这部分信息多由经营者掌握,汽车消费者很难找到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缺陷的侵权之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消费者只要能证明侵权事实是该产品所引起的,除非厂家或商家能够证明该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种免责情况,否则厂家或商家就必须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而当前的汽车三包法没有对举证问题做出规定,导致消费者败诉的情况屡屡发生。

  (三)可操作性问题1.汽车鉴定费用高昂在实践中,首先面临的问题是汽车鉴定困难重重。虽然2012版新规将成立专家库解决汽车争议问题写入规定中,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着比较大的改动,但在操作当中,依然会不可避免的出现问题。例如,部分汽车销售商只认国家级一级的鉴定机构,在我国只有北京和上海有这样的鉴定机构,也只有极少的几家具有符合资质的设备、场所和条件。普通的鉴定费用最少都在5万以上,若消费者想更换一个价值1万多元的发动机,但单是鉴定费就远超这个数字,维权成本太高,且还不一定能够得到双方法官可以采信的鉴定意见。另外,鉴定费的承担也存在争议,是由消费者、经营者还是生产者分担,抑或三者按比例分摊?这些问题不解决,质量鉴定始终是解决汽车纠纷一个跨不去的坎。

  2.专家库组成人员确定难汽车三包中规定,对于三包产品的投诉、申诉,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前提下,由懂得汽车专业知识的专家和法律专家来参与有关争议的解决和处理。诚然,汽车是复杂的机器,要求调解人员既懂汽车、又懂技术,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也不现实。新规看似解决了这一问题,但又为解释什么是“法律专家”和什么是“汽车专家”带来了新的困惑:如果说法律专家还可以理解为律师、法官、法学教师等的话,那么懂得汽车专业知识的专家是指什么呢?经销商说起他们的汽车产品头头是道,但若将他们也归为汽车专家,那么调解的中立性、公正性便大大折扣。可见,专家库的人员确定存在着争议。

  四、完善我国汽车三包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吸纳汽车维修员进入专家库由于实行“三包”的重点和难点是质量鉴定,应此必须予以重视,成立一个由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的机构,该机构必须公正、中立、独立、权威,这样才能使矛盾双方认可鉴定结果。新的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是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库;经争议双方同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机构可以选择专家参与调解工作。”这种改动引入了这种专家参与调解,对消费者非常有利的,包括这些法律专家,技术专家参与调解,是制度上的一个创新。由于新稿的规定,使得法律专家与技术专家的参与有法可依。在技术专家的选择上,由于近几年汽车生产企业建立了庞大的售后服务体系,大量的汽车维修人员为质监部门的鉴定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因此将各地方不同品牌富有经验的汽车维修员吸收到技术专家的行列中,在质监部门接到投诉时给予专业的解答,既可以解决了技术上的问题,又减少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使质监鉴定工作更加规范化,减少随意性。在鉴定费用上,建议汽车三包将其明确规定,最好出台一定的标准以供参考

  (二)对条文内容加以细化,并出台配套细则针对条文中语义含糊的词汇如“不能正常行驶”、“影响安全”、“影响正常使用”、“备用车”等,应当加以明确和细化,以便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国家质检总局下发《2010年质量管理工作要点》提出:“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质量管理法制建设。积极推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汽车三包规定》等立法工作;调研起草《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尽管条例至今未正式出台,但也被提上议事日程。配套细则的颁布有利于促进汽车三包的实施。

  对汽车这么复杂的产品来说,三包规定迟迟难以出台,虽然事出有因,但消费者在今后的买车、用车过程中能否得到应有的尊重,汽车三包政策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看,这是一个大方向,是不容违背的。希望汽车三包制度,不要再停留在酝酿的阶段,它的真正出台,对于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很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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