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一国两制”(One Country,Two Systems)系“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就是在一个国家的前提下,在中国的主体部分坚持社会主义的同时,容许在发展背景特殊的局部地区和局部范围内保留原有资本主义,以利于在大范围内壮大发展社会主义。“一国两制”具有以下三个内容:
(1)实行“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国”。“一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正是在这个前提下,实行两种制度并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在台湾和平统一和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后,都要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直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两者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垂直隶属性质。
(2)“一国两制”下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即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生活方式不变;它的立法机关、政府由当地永久性居民组成。香港、澳门、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
(3)“一国两制”的“两制”是具有不同性质、地位和作用的两种根本不同的制度。这是在各个方面,包括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教育制度等都不同。这两种根本不同的制度实行于不同地区。与此同时,也存在许多共同性或趋同性因素,如居民同属中华民族、语言文化传统一致,加速经济、社会发展是共同性目标。因此,大陆人民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香港、澳门、台湾不改变现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具有现实可行性。
“一国两制”的基本特征包括:
(1)统一共处性。“一国两制”构想产生于80年代,即国际范围内出现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新时代,这个时代的特点是以发展为压倒一切的大目标,不管原有基础如何,大陆、港澳台都面临继续发展的新形势,唯统一共处方可化解矛盾,把握时机,加速发展,以统一带动共处,以共处促进统一。
(2)主次从属性。“一国两制”一方面意味着作为国家主体部分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允许香港、澳门、台湾三个局部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另一方面意味着体现国家主权的是中央人民政府,而特别行政区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3)辩证科学性。“一国两制”是有同有异的关系,首先是“一国之同”,即属于一个主权的国家,这个主权的国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其次是“两制之异”,即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三地社会制度虽不同,但四地都是中国领土,其居民都属中华民族。“两地之异要服从一国之同”,在“一国之同”的前提下,保持“两制之异”。通过基本法的原则性规定,既维持了国家主权,又确保高度自治,两者之间的平衡与协调体现了高度科学性。
(4)法律认同性。体现“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法律文件,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成为国家意志并具有法律效力和保障。中英、中葡政府就香港、澳门问题所发表的《联合声明》,是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法律文件,港澳两部基本法的制定更表明“一国两制”构想已进入具体实践阶段,受到中外越来越高的赞誉。
(5)长期稳定性。“一国两制”的实行,不是短期行为,而是长期目标。在1997年和1999年后收回香港、澳门主权以及将来大陆同台湾和平统一以后,这种状况至少50年不变,因而,具有较高稳定性。“一国两制”的理论和实践,不仅在国内具有深远意义,而且在国际上形成了极大的震撼力量,这一模式将有可能发展成为解决更多国际争端的可行办法。
(6)过渡性。“一国两制”的推行尽管具有较长时间的稳定性,但按社会发展规律,最终将会为“一国一制”所取代,至于如何取代,何时取代则决定于相关各方的自我完善程度。
总之,“一国两制”构想具有解决国际争端的和平性和两种制度结合的突破性、保持稳定繁荣的可靠性、中央与地方政府分工的协调性、国家组织形式创新性等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特征。
二、“一国两制”理论形成的历史必然性
“一国两制”的完整构想是中共十一届三中会会以后逐步形成的。其基本出发点是尊重历史、尊重现实,有利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繁荣昌盛,体现中国各族同胞和平统一祖国的共同愿望。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澳门和香港的历史和特殊地位,作出了‘长期打算,充分利用’的决策,同时又公开表明了香港、澳门是中国领土,我国不承认外国强加给中国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并将在适当时候通过和平谈判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严正立场。这在今天看来,可以说是在一个国家的前提下,并存两种社会制度的萌芽。”[1]
1979年元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首次宣布“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的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同年1月,邓小平提出“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讲话,阐明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9条方针政策,包括:在国家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2]等,明确表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1982年9月,邓小平在会见来访的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正式提出可以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案来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同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样,“一国两制”的构想便获得宪法的依据,成为中国政府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而实行的一项基本国策。
“一国两制”的构想首先运用于香港问题的解决,继之运用于澳门问题的解决。按“一国两制”的方针,1984年12月19日和1987年4月13日,中国政府先后与英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正式签订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圆满解决了中国将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两个联合声明分别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将依宪法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1985年和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分别起草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经过5年的努力,两次广泛征求包括香港地区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意见。于1990年4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经过约四年半的起草与咨询过程。于1993年3月3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两部基本法的结构大同小异,基本内容大体一致。体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一国两制”的构想进入法制化新阶段。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准备工作正密锣紧鼓地进行,而澳门距成立特别行政区的时间间隔也越来越短,这进一步标志着港澳的主权回归和“一国两制”的具体实施,已进入倒计时的阶段。国际上一些著名的研究机构都高度重视和认真评价这个战略构想,认为“这是20世纪世界战略史上从来没有攀登过的新高峰”,并指出:“这个战略构想是从邓小平的一贯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哲学观点派生出来的”,“这个构想抓住了人心,经济实力是当代世界吸引人心的最大的磁场。今后全世界进入以经济实力为中心,进行大较量、大竞赛的时代。谁抓住了经济发展的这个内核,谁就能成为时代的俊杰。”[3]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说:由于“一国两制”,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无法解决的问题通过对未来富有想象力的做法得到解决;国际生活中的分歧能够通过保持有关社会的自治和特性得到解决。[4]一些国际闻名学者表示,“在一个国家内保持两种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设想是一个高瞻远瞩的设想”,“一国两制”思想的提出,“可以为未来的政治哲学开一新纪元”。[5]美国一些高级专家更认为,邓小平的“一国两制”思想的提出,从战略的全局来看,其作用与意义可能超过“星球大战”,可构成超级战略。
三、“一国两制”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
(一)对科学社会主义政治学和国家学说的发展
1.对国家社会属性的再认识
“一国两制”是中国几代领导人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特别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形成的伟大构想。“这既是祖国和平统一的需要,又是国家和民族繁荣富强的需要;它既有利于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又有利于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人民的现实利益;既有利于内地的现代化建设,又有利于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稳定繁荣。”[6]因此,它决不是某一时期或某位领导人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中国现实和发展的根本需要。
在和平发展时期,国家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尽快发展社会生产力,这是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也是中华民族总体的根本利益。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要充分发挥国家在建设方面的重要职能,并通过“一国两制”的模式,充分调动海峡两岸两种社会制度发展生产力的积极性,共同促进国家的繁荣富强。调动两种社会制度发展生产力的积极性,无疑是符合关于国家社会属性的思想的。
2.对国家基本功能学说的创造性运用中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处于社会发展的一个“特殊时期”,所面临的现实是,大陆上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和澳门广大居民现在还不能接受;用资本主义方法,全面解决中国社会现实问题同历史发展背道而驰,也违反中国大陆亿万人民根本意愿。实行“一国两制”,就是你不吃掉我,我也不吃掉你,在这样的“特殊时期”,充分发挥国家作为社会调节器的作用,便可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矛盾和冲突保持在宪法和法律的“秩序”范围之内,用和平的方法调节和解决各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缩小差异性,扩大共同性,达到民族振兴繁荣、国家兴旺发达的目标。
3.国家结构形式的新突破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中国固有的政治文化传统。从秦始皇统一中国起,迄今2000多年,一直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一个主权国家,只能是一种国体。在国家结构形式上,或者是实行单一制,或者是实行联邦制;不论是实行哪一种国家组织制度,其根本的社会制度是单一的。“一国两制”突破了中国的政治文化传统和一般的单一制国家模式,允许在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内部,在特定的地区实行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这在国家结构形式上,是实行兼有复合制某些特征的单一制国家。
“一国两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世界上一种崭新的国家结构形式,它既不同于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也不同于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结构形式,这将是有史以来国家结构形式的新创造。两部基本法的通过,使“一国两制”这种新的国家结构形式由理论开始变为现实,从而保证了在国家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同时,又保证了香港和澳门的长期稳定和繁荣。
(二)对和平共处理论的发展
邓小平在总结国内外形势和社会实践的新特点时,明确地指出:“现在进一步考虑,和平共处原则用之于解决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恐怕也是一个好办法。根据中国自己的实践,我们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统一问题,也是一种和平共处。”[7]这无疑是对和平共处理论的最新发展。
基于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历史和现状,互相之间不宜采取以大吃小或以小吞大的解决办法,不宜诉诸武力,强行解决。用“一国两制”的构想来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可以避免在亚太地区以至国际社会引起政治动荡,有利于世界和平和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振兴中华民族的现代化大业。因而,“一国两制”便为仍处分裂状态的国家实现和平统一提供了一条途径和崭新的模式。
“一国两制”的和平共处具有以下一些重要特点。第一,用和平手段而不诉诸武力解决一切争端。第二,属一个国家内部的和平共处,“一国两制”的和平共处在外部是以国家间的和平共处为前提和先决条件的。第三,“一国两制”的和平共处具有特殊的法律保证。总而言之,“一国两制”的和平共处,是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和香港、澳门、台湾现行的资本主义制度并存、共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域内,并存、共处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新型和平共处体制。
(三)对统一战线理论的发展
统一战线思想是过去中国取得革命成功的三大法宝之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整个国家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统一战线也出现了新形势、新格局。“一国两制”的构想,使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在性质上大大不于过去。爱国、民族统一,成为统一战线的旗帜。“未来香港政府的主要成分是爱国者。……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的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一国两制”充分反映和体现了这种民族要求,从而使大陆人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民族独立、国家统一的旗帜下集合起来,团结起来。在“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指导下,爱国统一战线既包括大陆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爱国者,也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体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可以说,包容了一切有爱国心的炎黄子孙。这样,“一国两制”就为如何加强爱国统一战线,提供了新的可行方式。
(四)对利用资本主义生产要素建设社会主义思想的发展
“特区是个窗口,是技术的窗口,管理的窗口,知识的窗口,也是对外政策的窗口。从特区可以引进技术,获得知识,学到管理。管理也是知识。”[8]香港、澳门在实行“一国两制”后,具有超级经济特区性质。香港作为具有巨大引力场和幅射力的多功能国际经济中心,其运作影响将继续加强。澳门虽小,但发挥与其他地位相称的特殊作用也是不容怀疑的。通过香港、澳门、台湾这些“窗口”、“桥梁”,可以更好地直接了解世界经济发展形势,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可以扩大原料、材料和产品的出口贸易,可以大规模地培养训练现代化的管理人才。当前港台澳已分别占中国引进“外资”的第一、二、八位,对大陆十几年来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四、“一国两制”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包容性扩大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并根据中国具体国情,解决了在落后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包括“一国两制”在内的关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理论方针政策,并取得相当的成效。在祖国统一的问题上,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创造性构想。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较长时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这是一种新的社会主义发展模式。是对原有社会主义理论框架的重大突破,是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新创造。“一国两制”构想的丰富内涵包括“一国两制”与中国改革开放和分三步走的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关系问题,关于必须在坚持维持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体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问题,关于“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两制”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改变对方,河水井水互不相犯的问题,关于高度自治与保留中央的一定权力的关系问题,关于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必须以爱国者为主体的问题,关于必须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推行适合于港澳情况的民主政制以保持港澳稳定的问题,等等。这就使得“一国两制”的构想进一步系统化和理论化,并构成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五、“一国两制”对中国和国际法学界、政治学界提出全新研究课题
邓小平关于“一国两制”的战略构想,现实地反映了争取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现时代本质特征,是当代有中国特色的理论新思维、新视野。“一国两制”的产生,只能放在争取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时代这一全球大背景下考察,才能有一个合乎时代和历史逻辑的正确命题与正确解释,并使历史的逻辑同理论的逻辑达到前所未有的和谐与统一。
“一国两制”是邓小平深思熟虑的科学构想,不仅对于实现国家和平统一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政治学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创造性的运用和发展,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新经验、新方法,具有现实的国际意义,它属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崭新内容和理论突破,是政治学探索与研究的一项具有历史意义和划时代意义的重大成果,也是现代宪法学和政治学研究的全新课题和重要组成部分。 注释:
[1][6]鲁平:《基本法——澳门新时代的蓝图》,在澳门基本法研讨会上的讲话,1995年5月26日。
[2]参见《人民日报》1981年10月1日。
[3]转引自《邓小平“一国两制”思想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5页。
[4]《人民日报》1984年12月4日。
[5]梁厚甫:《谈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明报》1984年6月15日。
[7][8]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增订本)》第84页、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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