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学术论文造假、违规使用科研项目资金等案件进行了调查。9月16日,其通报了已完成调查处理的9起违规案件,其中7起涉及论文买卖。买家来自中国医科大学肿瘤医院、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苏州医院、山东大学和南京理工大学等。
这些机构,以翻译公司、科技服务公司或文化公司之名,行论文买卖之实。从论文撰写、选刊、审稿改稿到最终发表,提供“一条龙”服务。
2010年年初,《长江日报》刊发一则报道,披露了武汉大学沈阳研究团队的发现:买卖论文在我国已形成产业,2009年产值高达10亿元人民币。而且,这还是保守估计。
现在在百度上以“文”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排名靠前的几家网站中,均有客服表示可以“代写”“代投”。
更有门的机构,则直接打入了科研人内部。汕头大学医学院教授李韵告诉科技日报记者,中介会混进学会的一些微信群,加科研人员为好友,在朋友圈里推广他们的业务。“我之前拉黑了好几个。”
不久前,李韵又在朋友圈上发现了他们的小广告:重磅重磅,SCI 0-1,20年8月上线月检索转让。
几年前,因为选题需要,科技日报记者曾与某在京论文中介公司的客服辛科(化名)接触。近日,记者再次登上许久不用的账号时,发现辛科仍然“敬业”地每隔一段时间就发来问候:您好,请问现在有论文发表的需求吗?
他称自己所在的机构是一家研究院,和科研团队均有合作,出的论文全是“一手货”。机构业务范围广泛,从著作教材、专著专利到课题申报,只要是职称评审和毕业需要的,他们都能“保驾护航”。
得知需求,再匹配需求,这一套流程,辛科已经做得驾轻就熟。他定期在QQ空间贴出已经被接收的只需要小修的论文,如有客户需要,交易后更换或者加上买家名字即可。“时间紧就用已经通过的论文,要是时间宽松,就拿还在走流程的论文,或者再找人给你写。”
记者表示,需要一篇影响因子不限的电子信息方向的SCI英文论文。辛科开出“底价”——7万元。他表示,只要交了钱,买家什么都不用管了,等着就行。
“有些心虚啊。”记者跟他闲聊。辛科觉得记者有些“矫情”:“要是大家都像你这么想,生意还做不做?发表论文,关系到评职称和毕业,都是人生大事。”
上海的一家“科技信息服务公司”,客服张莹(化名)一上来就先打了一大段话:“与我们合作的客户很多,每个月都是合作几百篇文章的。SCI、EI、南大核心、北大核心,都有合作渠道,很多教授、博士都是由我们代为发表,代理的好处就是速度快,我们的优势在于,我们是代理发表,不是您正常的方式,我们是跟社合作编辑直接收稿,内部渠道,可以录用发表。”
记者表示,想要儿科方面的英文论文。对方迅速为记者选定了目标期刊,代写、代投,报价2.5万元。这一费用包括文章修改润色费、公关费、咨询费、服务费、审核费、版面费等全流程费用。如果记者已有论文,只由公司代投,费用则为2.1万元。
张莹说,为买家权益,他们会签订正规合同。“要是没有在时间内发表,不收取任何费用,赔偿您双倍损失。”而且,由于记者是第一次和他们合作,可以给九折的新客优惠。“我们就是做口碑,您要是满意了,可以介绍朋友同事来发表。”
按照张莹介绍的流程,确定“合作”以后,论文买家要填写一份自己的基本资料和写作要求,先交50%费用,用作费和操作发表费。收到社的录稿通知书后再付余款。出刊后会快递两本样刊、录稿通知书及,方便买家报销。
“题目可以您自己定,也可以我们安排老师给您拟定,根据您的方向写作。我们合作的老师多是来自国内著名高校的教授和博硕士精英,专业代写经验丰富。”张莹跟此前辛科的“套”一致:公司都正规,团队都是大牛,经验都很丰富。
论文代写代投,违法吗?张莹坦言:“打的是擦边球。”辛科反问:“要是违法的话,我们能干这么久?”
业内人士告诉科技日报记者,这些公司中,有的可能真有门,和期刊编辑部有来往;或者确实熟悉论文发表的套;但有的,只是虚张声势。
“核心期刊的主要客群还是在学校。通常,老师要评职称,没时间写论文,就会买卖论文。一些老师已深谙其道。”刘洋向科技日报记者分析。
果然,熟人推荐的中介“靠谱”。刘洋和中介在微信上聊了几个回合,很快谈妥,交了2万块定金。“收到初稿,修改,然后又收到了回执和录用证明,整个过程挺顺利。”
刘洋买了两篇论文,都是以金融为主题,每篇不超过4000字。一篇北大核心,一篇南大核心,代写代投机构还送了一本书的副主编署名。
这一切,花了刘洋10万元。“拿着这些材料,去个三流大学,评副教授都够了吧。”刘洋自己并没有从事科研相关工作,对科研诚信,他表现出的态度是无所谓。“花钱买论文,对一些人来说算是省时省力。你自己要做研究,文章写得也特别好,那是不愁。要是完成不了,无法毕业,或是职称晋升有阻碍,买论文还是一件不错的事情。”他也知道,找枪手肯定不,但“违法不违法我不知道”。
《中山大学学报》编辑刘清海曾撰文称,在目前国内论文造假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下,科技期刊不得不付出大量的心血用于防范学术不端文献的发表。
他分享了个小故事。2014年4月底,他在处理一批退修时发现,有几篇超期还未修回,考虑到作者费钱费力做研究不易,就打电话和作者沟通。结果,接电话的人自称是作者的先生,反应也很淡漠。刘清海感觉奇怪,搜索后才发现,论文作者单位为天津某中心医院,留下的手机号码号段却在广西桂林。
后来,刘清海找到作者学姐别这样单位座机,辗转联系上了作者。这位作者解释,之所以留下的是桂林的手机号,是因为该论文由南方的同学帮忙。“两人说法是矛盾的。”刘清海判断,此篇论文为代写代投。
他总结了代写代投论文的几个特点:一般来说,论文作者数量较少;采编系统中所留作者信息量少;采编系统中只留手机,手机号码所在地与作者单位所在地不符。具体到论文本身来说,学术不端文献检测能通过,但显示“可能已经提前检测”。刘清海分析,应该是代写代投机构熟悉编辑部运作规律,因此,提前通过特殊途径查重,剔除或修改重复文字后才投的稿。
温州医科大学期刊社《肝胆胰外科》编辑部曾分析了该期刊从2015年1月到2016年7月系统中来自不同单位却使用同一密码的86名作者及其所投的93篇。经编辑部综合审定,其中82篇初步认定为代写代投。他们指出,从目前来看,代写代投现象没有得到改善,且必将长期存在,期刊编辑仍然要长期面对这些混杂在来稿中的代写代投。
“这件事,说白了就是有需求就有市场。而且,需求长期存在。”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顾问、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印波向科技日报记者感慨,很多人都有发表论文的需求,但期刊本身又是稀缺资源,发核心期刊、发SCI的要求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稀缺性。
此前,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七届五次全委会上,监督委员会主任陈宜瑜指出,近年来,第三方中介机构代写代投、伪造论文评审意见、雇“枪手”代写基金申请书等新情况时有发生。针对第三方中介机构,陈宜瑜表示,基金委目前没有对其处理的途径,他呼吁有关部门严厉惩处,遏制这类问题继续恶化。
2018年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
张莹所在的代写代投机构显示注册地为上海黄浦区。科技日报记者拨通了上海黄浦区市场监管局的电话,工作人员认为,论文代写代投机构不归他们管理,应属于文化领域类。“至于具体归谁管,要咨询有关司法部门。”辛科公司所在地为市通州区。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不清楚论文代写代投机构归谁管。
据报道,2017年中国科协相关领导曾公开表示,要共同商请中央网信办、国家工商总局开展清网行动,打击代写代投论文“黑中介”。但到目前,此事未见后续进展报道。相关部门内部人士透露,对这类中介机构,确实缺乏有效监管,也缺乏监管的有力依据。
印波指出,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管理层面,对买卖论文的社会中介组织、网站和个人,均只有概括性地由主管单位处理。其实,论文代写代投事件的处罚主体,往往还只是购买、代写的“体制内”主体——像学校的学生、老师、科研人员等,对于外部的经营者——尤其是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旧缺乏足够的规制手段。
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基本上认为买卖代写代投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很少有出于署名权的专属性考虑,认定买卖论文违反《著作权法》的。只有在所买卖的论文涉嫌剽窃时,才有可能由被侵权人追究买卖双方的连带侵权责任。
对于论文买卖协议本身的性,从过往判例来看,只要论文卖出方依照合同约定向购买方提供了论文代写、代投服务,法院往往对此持较为宽松的态度,认定协议有效。只有在涉及职称论文代写代投个别情况下,法院才认为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再说,一般情况下,只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谁又会去中介机构呢?”
科技日报记者也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曾有向中介机构购买论文代投服务的科研人员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办发(2015)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的指导意见》中“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写或变相代写论文,或通过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通知,也违反了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发表学术论文“准”》通知,属违反国家法规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但法院认为,通知系政策性文件,非行规,科研人员欠缺证明该代理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代理合同应属有效。
在印波看来,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无法有效地惩治买卖论文的行为,更不足以对第三方中介机构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他直言,对于这一科研秩序的行为,需要运法予以规制。“刑罚应当成为打击组织论文买卖、代写的强有力手段。”印波研究过国外的一些做法。2018年,立法论文造假,为学生代写论文或代人参加考试等成为犯为,发布与这些服务相关广告的人也构成犯罪。
前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也指出,要积极开展对严重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
不过,在刑事上,我国没有直接针对论文代写、代投犯罪的法律条文。除了在论文买卖过程中涉及非法经营罪、著作权罪、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外,现实生活中众多的论文代写、代投行为均无法以刑事规制。“适法条文的相关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障碍。”印波指出。
论文买卖、代写大致包括三类主体:一是论文需求方,二是中介机构,三是论文的代写方。印波认为,三者相较之,组织者即论文买卖、代写的中介机构的危害最大,且存在监管空白,对其进事规制也更为紧迫。
印波,可以以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增设新条文,将组织买卖、代写论文罪列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中。另外,组织买卖、代写论文罪的论文范畴限定在学位论文、职称论文、期刊论文以及与国家级科学基金相关的申请书及结项报告等。在量刑方面,可以参照组织考试作弊罪,采取刑和罚金相结合的形式。
“组织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不仅科研秩序,浪费科研资源,还学术公平原则,产生大量现实危害。”印波告诉科技日报记者,有了对应,能对这类行为构成威慑。但是,真正要建设风清气正的科研,还要从写作主体自身学术、行业的自律与监督和法律规制三方面同时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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