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从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产生的。后者的解体使前者的要素得到解放”。而商品经济的发展“对旧生产方式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起着解体作用,这首先取决于这些生产方式的坚固性和内部结构”。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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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西欧的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在14,15世纪,首先在意大利的地中海沿岸城市,接着在尼德兰沿海场城市,其后在英国。16世纪,英国和大陆某些城市已进入工场手工业阶段,过渡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经尼德兰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18世纪晚期开始产业革命,进入机器大工业阶段。
② 《资本论》第l卷。第783页:第3卷。第371页。
我国的封建社会较早地从领主制经济过渡到地主制经济,较早地出现了土地买卖,较早地实现了中央集权的大统一王国,生产力有高度发展,是一种成熟的封建制典型。正因为是成熟的封建社会,它的经济结构比较坚固,自给性比较完整,上层建筑比较强大。并具有较大的自我调整的机能,不容易被冲破和瓦解。我们以为这就是我国资本主义萌芽发展迟缓的基本原因。下面,我们从生产、流通、分配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一、生产上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牢固结合
农业与手工业结合是封建经济基本的生产结构,这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然而,其结合方式又受环境、人口和生产芣系多方面的制约,各民族间有很大差异。
我国是个大陆国家,受季候风作用,季节差异显著;多山,但河流湖泊密布,水利资源丰富;幅员广阔,土壤比较肥沃,适于种植业的发展。自古以来,谷类和桑、麻就是人们食衣的主要来源。宋、元以后,棉代替麻成为被服的主要原料,粮棉遂成为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的基本,“男耕女织”就是它的写照。这和欧洲那些畜牧业比较发达,实行农牧结合和轮作的国家,是有所不同的。我国由于食衣解决得比较早,11世纪以来人口即呈现长期趋势的增长(欧洲到18世纪才开始这种增长),而粮食和棉、桑又都是需要大量劳动力的(畜牧业则否),这种男耕女织的结合形式也就愈来愈紧密。
生产关系方面造成的差异还更大。在欧洲领主制经济中,领主土地上是使用农奴集体劳动的大规模经营。农奴也在自己的小块份地上从事农业生产;而畜牧业则是在公用的草地、休耕地和收割后的全部农地(敞地)上进行的。手工业方面,除农奴家庭的纺织等业外,庄园内还有各种专业的工匠和公用的磨房、冶坊以至面包炉等。这里,庄园是个整体,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并不完全是在农奴家庭内部。我国的地主制经济则不同,除少量经营地主外,土地都是分租给佃户,形成一家一户的基本生产单位,即通常所说小农业、小农经济。农工结合也成为完全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尽管有些是通过家庭的调剂)。
我国的自耕农,除少量富户外,也都是小农经济,也是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生产结构。
小农经济是生产力发展较高的产物,在传统农业中,它是最能发挥劳动效率的形式。我国的佃农经济,与欧洲的农奴制相比,劳动者有较多的人身自由,生产有较大的相对独立性。由于是实行实物地租,农民具有“较大的活动余地,去获得时间来从事剩余劳动”,并使产品“归他自己所有”①。明代,特别是清代,分成租制大量转化为定额租制,使农民自有经济的相对独立性增强,农民支配自己产品的余地扩大。这样,他们就有可能以一部分剩余产品,或是家庭手工业产品,投入市场。同时,佃农与土地的结合是没有保障的,常有被迫离开土地的可能(农奴则否);又因地少人多,农民在租佃土地上存在着竞争,他们就有必要从事一些手工业,多一份生产门路,就多一份生存保障。明清还广泛存在的自耕农民,在耕作上有更大的自由,和手工业的结合也更容易。因此,中国的小农经济的生产结构具有容纳一定程度商品生产的内在条件,对商品经济发展的适应性,远比欧洲的农奴经济为强。
① 《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到清前中期,我们明显地看到经济作物的扩大,农产品加工和农家副业的发展,农民家庭手工业的内容增多。有些农民或者在农业的一极,或者在家庭手工业的一极,把部分生产转化为小商品生产。除丝、茶、棉布等传统商品外,烟、糖、豆油、豆饼也陆续上市。乃至像造纸、陶器等也都成为家庭副业。山西省70个左右的州县中,就约有20个州县的地方志中把陶器列为当地产物,它基本上都是农民家庭生产的,由“远人挑贩”,“贩鬻四外”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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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纪贤:《方志等古中有关窑址的记载》.《文物资料丛刊》第2集。
这种农民家庭手工业有一定的市场条件,进一步发展,就可转化为资本主义生产。然而,在我国,事实并非如此。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的手工业,除明代即已开始的丝织业外,几乎举不出恰当的例子。除丝织业外,也未见什么包买商支配家庭劳动的形式。在茶、烟、酒等农产品加工中曾出现资本主义萌芽,但并不是由农业中分离出来的小商品生产者转化来的,而是商人雇工生产的。在制糖、造纸中曾出现过工场手工业,但也不是由农民家庭手工业转化来的,而是地主、商人投资开办的。在这些行业中,农民家庭手工业仍然存在,与商人雇主制或工场手工业并行,并且,前者的大量存在成为后者发展的障碍。这种情况突出地表现在最重要的也是数量上占绝大比重的一门手工业,即棉纺织业上。直到鸦片战争前,尽管已经有了广泛的棉布市场,我国的棉纺织业还几乎全部停留在农民家庭手工业阶段,也没有任何资本主义萌芽。它为什么没有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其原因,除了生产技术上的因素外,最重要的就是我国小农经济生产结构的坚固性。
我国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为什么这样坚固呢?这可从三个方面来观察。
第一,农业集约化。如前所说,在西欧的庄园经济中,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并不限于农奴家庭范围;在我国,则是以农民一家一户为基本单位。在西欧,这期间农业生产没有多大变化,14世纪因黑死病引起人口大量损失,以及农奴逃亡城市,单位作业面积并有扩大,直到17世纪英国开始农业技术改革,都盛行轮作制。在我国,从明到清,农业生产力有颇大增长,但生产工具极少革新,它主要是依靠集约化耕作得来的,一些农艺学上的改进也都需增加入力。集约化耕作是靠人的勤劳,因而它的发展又巩固了一家一户的生产体制。在这种体制下,集约化又使得耕作规模更加细小。在江南,明代一般是一夫耕作水田10—20亩,到清代耕种10亩还要“雇工以助之”。集约化耕作需要一定的农业投资,又往往需现金支付,每亩约千文。这都使得耕作者更加依靠手工业来补充。集约化程度最高的地区也是土地不足的地区,这些农民都要“以副养农”,“以织助耕”,或农业仅足糊口,应付租税和日常所需就要靠家庭手工业了。
第二,人口。明清以来农业的集约化,有农艺学进步的因素,同时也是人口增加促成的。我国人口,明代最高时曾达1亿左右,清中叶飞跃发展,乾隆当政的60年间,连续突破2亿、3亿大关,道光间并发展到4亿。以我国资源来说,在适当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下,这个人口数量亦并非过多。但在当时,既无新的生产技术,又不能产生新的生产关系,并缺乏能够调剂劳动力的工矿业政策和移民政策,人口压力与繁重的封建剥削交织在一起,全部倾注到小农经济头上。这就像一条饥饿的鞭子驱使他们从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中找出路,结果是加强了这两者的结合。愈是手工业发达的地区,农业的经营规模愈小。嘉庆时,松江府平均每人仅有土地1.61亩,苏州府更只有1.05亩。①可耕种的土地愈少,愈需要手工业来补充。如河南孟县,“按口计地每人不足一亩”,只好“耕作而外,半资纺织”②。江西铅山,地瘠民贫,惟有竹可造纸,“小民借以食其力十之三四焉”③。山西保德州的许多农民,更不得不“以盆科为常食,用乾泥以救饥”④,即靠制陶器为生。即使在江南最富裕的农家,据《补农书》所记,沈氏和张履祥两位农学家的经营收入,他们之所以富裕,也不是在那几亩稻田,而是在那四、五亩桑田。在这样小块土地上,无论维持生活或致富,都非牢牢抓住手工业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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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嘉庆《松江府志》卷二一、二八,记嘉庆十五年人地数;同治《苏州府志》卷一二、一三。记嘉庆二十三年地亩,二十五年人口。
② 乾隆《孟县志》卷四。
③ 同治《广信府志》卷一。
④ 康煕《保德州志》卷三。
第三,经济效益。一种经济制度的兴废,最终决定于它所提供的经济利益的大小。农民家庭手工业可以利用全部农闲时间,利用全家男女老幼的劳动力,实行最有效的分工和协作,这样就造成了巨大的节约和时间的节省。以棉布生产为例,农民为生活所迫,劳作极为勤苦,大都夜以继日,有所谓“一月得四十五日之功”。他们自幼即参加劳动,“女子七八岁以上即能纺絮,十二三岁即能织布”。男人下地,老妇执炊,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最大效益。在生产力水平(主要是生产工具)相同的条件下,若是雇工生产,决不能有这样长的劳动时间,加上工钱工食,成本就要高得多。在清中叶,东北曾有雇工织布之例(因东北农民不善织),但仅个别大户有之,一般仍是买江南、山东农民所织棉布。由于农民织布成本最低,棉布的市场价格水平也就由农家成本所决定。在这种条件下,不仅雇工生产要亏本,独立的个体手工业也难与竞争,因为他们要购买口粮,白受商人剥削。此外,农民既未脱离农业,他生产的棉布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在市场交换中蒙受损失,仍然有农业作为生存的保障;独立手工业者如遇到这种不利情况,则退无后路了。并且。农民织布,除某些集中产区外,主要还是自给性生产,有余才出卖,这种自给性生产,就更加难以代替了。棉纺织业的这些情况,也适用于其他农民家庭手工业,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以上就是我国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牢牢结合、封建生产结构十分坚固的基本原因。
农民家庭手工业,主要是自给性生产,它的发展,起着巩固自然经济、限制社会分工、维护封建制度的作用,这是它主要的一面。另一方面,农民生产的手工业品,自用有余的也会投入市场,还有少量是专为市场生产的。由于农民人数众多,涓滴成海,他们提供的产品,单棉布一项就远超过城乡独立手工业的全部产值,因此,农民家庭手工业又是市场上工业品的主要供给者。然而,即使是专为市场生产的部分,其生产过程也没有与农业分离,还是被束缚于土地,并且,大部分仍是副业性质,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小商品生产。所以总的说,农民家庭手工业,无论对于独立手工业来说,或是对于资本主义萌芽来说,仍然是一种限制力量。事实上,如前所说,在农民家庭手工业生产中,我们还未发现什么资本主义萌芽的形式。丝织业中的包买商,其主要对象也是城市机户,而不是农民家庭织户。
一般说,是经过小商品生产的充分发展,才能走向资本主义扩大再生产。明清,一方面是城乡独立手工业发展不足,一
方面是与小农业牢固结合着的家庭手工业占据优势。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是以前者为基地,而与后者相径庭。在一定的市场容量下,独立手工业的发展既相对不足,资本主义萌芽就只能与农民家庭手工业互为盈虚了。
由此可见,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牢固结合的生产结构,是我国资本主义萌芽发展迟缓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小农业与家庭手:I:业的结合体,又随着农业生产的集约化和经营规模的细小化,随着人口增长和农民多子分居,像细胞分裂一样再生产和复制着自己,在中国广袤的土地上,形成一片汪洋大海。还值得指出的是:农民通过家庭手工业,以社会分工为牺牲品,可以获得颇有效率的经济收益,用以缴租还债、迎婚嫁女和度过灾荒。这就使得我国的小农经济,对于封建剥削具有较大的负荷能力,对于人口增殖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同时,对于新的生产方式也具有较大的排斥力,甚至对于机器大工业的产品也有顽强的抵抗力。这反过来又都会巩固这个小农家庭,维护封建经济结构。
在欧洲封建社会后期,有大量农奴逃人城市。城市手工业和商业发展,形成与农村领主相对立的市民阶级。我国手工业的发展是以农民家庭手工业为主,结局也就不同。可以说,欧洲手:I:业的发展是离心的,它促进封建经济结构的分解;而中国农民家庭手工业的发展是向心的,它保持着封建经济结构的稳定。二、流通中市场的狭隘性和的优势地位
商品生产和发达的商品流通,是资本产生的前提。但是,不是任何流通都能有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发生和,还要区别市场和流通的性质,并要其商品的生产方式。这里,我们先综合分析一下直到鸦片战争前我国市场的状况,再从生产方式上来分析一下进入市场的各类商品的性质。
星罗棋布的“地方小市场的网”①,是以封建生产的分散性为基础的。在我国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体制下,这种小市场一向发达。明清以来,户口增加,加以内地和边区的开发,它又有很大发展,仍然是我国市场交易中最大量的部分。在长距离贩运贸易作用下,地方小市场有向初级市场(商品集散地)转化的趋势。但这种趋势是在鸦片战争后我国市场的殖民地化过程中才见明显。这以前,进入长距离贸易的农产品品种还很少,剩余农产品又主要是掌握在地主手中,所以,只是由于手的发展,在江南丝产区和某些棉布集中产区的集镇市场,才看出一些变化。整个说来,这时的地方小市场基本上还是农民之间品种调剂和余缺调剂的场所,是在狭小范围内的、彼此孤立的一种市场。有些地方记述,“菽粟布帛鸡豚酒蔬之属……趁墟贸易”②;“非定期不集,非集不得贸易,且花布鸡豚粮草果蔬之外,无他奇货。”③这种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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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列宁全集》第3卷.第340页。
② 乾隆《东安县志》卷一。
③ 乾隆《齐河县》卷二。
城市市场,原来是我国封建社会最繁荣的商业形式。由于我国城市的特点,它原来是以贵族、官僚、士绅和他们的匠役、士兵、奴仆等的消费需要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因而突出地发展了奢侈品贸易、土特产贸易、零售商业、铺坊加工业、饮食和服务业。这种消费性商业的特点是:它是以公私收入来购买小生产者的产品,而不是以自己的产品或劳务与小生产者相交换;这种收入又不外是地租的转化形态(赋税、转移到城市的地租、商业和高利贷资本的利润等)。因此,这种商业的繁荣,并不代表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而是反映封建经济的成熟(地租量增大)。明代以来,城市市场有很大变化。日用品的贸易逐渐占较大比重;手艺人和加:I:铺坊逐渐向小商品生产者转化。同时,除原来的,军事中心城市外’兴起了一批商业城市,它们是大规模贩运贸易的起落点,是我们考察中最应注意的事。然而,直到鸦片战争前,这类城市还不占优势,并且都是商业性的,缺乏生产基础。整个看来,城市居民中,手工业者和商人仍只占较小比重。另一方面,随着官僚机构扩大,城居地主增多,上层社会日益奢糜,他们消费性的购买也扩大。城市手工业的生产也主要是供他们的消费,很少流人。就是说’城市市场的交易,仍然是以消费性购买为主,而不是以小生产者的交换为主。这就造成了城市市场的狭隘性。
我国的区域市场,主要是按同一自然地理条件和同一生活习惯形成的,我们曾把它看作是自然经济的延伸。但我们十分重视区域市场中的城乡交流,亦即工农业产品交换的部分,因为它反映社会分工,反映真正商品经济的发达。明清以来,区域市场也有所发展,但在城乡交流上,看不出多大增长。这有两重原因:一是在这期间,农民家庭手工业发展了,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加强了,除盐铁等传统商品外,农民不必需也无力购买多少城市手:I:业品。二是如上所述,城市居民主要是以租赋等封建剥削收入来购买消费品(包括农副产品)的,这就造成农村每年都有大量的农副产品单向流人城市,而并没有城市产品与之交换,其实,这只是商品流通的一种假象。随着城市发展,城居地主增多,以及租赋的货币化,以至漕粮、兵粮也经商人之手流人市场,这种假象的商品流通也更大了。如果抛开这种假象,真正的城乡交流,工农业产品的交换,其范围就十分狭隘了。
全国性市场,在这期间确实有了扩大。商路开辟,特别是内河和沿海航运,已具有近代所达到的规模。商人资本也有很大发展,明代大商帮的出现,清代商人会馆的兴起,就是明证。这是促进资本主义萌芽的重要前提。我们所见,凡是有资本主义萌芽的行业,其产品都有长途运销,有些并出口国外,不过,这时期全国性市场的扩展,仍然有很大的局限性,试分析如下。
第一,长距离贩运贸易中,主要是粮食和手工业品相交换。这是十分可喜的。因为,工农业产品的交换反映真正的社会分工,而这种交换的发展,又与当时湖南、四川的开发,西北、东北的放垦,和东南地区手工业的发展是分不开的。但是,具体考察一下几条主要长距离贸易的,却不免令人失望。如南北大运河贸易,由于晋冀一带缺粮,每年南粮北运达600万石;而北方南下的商品最多只能抵偿六分之一(其余是无交换的漕粮)。由于江浙缺粮,东北每年南运上海豆麦约1 000万石;而江浙的布、茶、糖等北运则有限,北去船只放空,常要以泥压舱。最大量的长江贸易,每年由川、湘、皖、赣运济江浙的米粮约1 500万石;江浙则以盐、布、丝、洋广杂货等作抵偿。其后,上游地区人口增加,余粮减少,回头货也受,甚至盐也滞销。粮食运福建,广西粮食运广东,也是因为闽广是严重缺粮区,而这些地方并不需要多少闽广杂货。这就是说,这些长距离贸易的扩展,主要不是由于工业品大批量生产,需扩大销路,而主要是由于某些地区缺粮,大宗粮食向这些地区集中所致。前资本主义的生产,本来是“生产处处从属于作为前提的消费,供给从属于需求” ①。然而,那些由于“缺”而不是基于“丰”所引起的长距离贸易,却不免是畸形的,至少是不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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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516页。
第二,这期间,长距离贸易虽有较快发展,但主要是数量的增大,进人流通的商品品种则甚少增加。农产品方面,清代经济作物颇有发展,但进入全国性市场的却很有限,传统的北棉南运,由于北方推广织布,清代反不如明代。这就是说,全国性市场的扩大很少反映农业的地区分工。这是因为,由于人口日增,每个地区都要先搞粮食,很难专业化;地区之间不能互为市场,也就限制了贸易的品种。工业品方面,如前所述,这期间主要是农民家庭手工业的发展,而城市手工业发展有限。农民家庭手工业本来品种简单,除丝和布外,基本上是自用。城市手工业品种较多,但又主要是按本市消费者需要生产的,销行本市。因而全国性市场上新增的品种,除数量甚小的洋广杂货外,主要是一些城乡之间农产品加工产品而已。
第三,长距离贸易虽有发展,但它在整个商品流通中所占的比重仍是很小的。以居市场流通量第一位的粮食来说,我们估计,鸦片战争前约有245亿斤,其中进入长距离流通的不过占22%。居市场流通量第二位的棉布约有3。1亿匹,它更主要是在地方小市场和区域内流通,进入长距离贩运的不到15%。还应注意商品中的虚假成分,上述粮食长距离流通中,是包括农村单向流出的部分在内,单漕粮即有500万石。丝、茶等商品都有课,也是同样性质。在市场上居第三位的盐,属于专卖品,价格过高,虚假更大(农民需以更多的产品去交换)。矿产品除课外,还常有官收,其中占最大比重的铜,是作为货币材料,也不是一般意义的商品。
至于海外市场,原是促进资本主义萌芽发展最有力的大市场,而明清两代都行禁海政策。鸦片战争前,出口约只占市场商品值的3%左右,虽有贸易顺差的有利条件,却未能利用。
以上情况说明,尽管明清以来我国国内市场有了不小的发展(从最有代表性的粮食的长途运销看,清代大约增为明代的三倍),但具体分析起来,它仍是以地方小市场和城市市场为主;而从每种市场的交换性质,特别是从工农业产品交换的角度看,它们都具有狭隘性,即使是长距离贩运贸易也不例外。生产决定流通。马克思说:“交换的深度、广度和方式都是由生产的发展和结构所决定的。” ①我国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牢固结合的生产结构,决定了我国国内市场的狭隘性。我们试从这方面再作一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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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卡尔·马克思的遗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740页。
我们曾估计,鸦片战争前我国市场上主要商品流通值约为3.9亿两,其中粮食占42%,布占24.4%,盐占15%,三者共占81%以上。因而,市场上最大量的交换是粮食和布的交换,其次是粮、布和盐的交换。
在这种交换中,粮食基本上不是商品生产。
从明代到清中叶,经营地主基本上没有什么发展(主要因为明代经营地主所依靠的僮奴劳动和依附农制度瓦解了);自耕农和佃农从事商品性生产的也增加有限(主要因为平均经营规模缩小了);因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仍然微不足道。市场上流通的商品粮基本上是来自农村自用有余的部分,这种余粮又成批地是集中在地主手中,即以地租进人流通。地主出售租谷主要是为了换取奢侈的享受;农民零星出卖余粮则是为了换取生产或生活的必需品。无论租谷或农民的节余,都不是商品生产,而是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生产,并为同一目的而出售。布,绝大部分商品布也是农家自用有余的布,仅在某些集中产区(所产大约不到商品布总量的15%)才有为市场而生产的织户。即使这些织户,也未脱离农业,因而还不是真正的小商品生产者。他们出售商品布,也是为买而卖,特别是为了补充口粮或完租纳税,因此,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的生产。
“男耕女织”是我国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主要内容,是农村自然经济的基石。市场上两项最大量的商品——粮和布,恰恰都是它的产物,即自然经济的产物。因而,市场上最大量的交换——粮与布的交换,并不能反映多少社会分工,绝对一点说,它不过是耕织结合的另一种形式,即由家庭内部的结合转化为在市场上的结合,对于自然经济的分解作用显然是不大的。
还可以从市场价格的构成上来做一些说明。这时市场的物价水平决定于粮价。而粮价通常要低于它的价值。这是因为,“农业的经营大部分是为了直接生活的目的,土地对大多数人口来说是他们的劳动和资本(指农业投资——引者)的不可缺少的活动场所,所以,产品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达到它的价值”。在这种市场上,生产者只要在扣除实际的成本之后,还取得养活自己的生活资料,其数量甚至可以降到必不可少的程度,他也会接受这种粮价,“所以,没有必要使市场价格提高到同他的产品的价值或生产价格相等的水平”①。因此,无论是地主出售租谷或是佃农、自耕农出售零星节余,除非在特殊情况下,都不能获得什么利润。再从粮与布的交换看,这时候,价值当然也是起作用的。但是,从小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来说(地方小市场上的交换即近乎直接交换),那是双方谁也不能占到便宜,即不能取得利润。在经过商人之手的场合,双方还都要让渡给商人一个利润。这种价格结构,从另一方面反映着自然经济(而不是小商品生产者)的优势地位。②
第三项重要商品盐是历史悠久的传统商品。自有自然经济,就有盐与粮的交换,没有这种交换,也不成其为自给自足,因此,我们曾把它看成是自然经济范畴内的交换,把盐民(以及渔民、牧民等)这种小商品生产者看成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自然经济。明清以来,盐的生产有了一些变化,四川井盐,河东池盐和淮南某些盐场,已经有了不同程度的资本主义萌芽。但是,绝大部分生产者仍然保留原来的性质,他们只是名义上的小商品生产者。
这种情况,就使得我国农村的自然经济体系很少受到商品流通的破坏,直到鸦片战争前,仍占绝对的优势。
我国自然经济的优势,又有自然条件的作用。我国地处温带,适于种植业的发展,幅员广阔,资源丰富。从全国来说,真是“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③,比起欧洲任何国家,自给性都更完整。这也是明清两代能实行禁海政策, 闭关自守的原因之一。我国南稻北麦,各区域都有基本粮食;作为主要衣被材料的棉花,每省都可种植;除铁外,竹、木、陶、石等原材料到处均可取给。主要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在一个小范围内也是容易达到自给自足的。明清以来,农业生产的集约化,小农业和家庭手:I:业结合的加强,又都起着巩固自然经济的作用。商业的发展,性质上即如上述,地域上又是很不平衡的。像安徽的宁国县,并非边远地区,地方志记载仍说,“为农产之区,土产甚富,足以供给,无商货经过。清咸丰前,民康物阜,盐以外,几无外货入境。”④其他如,“商贾罕至”,农民“白首不至城市”等记载,地方志屡见。这种县区,就全国来说,恐怕还占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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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90—909页。
② 从乾隆到道光,江南粮价的上升幅度略大于布价,这主要是由于江南人口骤增,更多地依靠川、湘来粮所致。江南农家既少余粮可售,也得不到什么利益。
③ 乾隆《东华续录》卷一一八。
④ 民国《宁国县志》卷八。
我国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牢固结合的生产结构,具有容纳一定程度商品生产的内在条件。现在我们可以说,我国传统的自然经济,具有容纳一定的商品流通的内在能力。就是说,当流通还是小生产者之间的交换时,它是不容易被破坏,不会分解的。事实上,我国农村自然经济的解体,是在有了资本主义的商品大量投入市场后,才真正开始的。
三、分配上地主、商人、高利贷者的三位一体
土地占有、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封建中瓜分农民和手者剩余产品的三种剥削形态。封建社会后期,商业、高利贷资本的和土地占有权力的削弱,导致资本主义产生和封建制度的瓦解。这是西欧各封建社会一般的。在却有另一种情况出现。拥有货币财富的商人羡慕“不忧水火,不忧盗贼”的土地财产,因而购买土地,使自己的商业利润和利息转化为地租,同时,商业和高利贷较之土地占有虽多风险,但有较高的利润率,因而地主也希冀货币财富而经商放债,使地租转化为利润和利息。地产、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互相转化,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成为“通家”,这就逐渐形成了“三位一体”的封建经济体系。特别是在清代,它成为社会财富分配的基本结构和社会积累的主要方向。
造成中国和西欧这种不同的情况有多种原因,其中最重要的是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下,土地可以买卖。土地买卖赋予了我国地主经济一种特有的生长机能,使它尽管经过周期性的土地危机和社会动乱,却能按照同一形式把自己再生产出来。不仅商人和高利贷者可以购买土地成为地主,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也有通过“力农致富”转化为地主的可能。这就使得中国的地主制经济比欧洲通过分封和庇护占有土地的制度,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尽管是“富无三代”,大地主的不肖子孙可以把祖传家产荡尽。而一些封建官吏总是把他们贪污中饱的财货,用来置买田园,以为“悠游林下”、“贻荫子孙”之资。使得地主经济不断借助于势力自我重建,导致长期的相对的稳定。
我国虽早就有土地买卖,但是,唐以前有限田、均田之制,宋元以前皇田、官田、赐田、投献盛行,士族地主占有很大势力。大体是到明代黄册制度弛废后,才有了比较广泛和频繁的土地买卖。不过,明代是缙绅地主占优势,他们取得土地还不完全靠经济力量。清代庶民地主兴起,土地买卖扩大。本来禁止出卖的庄田旗地,康熙间允许旗内买卖,到乾隆时更“不拘旗分”,任人购买了。古老的社会习俗方面的限制,如亲族、地邻、典当主和原卖主的优先购买权,也逐步被冲破;到清雍正间,就在上否定了土地买卖的“原先尽亲邻之说”。
只有在一定价格水平上的平等买卖,才能说是达到了土地自由买卖的程度。到清代前中期,尽管凭借政治和社会势力强买±地的情况依然存在,但是,土地的转移已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进行了。同时,土地丰度,地租率和供求关系等经济因素对地价的决定作用日益增大,在不同地区开始形成一般的价格,即当时人所谓“时值”“时价”。这表明,土地买卖已基本上自由化了。这对“三位一体”封建剥削的发展无疑是非常有利的。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观察它的发展过程。
第一,从商业、高利贷资本投入土地来看。清代,随着农业生产集约化和农艺学的进步,土地收获量有了提高。定额租制又逐步取代分成租制,以及押租制的推广,保证了地主可以获得比较稳定的以至额外的收益。同时,由于工商业发展,特别是人口飞跃增加,粮价大幅度上升,在乾隆当政的六十年间,江南米价陡涨四倍。
在这种情况下,谁拥有更多土地,谁就可以拥有更多的粮食,居为奇货。所有这些,都驱使着人们热衷于购买土地。正如有人描述的:“上自绅富,下至委巷工贾胥吏之俦,赢十百金,莫不志在良田。”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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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陶煦:《租核》。
在这个追求土地的热潮中,大官僚和缙绅仍是最有力的人物,如徐乾学、和珅、孙玉庭等,他们能买土地数百、数千以至上万顷。商人和高利贷者每人买地的数量没有大官僚那么大,但他们人数众多。乾隆时有人说,“近日富商巨贾挟其重资,多买田地,或数十顷,或数百顷”①。方苞说:“约计州县田亩,百姓所自有者不过十之二三,余皆绅衿商贾之产。”②商人买地,或为儿孙计,叫做“多买田宅,以长子孙”,或为终老计,所谓“买田防老”;或为控制粮食和经济作物,以获取居奇贩卖或加工的利益。大量商人和他们的后代就这样转化为地主或商人兼地主。
在土地自由买卖的条件下,劳动者也有可能“力农致富”变成地主。不过,单靠“力农”是很难致富的,他们多半也靠贩卖,获取商业利润。乾隆间,四川云阳县的几个事例就是这样:旷圣明的父亲原是个流亡农民,到他这一代“兼事农商,渐买田宅为富人”。彭白圭“佣作居积,渐事农商,购田谷至百余石”。曾毓琏父子“日为人佣,夜剧荒种瓜”,后来也从事商业,“懋迁一纪,获利转丰,买田数十亩,城东街宅数十区”。③这种亦农亦商是一种小规模的“三位一体”,即小地主和小商人相结合,而他们的人数无疑是不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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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清代产部钞档。乾隆五年四月胡定奏。
② 《请定经制札子》,《方望溪全集》集外文卷一。
③ 民国《云阳县志》卷二十、二八。
清前中期,由于上述这些情况,庶民地主有了很大发展,使封建土地关系有所松弛。但它并没有削弱地主经济,反而使地主阶级获得新的血液,使地主经济能适应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增强了稳定性和延续性。
第二,从地主经营商业和高利贷方面看。清前中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扩大,进一步激发了剥削阶级的贪黩与奢糜。大官僚地主经商成为一种风气,他们主要是经营利润优厚的奢侈品行业和当铺行当。如徐乾学用10万两银子在扬州做生意,用10万两在北京开当铺;高士奇用40万两在北京开绸缎铺,用100余万两在“苏杭淮扬’’做买卖;孙玉庭以4万吊制钱与人合伙开酱园;和珅在当铺、银号、古玩铺中的资本竟达7,000余刀两。开科取士,本是封建制度的神圣事物,这时也成了一种生意。录取须纳贿,补缺要送礼,即有所谓京债;这种债是预扣20%—30%的利息,甚至有四扣、五扣者。“遇月选官之不能出京者,量其地之远近,缺之丰啬’’放债,“得缺莅任之初,债主已相随而至”。①
清中叶以来,城居地主大兴,这同租佃关系的演变是分不开的,城居地主原多为富产,但人城以后消费增大,并且“种种皆取于钱”,所以他们大都兼营工商业,有些就是为经营工商业迁居城镇的。他们所营,除开当铺外,主要是粮食和粮食加工,以及油、酒、杂货等。基本上是封建地产和商业高利贷资本的结合,对发展城镇手工业并无多少作用。方苞说江南地产十之七八为城居地主所有,未免夸张。按包世臣所说城居地主运进租谷情况,南京一地城居地主即约有一万家。总之,其数量是不小的。
乡居地主也大量经商放债。砻米、榨油、制酱等,历来是由农村地主富户所经营,酿酒一项,为数尤巨。清代曾屡有酒禁,但“豪富之家,高墙深院,查拿之所不至”,他们又“所需粮石,出自本家收获,不尽向集市采卖”②;许多人更在集镇上开酒店,整沽零卖。清代粮食贸易大发展,地主与商人勾结,日益卷入囤积居奇之列。如山东掖县,“富室殷商,主客一辙,咸思囤粮规利,即非贩运出境,而累百盈千,坐待翔腾”③。农村的典当,也多为地主所开,它们收当米谷,收息并不高,但米商将米人当,得钱又再买米,“辗转翻腾”,典当也“招来甚众,囤积甚多”④。清代经济作物发展,又给地主开辟了一些新的经营门路。除从事贩卖外,我们所见,大约烟的加工主要是由商人经营,甘蔗的加工则多数是地主经营,油和油饼基本上是地主加工生产;茶的焙制,一部分也是地主经营。此外,像地主在村镇开设油盐杂货店,兼营赊销放债,更属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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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翼:《陔余丛考》卷三十三,放债并京债;梁章钜:《退庵随笔》卷七。
② 乾隆《掖县志》卷六。
③ 乾隆《掖县志》卷六。
④ 汤聘:《请禁囤当米谷疏》,《皇清奏议》卷四十四。
在封建社会中,货币权力本来是与土地权力相对立的。“资本在历史上起初到处是以货币形式,作为货币财产,作为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与地产相对立。”①这是因为,土地占有是封建制度的根基,它是以人身奴役关系和统治关系为基础的,土地权力代表封建等级权力。而货币是一种非人身的经济力量,它原是没有固定的所有者的。欧洲的封建社会,即是在两者对立的发展中,以货币权力最后战胜土地权力而告结束。在中国,这一历史发展同样存在,并由于商业一向比较发达,货币权力与土地权力的矛盾自始即很尖锐,早期封建统治者的“重本抑末”政策就是证明。不过,我国自进入地主制经济后,人身关系逐渐削弱了,等级制度逐渐弛废,尤其是土地买卖日益自由后,两者的对立趋向缓和,而在明清两代又有明显的变化。明代徽商、西商等大商人资本兴起的时候,曾引起地主阶级的惊慌,不断发出“末富居多,本富尽少”的慨叹和“金令司天,钱神卓地”的责难。同时,商人以“致富皆在千里或万余里外,不资地力”,有“不置土田”,“不殖产”,“江南大贾强半无田”的倾向。到清代,大商人资本发展了,由几十万两级进至几百万两级,以至千万两级。但对“钱神”的责难反而少了;“重本抑末’’被康熙的“便民恤商”所代替。商人资本的那点独立性格也不见了,官商一体的和坤式的、票号式的大资本嚣张起来。货币权力和土地权力的对立似乎消失了。这和上述商业、高利贷资本投入土地,地主经商放债的演化过程,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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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67页。
在西欧,货币权力与土地权力的对立,是“在城市和乡村的对立中进行的” ①。由于历史的原因,西欧中世纪的城市主要是10世纪以后,由商人、手工业者和逃亡的农奴在封建领主的土地上建立的。领主依靠土地权力要求统治城市和提供税赋。城市的商人和高利贷者则握有货币权力,形成市民阶级,通过赎买,以至武装对抗,谋取城市自治。这种城乡对立,一方面削弱了领主的封建权力,一方面开展了城乡交流和工农业产品的交换。“一切发达的,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工的基础,都是城乡的分离。可以说,社会的全部经济史,都概括为这种对立的运动。” ②因而,“在古代(指奴隶社会——引者),城市的手工业和商业受蔑视,而农业则受尊敬;在中世纪则相反。” ③这对于资本主义萌芽的发生和发展,无疑是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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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三世界页。
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390页。
③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8页。
在中国,情况不同。城市是封建政治和军事的中心。地主阶级在城市和乡村都有着强大的统治力量,所以马克思说“亚细亚的历史是城市和乡村无差别的统一”,乃至大城市“只能干脆看作王公的营垒,看作真正的经济结构上的赘疣”①。尽管存在着货币权力与土地权力的对立,但工商业者没有自己的地盘,更谈不上什么自治。他们的社会地位是微贱的,在城市也要仰求封建特权和官僚的庇护。最富有的成为皇商、盐商,从替封建政权聚财敛货中分取一杯羹。其他上层商人,也要捐买官衔,子弟仕进,或干脆拉官僚入伙。即使是小商人,也要小心应付当行、采买,并不时贿赂,否则即会倾家荡产。这种“城市和乡村无差别的统一”,也妨碍了真正的城乡交流、工农业产品的交换,如我们在前面所说,造成农副产品的单向流人城市,造成城市手工业的狭小市场,造成虚假的流通。明清以来,新的商业城市兴起,情况略有变化。但这类城市还极其有限,并且也未能摆脱封建的政治统治和经济诛求。商人阶层遂不能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独立发展。加以这期间商人投资土地和地主经商大有发展,货币权力与土地权力的矛盾缓和化,官僚机构扩大,城居地主增多,即使在最大的商业城市如汉口镇,也不过是“三位一体”的大结合而已。
“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②封建社会的商人和高利贷者,原来也属封建阶级。在我国,“三位一体”的分配结构正是一种能为封建阶级带来最大利益的剥削体制。我国的地租剥削本来苛重,封建商业利润率和利息率是以地租率为最低界限的,“三位一体”的分配结构不仅能调和剥削者之间的矛盾,也加强了对劳动者的剥削,增加了封建阶级的收入,分配方式不能改变生产方式,也不能改变落后的生产力。但“三位一体”可以使地租、商业利润、利息相互转化,把财富积累投入最有利的方向,即使是以生产力为牺牲也罢。它又把最稳妥的生息形式和最高额的生息形式揉为一体,从而产生比较稳定的财富增殖,尽管从长远来看它会消蚀社会积累。这样,它就会给封建阶级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微弱的资本主义萌芽既不能与巨人般的“三位一体”在经济收益上一比高低,也不能把地主、商人、高利贷者手中的货币资本大量吸引过来以充实自己,它们只能在有特殊条件的地方孳生,在封建阶级的夹缝中苟存,有时还会作为人们扩充土地财产的手段,到头来成为地主阶级的侍婢。山东淄川县栗家庄毕家,雍正年间是个只有30亩地的自耕农,后来添置一张木机织绸出卖,到鸦片战争前,已发展成为有20张织机的作坊,而这时,毕家已是置地300余亩的地主了。③“三位一体”这种财富分配结构和积累方向,无疑只是加强着地主经济,遏止着资本主义萌芽,从而也成为我国封建经济比较稳定和长期延续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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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引尼布尔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8页。
② 恩格斯;《论住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307页。
③ 罗仑、景甦:《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的社会性质》,第82--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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