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国两制”条件下多法域的出现是我国产生区际刑事法律冲突的直接原因和前提条件。中国政府在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分别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收回这两个地区。香港、澳门回归后,成立了非凡行政区,答应其保留资本主义制度。香港和澳门分别制定了基本法,基本法的制定使得内地和港、澳三地的法律冲突表现的更加明朗,从基本法可以看出摘要:
1.在立法权方面,立法权由非凡行政区立法会行使,立法会可以依据基本法,按照法定程序制订包括刑事法律在内的所有法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立法会制订的法律凡符合《基本法》的均有效。
2.从法律制度方面来看,以香港为例,根据《香港基本法》第8条规定摘要:香港原有的法律即普通法及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习惯法除和本法相抵触或者香港非凡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澳门基本法亦有类似规定。
3.从司法系统来看,在香港、澳门设置的司法系统除设立终审法院外,原有的司法体制予以保留,实行独立审判,享有终审权,国家最高法院对其无拘束力。
这样一来,我国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后,无论从立法、还是从司法体制、刑事法律制度等方面来考虑,香港、澳门将形成独立的法域。多法域的出现为产生法律冲突创造了前提条件。
二、我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
1.在刑事立法方面的冲突。各法域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又都有各自的立法模式、立法程序、立法原则。这种差异在长时间内都很难改变,将直接导致在广义上各法域刑事法律规范的冲突。就立法情况来看,大陆、澳门都有自己的刑法典,而香港则和这两地有较大的差别。在香港,普通法起一定的功能,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有遵循先例的原则,一些罪行仍然依靠法院案例来阐释和规范。香港至今仍没有一部系统的刑法典,相关规定散见于200多个法例内。
2.在刑事管辖权方面的冲突。其比较非凡的就在于刑事管辖权既涉及刑事实体新问题又涉及刑事诉讼程序新问题。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解决了刑事管辖权冲突也就确定了刑事法律适用及刑事诉讼程序新问题。在管辖权方面,大陆刑事法实行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和便利审判原则为辅的管辖原则。澳门刑法则规定当国际协约或属司法协助领域之协议另有规定者不适用,但在澳门内不论行为人属何国籍,或在澳门注册之船舶或航空器内,澳门刑法均得以适用。至于香港则严格地执行属地原则,对于在香港以外发生的犯罪案件,除非有个别的成文法授权才可适用。
3.在刑法适用方面的冲突。刑法的基本原则不同、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不同、有关未遂、预备犯罪也有着差异等等。从定罪上来看,各法域有关犯罪概念的规定和分类也有所不同摘要:在罪和非罪的区分上,许多在一法域看来是犯罪的行为在其它法域就不属于刑事犯罪,如香港刑法中的渎神罪、游荡罪、堕胎罪、乱伦罪等罪名在大陆刑法中就没有;在此罪和彼罪的冲突上,对同一行为,四个法域的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是在罪名的规定上却有不同。如有关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在大陆刑法中分为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香港刑法中分为谋杀罪和误杀罪;在轻罪和重罪的冲突方面,同一行为,会出现大陆刑法认为是较轻犯罪要判处较轻刑罚,而香港、澳门刑法认为是较重的罪要处以较重刑罚的情况。 三、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
1.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原则
中国的区际刑事法律冲突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法律制度、不同法系下产生的,香港、澳门各非凡行政区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有许多特权,故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在解决法律冲突中显得尤为重要。根据这一原则,首先要把握的一点是,内地、香港、澳门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非凡行政区的自治权力再大也是中心赋予的,不是本身固有的。它们是直辖于中心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但不同于内地的地方行政区域和民族地方的自治行政区域。其次,各非凡行政区尽管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包括刑事法律体系)和独立的司法体系,但不得在法律中有违反主权统一的规定,解决各法律区域刑事冲突的途径、步骤要有利于主权的统一。
2.坚持“一国两制”原则
“一国两制”既是方针也是原则,是解决我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的前提和基础。这个原则的完整内容是摘要:一方面国家只有一个,必须统一;另一方面在一国内有不同的社会制度。两种制度至少在今后40多年内并存共处,要相互尊重彼此的社会制度、生活方式。在区际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上,不能操之过急地采用各法域统一的实体法来消除和解决各种刑法、刑事诉讼法冲突,而应当实事求是,根据各法域不同情况,多用冲突规范来解决。
3.各法域平等互助原则
这一原则是“一国两制”方针、原则的体现和延伸。将来我国形成的大陆、香港、台湾、澳门法域,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互不隶属。内地法域不能以执行中心法域自居,处于优越地位,强迫其他法域接受自己的法律。港澳台法域亦不能过分强调其独立性,把自己的法律意识强加于内地法域。
4.及时、有效地打击刑事犯罪原则
解决区际刑事法律冲突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打击跨法域的刑事犯罪活动,保障各法域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维护各法域的社会安宁,顺利进行刑事诉讼,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不至于由于各法域独立存在而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避免犯罪分子将一方法域作为犯罪活动的“庇护所、避风港”。所以及时、有效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也是我们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这个原则,我们在制订刑事冲突规范时不必过于繁琐。碰到管辖冲突、适用法律冲突时,应从这个原则出发,及时有效地解决冲突。在司法协助时,避免规定过多的程序和手续,避免中介机构插入使新问题复杂化,多采用直接途径解决逃犯移交、证据转移等新问题,消除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确保共同打击刑事犯罪目的的实现。
参考文献摘要:
[1高铭暄,王秀梅.试论我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内涵及其解决原则.中国区际刑法和刑事司法协助探究,2000.
[2赵秉志,孙力.论香港非凡行政区和内地间互涉的刑事法律新问题.改革开放和刑法发展,1993.
[3陈永生.中国内地和香港刑事管辖冲突及解决.山东法学,1998,2.
[4宣炳昭.香港刑法导论[M.北京摘要: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 下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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