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中国经济、社会和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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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许倬云所著的《汉代农业:早期中国农业经济的形成》是美国西雅图华盛顿大学“汉代研究丛书”之一种。该著作不仅为西方读者考察和介绍了关于汉代农业的重要史料,而且还进一步诠释了古代中国农业经济、社会和国家发展的历史。但是,受魏特夫“亚细亚型社会”和“东方专制主义”观点的影响,作者在运用相关考察汉代农业经济时,却忽略了对传统史料的考证和诠释。这种倾向,导致了作者在论述水利工程、人口增长、佃农人数、国家权力和田租数量等影响农业经济发展的要素时,忽略或误读了传统史料所表达的基本信息。同样,作者对汉代地主阶级势力所作出的过低的估计也存在着相当问题。实际上,整个汉代,地主阶级的发展是极为活跃的:西汉后期,地主豪强兼并土地已愈演愈烈;迨至东汉,随着田庄的兴起,汉朝统一的根基不断被腐蚀,最后终于瓦解了汉王朝的统治。

关键词:汉代;经济;社会;国家权力




1950年代末,卡尔·魏特夫(Karl wittfoge1)在美国西雅图华盛顿大学设立了“汉代中国”研究计划。迄今,汉代研究丛书出版了两册:第一册是瞿同祖(T’ung-tsu Ch’u)的《汉代的社会结构》(1972),第二册是许倬云(Cho-yun Hsu)的《汉代农业》(1980)。两册书的形式,都受到魏特夫偏好的专题式的编排所影响。②每册书都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析述各种专题的章节,“第二部分”则是根据这些专题而收集的史料选译。这种编排,为一般历史学家和比较历史学家提供了清晰简洁的参考框架。然而,它却限制了作者,使其不得不采用以社会学的分项专题来分割四百多年的汉代历史,这种横面解剖减弱了历史在汉代四百多年中不同时段的纵向变化,从而强化了中国历史一成不变的幻觉。他们所选择的史料,多为“官方”的档案和文献(主要是正史),这些史料呈现的是秩序井然的帝国体制,因而投射了一幅国家权力无所不在的假象。这令人联想起魏特夫著名的论点:“亚细亚型社会”和“东方专制主义”。①若撇开其论点之中的意识形态,这种研究方法的弱点在于:它把汉代四百多年的历史,看作是一个孤立的、静态的实体。这种倾向,可用第一册作为证明。②与第一册相比,第二册有了很大的改进。此书虽然仍遵守指定的专题格式,但作者许倬云已打破了上一卷的旧框架,在论述汉代农业时,采用较为动态的分析,并阐述了汉代期间、以及汉代之前、汉代之后的发展模式和趋势。此外,许氏并不满足于单单评估朝廷政策、政府计划、或官方文书等史料,还透过近年来精确运作的西方社会科学理论及分析方法,试图渗入面貌模糊的农村经济的最底层,以评估乡村与城市底层阶级的人民的生活和工作状况。如此,许氏成功地突破了“正史”传统的规限和《汉代中国》丛书专题分章体例的约束。他的贡献,不仅在于为西方读者考察和介绍了关于汉代农业的重要史料,更在于诠释了古代中国农业经济、社会和国家发展的历史。


然而,在力求用西方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汉代农业经济底层问题的同时,许氏忽略了考证诠释传统史料上的一些基本运作。已故的埃堤恩内·巴拉兹(Etienne Balazs)曾宣称,传统中国的历史,是官僚写给官僚读的历史。这种看法可能有些夸大了。③但是,毋庸置疑,传统中国大多数的历史作品,都是精英们从片面的观点书写而成的。从某种程度说,这些精英的生活和平民脱节,他们的视野也与现代的历史学家不同。因此,关于社会和国家上层,他们留下了大量的记载,但是关于下层的资料则很少见。对历史学家来说,描述汉代的财经政策与行政机关,要比描写当时的实际经济情况来得容易。这并不意味汉代的史家对于贫穷的农民漠不关心、或沉默以对。相反,他们的观点往往能对当时人民的苦乐感同身受,并且偏向人民。因此,现代的历史学家,在研究的初期阶段使用相关的社会科学理论与分析诠释方法时,有必要非常仔细地检视这些史料。④就此而言,许氏对于某些原始史料的处理,影响了他在书中的研究结果。许氏关于汉代“早期中国农业经济之形成”(书的副标题)的讨论,是依据如下五个相关的主题展开的:(1)汉朝廷在推动农业发展上的特别关注和努力;(2)与战国时期(公元前480—221年)相比,在秦汉帝国政权之下,水利工程有了极大的扩展;(3)汉代初期的人口较前代为少,而汉代初建的一百年中,人口有快速的增长;(4)总人口中,佃农所占的比例极低,这说明有足够的农田供给独立的小农耕种;(5)这些小农的财经状况,又受益于实际上比官定税率要低得多的税率。以上这些重要的假设,若是得到证实,都将大大影响我们对汉代经济史和社会史的看法。然而,从以下的讨论却可看出,许氏处理关键证据的方法,使他的这些论点存在着相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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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K.A.Wittfogel:Oriental Despotism:A Comparatlze Study of Total Power,(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57).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极权政体的比较研究》,耶鲁大学出版社,1957;K.A.Wittfogel:“Chinese Society:A Historical Survey,”魏特夫:《中国社会:一个历史的考察》,Journal of Asian Studies,《亚洲研究》1956年14期,343—364页。
② 请参阅我对瞿书的书评,Journal of the American Orienal Society 94:2(1974).《美国东方社会杂志)94期第2卷,1974。
③ Chinese Civilization and Bureaucracy tr.by H.M.Wright(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4),pp.129-149.赖特译,《中国文明与官僚制度)(耶鲁大学出版社,1964),129-149页。
④ 参阅亚洲研究协会“中国研究及其学科”专题研讨会,特别是玛丽·莱特(Mary C.Wright在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23:4(1964),513-516页的文章“Chinese History and the History Vocation”《中国历史与历史业》,《亚洲研究》1964年第23期,第4卷,513-516页。

水利工程:当许氏将秦汉时期的水利工程与战国时期进行比较时,他说:“战国时期建造的……水利系统……比秦汉时期水利、防洪计划要小。”(4页)这一段说明,主要是依据《史记·河渠书》而断章取义的。《河渠书》是许氏的主要材料,但奇怪的是,他竟然忽略了同在《河渠书》中另一段更古老的记载,已提到了战国时代便已存在的大规模运河系统,其叙述是这样的:
……楚国有鸿沟和其它的运河(其中一条竣工于公元前487年),这些运河沟通了吴国境內的三条河流与五个湖泊(公元前506年)……而在蜀(今四川)有由李冰(公元前306—251)所完成的运河。……这些水渠共能灌溉百万余亩的土地。①(原文:……于楚,西方则通渠汉水、云梦之野,东方則通鸿沟、江、淮之闲。于吴,则通三江五湖。于齐,则通灾、济之闲。于蜀,蜀守冰,凿离碓,辟沫水之害,穿二江成都之中。此渠皆可行舟。有余則用溉浸,百姓飨其利。至于所过往往引其水,益用溉。田畴之渠,以万亿计。)
如果,许氏同意战国中期时关于中国中、南部的记载不一定可靠,并且同意司马迁的叙述有可能受到夸张的地方传说所影响,那么,许氏便应该讨论他之所以质疑这些记载的可靠性的理由。然而,许氏一方面接受《河渠书》关于中国北部水利工程的记载,另一方面却忽略了前述关于中国中、南部的水利工程的记载。若将有关当时中国中、南部的水利工程的记载也纳入使用,相比之下,可能秦汉时期的水利计划就是另一番景象。②为了避免这种不利于秦汉时期的比较,许氏在比较战国与秦汉时期时,完全排除了中国中、南部地区的情况(4页,99—108页)。
水利工程是魏特夫“亚细亚水利型社会”和“东方国家专制主义”理论的要素。中国中、南部民间士绅在实践中发现了降雨与河、湖冲积土壤对农业的重要性,以及灌溉、排水系统的重要性,这一点经常被当作反驳魏特夫关于古代中国是水利型社会的重要根据。③就此而言,许氏所忽略的中国中、南部,便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由于他讨论水利对于农业发展的影响时,忽略了中国中、南部的水利工程,因此,秦汉政府兴修水利工程的成就,就可能被夸大了。
常识性的假设可能会认为:在发展和扩建水利系统方面,统一的秦汉帝国的中央集权政府,应该比此前分裂时期能支配更庞大的资源,进行更完善的计划。不过,这个假设有待仔细分析现有的史料,才能加以证实。此外,这个假设还基于另一个附加的假设,即:水利工程在“公共”或中央政府的管理之下(换言之,由官僚主办),必须是(或至少是)比较能有效发展的。这里,再次可以看到中国中、南部的经济发展史,将会严重挑战这样的假设。从中国历史上看,当中央集权的帝国政府消亡或衰落的时候,中国中、南部的经济,往往发展得更好、更迅速,例如三国时代的吴国(公元221—228年),南朝时期(公元317—589年),唐代后期、五代(公元755—960年),明代后期(公元1500—1644年),清代后期(1800—1911年)。
若是撇开上述的水利官办的假设,并且给予《史记》那段关于战国时期中国中部水利工程的记载多些肯定,我们就可以看到,该记载所指出的当地的水利灌溉、水上交通、以及排水工程的传统,在帝国统一之前,便已具有更久远而深厚的非官方背景。如是,一个饶有趣味的问题便产生了:这个地方民间积极主动的传统,在汉朝的统治之下,是否受到干预和压制?或者,在帝国之下仍然持续发展,只不过是朝廷为了方便而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而史官也轻描淡写,直到汉末水利发展再度变得显著为止?④我们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才能回答这个问题,从而在国家权力的上层建筑与下层的社会、经济现实之间的相互作用,才有更新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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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台湾艺文印书馆复印,泷川龟太郎《史记会注考证》第29卷4-6页,原文和注释。许氏似乎重复了埃博哈德(Wolfram Eberhard)在Conquerors and Rulers:Social Forces in Medieval China(Leiden;E.J.Brill,1965),I80.《征服者与统治者:中世纪中国社会的力量》(1965年)一书中所犯的错误。在讨论《史记》关于河流与运河的说明时,埃博哈德误以为上面的那段引文,是“对禹(传说中夏朝创造者)的赞美”,因而“不予考虑”。事实上,上述的引文,并不是关于禹的传说,而是司马迁收集到的资料。这一事实,可经检视〈禹贡〉(James Legge tr.,The Chinese Classics,III,pp.92-150.理雅格译,《中国经典》第三卷。92-150页),或检视司马迁自己的陈述来证实。司马迁说:“禹……他的功绩影响了之后的三代(夏、商、周)(对禹的赞美到此为止)。在那以后……(上述的引文从此开始)。”《史记》第29卷4页(原文:禹抑洪水…功施于三代。自是之后……)。
② 埃德哈德(1965年),页77。
③ 可参阅埃博哈德(1965年)的例子,53-62页,65-66页,74-87页。Masubuchi Tatsuo的Wittfogel’s Theory of Oriental,Society and the Developing of Studies of Chinese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in Japan,”Development Economics 4(1966)《魏特夫关于东方社会的理论以及日本研究中国社会历史和经济历史的发展》,《发展中的经济》1966年第4期316-333页。木村正雄的〈前后汉县的废置及其条件〉,《史潮》1960年73期1-28页、1960年74期49-76页,1961年75期20-47页,以及《中国古代史之区域与生产方式:前后汉县的废置面面观》,《社会经济史学》1961年27:3期,201-223页。
④ 汉代初期在广州的造船工业,似乎是一个例子。1975-76年间,一个复杂的造船工场的遗址于广州出土,说明在该地区造船的技术和活动,有相当高的水平。该工场的造船活动,在汉帝国的政权征服该地区中自治的南越王国之前(公元前179-111年),达到了最高峰(《史记》113卷6-18页)。但是,“在《史记》、《汉书》之类的正史中,找不到这些活动的记载”。而且该工场“约在公元前160—140年”被废弃了。参阅《广州秦汉造船工场遗址试掘》,《文物》杂志1977年4月,1-16页。在广州郊区出土的西汉中期古墓,也可看到相似的衰落趋势.见《广州汉墓》(北京,1981年)251页,482-485页。东汉中后期的古墓,则显示出该地区的财富和地方风俗有了显著的恢复,183页,482-485页、530页。

人口增长:许氏所估计的西汉初年人口的异常增加,在比较秦汉时期与战国时期时,又产生了另一个问题。许氏重复了司马迁在《史记》里的一段叙述:
(汉)朝初年,只有20%~30%的户籍登记人口留居在他们的家乡。不到一百年……各地区的人口增长了两倍、三倍,甚至更多。(16页,粗体由书评作者所加)(原文:天下初定,故大城名都散亡,户口可得而数者十二三,是以大侯不过万家,小者五六百户。后数世,民咸归乡里,户益息,萧、曹、绛、灌之属或至四万,小侯自倍。《史记》18卷3—4页。)

但是许氏忽视了司马迁特有所指的词:“户籍登记”和“留居”。众所周知,估算古代中国的人口数,是一件非常困难的工作。一般来说,这些数字较能精确反映的,往往是政府户籍登记机关的效力,与人口定居、流动的情况,而较难反映实际的人口数。因为,这些数字在战争时期与承平时期的波动甚大,有时在短期内甚至陡降60%至90%,或是百分之几百地倍升。司马迁充分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在前引的叙述中,特别注明“户籍登记”和“留居”者(相对于迁徙者),以作为证明。这一点,在司马迁关于曲逆(汉初成为曲逆侯国)人口的说明,可以清楚地看到。其叙述如下:

原本在秦朝时,登记有三万多户。在战乱频繁的动荡年间(公元前209—202年),许多居民逃离或躲藏。现在登记的只有五千户左右。①(粗体由书评作者所加)(原文:始秦时三万余户,闲者兵数起,多亡匿。今见五千户。)

汉朝初年锐减的人口数字,以及其后激增的数字,如曲逆人口登记所示,与实际的人口消长并无很大的关系。之所以锐减,是反秦起义时人口散乱、政府户口登记机关崩溃的结果;而其后的激增,则是汉代建立以后,政府机关复苏,人口又重新登记的结果。
当许氏在表1引用曲逆人口数字来说明汉初巨大的人口增长时,忽略了司马迁在上述两段叙述中精心推敲的词句。表1所列的其它19个地区的人口数字,都可能与曲逆的人口数字有同样的问题。许氏的结论:“西汉这一百年来,人口增长了一倍,而且增长绝不只如此”,其证据是相当不足的。丛书的总编辑杰克·杜尔(Jack Dull)也重复了相同的错误。作为一个研究汉代历史的专家,他应该注意到这一严重的问题。
佃农人数:许氏在估计汉代总人口中佃农的比例时,又犯了另一个严重的错误。这个错误,又是因为他误读了一段司马迁在《史记》中的记述所造成的。司马迁在《史记》卷30这样陈述汉武帝在公元前117年所实施的高压政策:
那些财产在中等富裕程度以上的商贾,绝大多数都破败了。(许氏的翻译,193页。粗体由书评作者所加)(原文: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
这样的叙述相当夸张。如果考虑司马迁在商业上赞同道家自由放任的立场,以及他对武帝高压政策的反对,司马迁可能夸大了这些政策的伤害性后果。②许氏忽略了司马迁特有所指的“商贾”二字,误以为这段记述的意思,是皇帝使大多数中等富裕程度以上的人家都破败了(“中家以上大率破”),没收了这些人所有的地产,并将50%的充公土地,给了那些检举告发的人(65页)。而且,许氏在估算土地私有的程度与佃农的数目时,将充公土地的数量,和当时大多数的中家地主所有的土地数量画上了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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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请参阅《史记》56卷15页。
② 司马迁所完成的《史记》,是由他的父亲司马谈开始创作的。司马谈曾跟随黄子,学习道家思想,而且在他的《论六家要旨》中,公开支持道家思想(《史记》130卷7页,12-14页)。也可参阅伯顿·沃森(Burton Watson)的Ssu-ma Ch’ ien;Grand Historian of China(New York and London;Columbia Univetsity Press.1958)《司马迁:中国伟大的历史学家》(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58年),43-48页。认为司马迁赞同道家思想的观点,沃森是强烈反对的。他指出,司马迁是站在儒家思想的立场上,艰苦地反对汉武帝的政策(30-35页,150页,168-174页)。然而。武帝力图控制大商人、大地主的做法,与许多儒者的改革提议,是站在同一阵线的。例如贾谊(公元前201—169年)、董仲书(约于公元前179—104年)、公孙弘(公元前200—121年),以及一些半调子的儒者,如主父偃(死于公元前127年)、田蚡(死于公元前131年)、晁错(死于公元前154年)、张汤(死于公元前115年)。关于他们的传记,参阅《汉书》48,49,52,56.58、59,64A卷。亦可参阅班杰明·华立克(Benjamin Wallacker)的“Har Confucianism and Confucius in Han”《汉代儒家思想和汉代时的孔子》,收入于大卫·罗伊(David Roy)和Tsuen-Hsuin Tsien主编的Ancient China:Studies in Early Civilization(HongKong: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1978)《古代中国:早期文明的研究》,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78年。215-228页。儒家之反对武帝的政策,如同沃森所述,是在武帝在位的后期、以及武帝死后,才盛行起来,请参阅本文以下的讨论,与注23-24。

同样在《史记》卷30中,司马迁为充公的土地数量作了约略的估计:“在大县有几万亩,在小县有万余亩。”许氏计算之后,认为这是中家地主所有土地的25%(中家地主所有土地的50%的一半)。许氏因而下了结论:
在大县,富裕中家的总财产至少有十万亩耕田,在较小的县有几万亩……如果这些田都租给佃农,每户佃农耕种五十亩……那么每县的佃农户应不过几千户。然而,每县的人口却普遍超过一万多户。人口多的具有四万到八万户,人口少的具有三千户至五千户。所以.佃农人口几乎不超过总人口的20%。(65-66页)(粗体由书评作者所加)
为了支持他的结论(佃农比例很低),许氏进一步计算了三个假设性的县的佃农数量,分别得出(占总人口的)4%、12%、20%(66页,注18)。
这样的计算,可能会一错再错。例如,在《汉书》中(王先谦的《汉书补注》28B卷48b-49页),县的总数(包括道和侯国)是1587,可耕地总面积是827053600亩(杰克·杜尔在计算汉代每人平均可耕地面积时,采用了这一数字,见编者前言,xiv),每县平均可耕地面积为521142亩。根据许氏的估计,中家地主拥有的土地和佃农所耕种的土地数量,介于2万至10万亩之间,约占可耕地总面积的11.5%左右,余下的88.5%,可为独立的小自耕农所有。如果这个情况属实,将会大大地改变我们对汉代社会经济结构的认识。
这些错误的估计,全都是因为误读了上述的《史记》卷30的记载。在那段文字中:(1)司马迁所指的是“商贾”的破败,而许氏所理解的是一般的中家地主;(2)司马迁提到他们的破败,是汉武帝一连串复杂的压制手段所造成的,而且只有那些被指控盗铸假钱的人,其财产才遭到没收。①
商贾的身份在汉代市籍②中所受到的高度限制,以及汉朝廷对于商贾长期的歧视政策,在司马迁的《史记》卷30有详细的讨论。从这些记载来看,在汉武帝在位初期,这些拥有土地的“商贾”,很可能只构成大地主阶级的一小部分。再者,司马迁也讨论了汉武帝长期以来所采用的各种复杂的财政政策。这些“商贾”的破败,最有可能是这些压制措施所造成的。他们当中只有少数人(那些被发现或被指控匿报财产、铸造假钱的人),变成皇帝意志下的牺牲者(即财产全部被没收)。③事实上,主要是皇帝的压制手段,许多商贾才开始将他们的投资从商业转移到土地,因而使汉武帝在位后期及其以后的土地侵占问题更加恶化。
现在,让我们设想一下:(1)武帝在位的初期,拥有土地的“商贾”,占所有的中家地主的50%(若考虑在武帝以前,“商贾”的地位只是名义上受到限制,且在朝廷的自由放任政策之下,贸易和工业是比较有利可图的,此一估计恐怕远大于真实比例);④(2)70%(大多数)的“商贾”,都在皇帝的压制措施之下破败了(如果我们考虑司马迁叙述时的夸大口吻,这也可能大于真实比例);(3)破败的商贾之中,只有50%的人被政府没收了全部财产;那么之前提到的每县充公土地数20000—100000亩(平均6000亩),将只占中家地主所有土地总数的17.5%(随意的估计)。则每县中家地主的土地总数为114000—571000亩(平均343000亩)。如果这个土地“全部都租给佃农,而每户佃农耕种50亩”,则每县佃农户将会有2280到11420户(平均6850户),也就是占总人口的工9%(人口60000户的大县中,将有11420户的佃农),乃至于57%(人口4000户的小县中,将有2280户的佃农),而非许氏在66页与注18所估算的4%、12%或20%。
如果我们计算一下,中家地主平均拥有343000亩的土地,而每县平均可耕地面积为521142亩,则中家地主占有65.8%的土地,而其余可供独立小农户耕种的土地,将不超过34.2%。如果我们使用括号内的平均佃农数6850户,而汉代一个县的平均人口假设是10000户,佃农的比例就更大了,即68%。保守看来,中家地主所占有的可耕地,并非全部租给佃农,其中一部分可能由雇工或奴隶来耕种。约略估计,中家地主拥有至少60%的可耕地,而独立小农拥有不超过40%的可耕地,则佃农户数于总人口达40%~50%,也许更接近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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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请参阅《史记》30卷29-33页。
② 注意“市籍”这一专门名词,《史记》30卷24-25页。
③ 请参阅《史记》30卷13-14页、22-25页、41-44页。
④ 《史记》30卷7页、16-17页;22-24页、129卷4-40页(汉代初建的商业利润)、28-34 ,41-44页(汉代初期至武帝时期)。

国家权力:许氏对于史料的处理,就这样(没有根据地)展现了一幅关于汉代低层阶级的社会、经济情况的美好图画,并(直接或间接地)扭曲了当时政府权力的性质、程度及其影响。我们能够像许氏一样,想象汉武帝竟然能没收“绝大多数中家以上的地主”所拥有的全部土地吗?
事实上,武帝集中国家权力与控制经济的努力,开始时相当成功,因为那时只触及国家、社会的最上层,即诸侯王、中央政府中地位牢固的朝臣,以及首要政府机构所在的大城市内的大商人、大工业家。但是当这样的努力延伸到郡县以下的地方,并波及到地主的土地时,便以土地既得利益者的强烈反抗而告终。①由武帝派往各地“州”、“郡”行政机关的“酷吏”,扰乱了地方权力结盟的平衡,却又缺乏有效的措施来控制这一情况,②导致了武帝在位后期“关东诸郡”(华北平原的经济中心)广泛的动荡。据《汉书》6卷33—34页记载,公元前99年“泰山、琅邪一带群盗……阻塞了山中信道,袭击城市。结果大道小路受阻。皇帝特别使者去……他们穿着绣衣,佩带斧头,分头追踪捉拿那些犯法的人。”(原文:泰山、琅邪群盗……阻山攻城,道路不通。遣直指使者……衣绣衣杖斧分部逐捕。)这一行动的直接结果,是许多“刺史、郡守和小吏被处死了”(原文:刺史郡守以下皆伏诛),原因很可能是他们与犯法的人有关系,或者对犯法的人表示同情。在朝廷接下来发给关都尉的诏令中,这种联系得到进一步说明。诏令说:“现今,有许多豪强与群盗有联系,或在某种程度上依附群盗。必须认真调查来往的人。”(粗体由书评作者所加)(原文:诏关都尉日:“今豪杰多远交,依东方群盗。其谨察出入者。”)③虽然这些叛乱分子被朝廷谴责为“盗贼”和“不法之徒”,但他们与当地的豪强、地方或中央政府的高官,都有良好的关系。换言之,他们并非下层农民,而是武装起来的地主,他们制造事端,违抗皇帝。④关于制造事端的人有何下场,并没有下文。恐怕他们仅仅受到轻微处置,因为若是皇帝严厉惩处他们,历史上应留有记载,就如同处决上述那些官员的情况一样。⑤此后,皇帝对宗教仪式变得格外虔诚,巡行了“关东诸郡”,并于公元前98年于泰山,95年于琅邪,94年、88年再度于泰山进行祭祀。⑥这些宗教性的活动,可能体现了皇帝为安抚当地领袖的不满所做的努力。这一点,或许可见于公元前90—89年,皇帝在田千秋的建议之下,以宗教为借口,放松了一些高压手段。⑦其它打压的措施,在昭帝(公元前87—74年)和宣帝(公元前74—48年)在位时期,或成效不彰,或加以放松。公元前81年,武帝死后才第六年,朝廷便召集会议,“举贤良文学”,来检讨武帝的政策。许多被“举”的士人,是地方土地既得利益者的代言人,他们强烈批评了武帝的措施。⑧接着,在公元前80年间,武帝政策在朝廷的主要捍卫者,戏剧性地受到整肃。⑨因此,总的来说,武帝为粉碎地方的地主豪强所做的努力,终归是失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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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注意司马迁在《史记》30卷6-44页中,愈来愈悲观的语气,与他提到的愈来愈大的动荡。
② 参阅《史记》30卷13-14页,29-30页,41-42页。其中有一段甚至表示,高压的措施导致了旱灾,惟有处死桑弘羊(负责这些高压措施的大臣),雨水才会降临,30卷44页。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酷吏”大都不得好死。其中,部分酷吏的下场,记载于《史记》30卷和222卷4页、7页(武帝以前)、9页、10 ,25 ,26页、30页、33页、36页、41页。
③ 德效骞(H.H.Dubs)译History of the Former Han Dynasty,II(1944,1954).《前汉史·卷二》(1944年,1954年版)106页。
④ 亦可参阅《史记》122卷18页(张汤所造成的纷扰),29页(义纵和王温舒所引起的不宁),37-39页(公元前95年的武装反抗)。
⑤ 《史记》122卷38-39页.提到许多武装叛乱者的领袖,或遭杀害,或遭捕获,但是朝廷对他们的支持者却无可奈何。“其后,小吏畏诛,虽有盗不敢发…府亦使其不言。故盗贼寝多,上下相为匿。”
⑥ 德效骞(Dubs),第2卷106页、111页、117页。
⑦ 《汉书》66卷5-7a页。以及卜式的建议,58卷10b页。这一点可由《史记》中的说明进一步地证实:30卷35-37页(由于山东的不宁而实行的大赦),40页(卜式关于放松压制手段的建议),41页(郡的武装反抗),43页(武帝巡行山东)。
⑧ 《汉书》66卷6b-7a页。这场辩论是在儒家占优势的情况下记录下来的,见埃森·盖尔(Esson M.Gale)Discourses on Salt and Iron《盐铁论》,(台湾:正文出版公司1967年再版)。
⑨ 《汉书》66卷67a页、68卷3-4页。请比较盖尔(1967).xvii—xxx页。

国家权力和政府干预地方事务的局限性,可以从颖川区域(洛阳东南约500里,华北平原的南端)的变化看出来。西汉时期,该地区以地方豪强难以控制而闻名,朝廷发现,要驾驭这些人格外困难。公元前73年,当赵广汉被任命为该地区的郡守时,他发现当地许多大家族通过联姻而结合,并形成控制地方政府的强而有力的集团。赵氏在这些大家族之间制造冲突和对立,以破坏其联盟。结果,该地区便在大家族间的权力斗争中被搞得四分五裂。在赵氏之后继任郡守的,是两个儒家文人:韩延寿和黄霸。他们诉诸儒家和谐关系的理想,并以儒家的礼仪,认可并恢复了这些大家族之间的婚姻联结,来改善当地的状况。地方豪强的势力(大家族与大地主),本质上仍完好无损,但是他们在名义上“儒家化”了,所以在汉朝廷和儒家文官的眼里,变得比较容易接受。因此,“地主—文人—官员”,这一新精英网络的开启,是武帝的政策和措施的结果。①
田租税率:新精英或“士大夫”势力的兴起,不仅在汉代历史上,同时也在中国悠久的历史上,标示着一个重要的分水岭。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让我们来检视许氏在分析汉代农业经济时所犯的另一个错误:一般农户所须负担的田租,许氏估计,西汉时期实际的田租税率,要比官定税率低得多。为支持这一论点,他引用了公元前31年侯爵匡衡补缴田租的例子,他说:
公元前32年,缴给一个侯爵(匡衡,他的食邑有40000亩)的田租,达1000石粮食以上,或者1650斛以上 ……因此,每亩地的田租应为4/10斗(或4升)粮食。(75页)
许氏以此来抵消1斗(或10升)粮食的官定税率(约占年产量1/30,如同大多数汉代文献所记载)。从而达到了折中后较低的实际税率:每亩5升粮食。许氏认为这是“下降程度在合理范围内的数字”,并以此来估算农户的税收负担。(79页)
然而,上引的论述是以《汉书》卷81 10a页为基础的,而《汉书》所提到的侯爵匡衡的40000亩土地,是“堤封”而非“定垦”。关于“堤封”(包括未加耕种的住宅地区、道路、山丘、河流等等)和“定垦”(定期耕种的土地)的区别,在《汉书》卷28 49b页说得很清楚。《汉书》更进一步说明,在汉代共14513640500亩“堤封”中,只有827053600亩(即5.9%)是“定垦”。这个比例实在是过低。既然“堤封”理应涵盖汉帝国所拥有的全部领土,而“堤封”的大小,是根据估计,而非由实际测量得出,因此很有可能被夸大。另一方面,“定垦”则是政府税收的基础,往往由于逃税而被低估了。匡衡的侯国位于临淮一带,在华北平原的东南边缘(今安徽省),在汉代时期其人口既不拥挤也不至于稀少,如果我们假设这个侯国的耕田(即要收税的田),占“堤封”的40%(几乎是上述假设的比例的7倍),那么由前述补缴的田租所计算出来的税率,是每亩1.03斗,这比官定税率每亩工斗略高一点,而非许氏估计的每亩O.4斗。由于误读了《汉书》的叙述,许氏为一般农户所计算的税收负担,比实际要轻,因而将汉代农民的经济情况,描绘成一幅更加美好的图画。
由于农民生活的情景是如此的美好,汉代初期一些儒者和官员对于农民困境和地主剥削的不满,往往遭到许氏摈斥,认为他们是在说教、或是危言耸听(15-16页)。杰克·杜尔使得这个问题更加恶化,他说:“此一图像(许氏的研究)……说明了董仲舒、晁错的著名论述(关于贫穷农民的境况,15-16页,159-164页)是如此的夸大,以至于(至少在西汉的前半期,甚至在整个汉代)不再具有代表性。”(编者前言,xix)令人不解的是,这样的乐观主义到底有没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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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陈启云(Chi-yun Chen),Hsun Yueh:The Life and Reflections of an Early Medieval Confucian(Cambridge and NewYork:Cam- 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5)《荀悦与中古儒学》(剑桥大学出版社,1975),18页,23页,注69;或高专诚译,《荀悦与中古儒学》(辽宁大学出版社,2000年)。转贴于 下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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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许氏以复合的、动态的角度来讨论汉代的经济发展是相当成功的。他正确地追溯汉代初期纯商业的衰落(36-57页)和农业经济的兴起(129-136页),将之归纳成为许多互相关联的因素:政府的政策、人口的变动、地主的扩展情形、小农的情况、以及有利于地主、小农发展营利性副业的情况。到了西汉的后半期,许氏对于“由各种势力的团体混合而创造出的三位一体:有财富者、有学识者、有权力者”所引起的重大变化,给予了应有的重视(54页)。然而,许氏所偏向的政治性经济观点(经济受汉代政府官僚之控制),往往影响他关于汉代地主阶级之形成与发展的讨论。由于地主阶级向来是中国农业经济的骨干,不仅在汉代如此,在汉代以后悠久的历史中亦复如是,所以这一问题值得进一步的探讨。

在讨论汉代初期情况时,朝廷“根绝战国时期残存下来的封建地主”的成功,似乎被许氏过分夸大 (45页)。根据许氏的假设,西汉初期(约公元前202—87年),绝大多数战国时期残存下来的封建地主已被根除,而汉代新的大地主又尚未形成,小农户可获得充分的耕地。不过,以下的事情却证明他的假设不符事实。西汉的创始者汉高祖在西汉成立之后,面临着一个困难:他无法找到足够的土地来安置退役的将领。公元前202年,汉高祖于诏令中宣称:

在(过去的)贵族的成员,与那些从军队退役的人中,许多人具有高爵位。我三番五次命令官吏,将田土和房宅优先分配给他们……有些具有爵位的人,是当地人民的统治者,受到皇帝的尊重和表扬,井且已钬定多年。但是,对于他们的请求(土地安置),官吏们却没有采取行动。这完全无法理解……。此外,根据法律,那些授有武功、军功爵的人也应给予土地、房产。可是,现在有许多从来没打过仗的小官吏,却中饱私囊(攫取土地),而那些授有武功、军功爵的人什么也得不到。这是为了个人的私利而违背了公众的利益。(粗体为书评作者所加)

(原文: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于吏者,亟与。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甚亡谓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

虽然在诏令的结尾,皇帝威胁要进行一次调查,并严惩不遵守诏令的人,不过关于调查、以及因而产生的惩处,却不见于任何记载。当时,汉高祖正忙于应付那些更迫切地威胁着他的皇位的事宜,而此事也许就不了了之了。

上引诏令,引出了一些颇堪玩味的历史问题。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强调了“公权力”和“私人利益”之区别,对于有兴趣于此论点的人来说,这个诏令具有极大的意义,因为它清楚地区分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并提到在分配土地的过程中,“私人利益”占了上风。值得思考的问题是:谁构成了“公众利益”的领域,谁又属于“私人利益”集团?在争夺土地时,究竟谁胜谁负?粗浅地阅读上述诏令,会得到一种印象,即“官吏”和“小吏”是代表官僚公共领域的,亦是胜利者;而处于政府官僚之外或边缘的“过去的贵族”、或“武将”则是失败者。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第一,诏令明确规定应该遵守皇帝的命令,维护法律而奖赏有军功的“官员”和“小吏”,事实上却违反了公共的利益,而去支持私人的利益。第二,虽然诏令提到“贵族的成员”,但是将他们与“从军队退役的人”、具有特别七大夫“爵”位的人相提并论,这些爵位不是旧的封建衔称,而是新创造出来的“武功、军功爵”。诏令的重点,在于那些曾经在汉军打过仗的、“立过武功的”、“被皇帝尊重和表扬的”人,而非一般的过去贵族的成员。②

实际的情况却是,在反秦起义、以及随之而来的内战中(公元前209—202年),许多过去的封建贵族和地方领袖,离开了他们的根据地而参战。被汉军吸收之后,他们成为兴起中的汉朝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即那些“具有高爵位”、“立过武功”、被皇帝表扬的人。但是在此过程中,他们却失去了在家园的根据地。他们的土地所有权,被那些从未加入汉军、留在家园的过去贵族和当地领袖夺走了。这些地方豪强并没有从新的汉朝政权获得头衔或爵位。因此,在皇帝和史官的眼里中,他们不过是“私人”。但是,这些地方豪强,才是田土争夺的真正胜利者。上述诏令中提到的“小吏”,在帝国正式的官僚系统中,是没有官衔和地位的人,但他们逐渐暂露头角,成为地方势力的一部分:或成为地方豪强,或被地方豪强所荐举和控制。诏令提及的“官吏”,则是朝廷正式任命的人,是帝国上层建筑中极为重要的部分。然而诏令指出,即便是这些官员,他们对新建立的汉朝廷的忠诚,也值得怀疑。他们不是被那些“私人”(地方的真正统治者)所操纵,就是被腐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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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效骞(Dubs),第一卷(1938年)105-106页。亦见于许氏,157-158页。

德效骞(Dubs),第一卷103-107页。根据《汉书补注》113卷5a页的意见,上述引文的第一句话,应该读成“在那些(曾经参加军队而)现在退役下来的(过去)封建领主的后代之中,”而不应该读成“在(过去)贵族的成员之中,与那些”(粗体由书评作者所加)。更有甚者,其中的“爵”特指“秦民爵”,这一点在孙楷的《秦会要》、徐复的《秦会要订补》(上海,1955年)书中,有详细的讨论(225-228页)。也可参阅鲁惟一(Michael Loewe) "The Orders of Aristocratic Ranks of Han China,”《汉代中国的爵位》T’oung Pao《通报》1960年48期:1-3,97-174页。

换言之,新建立的汉朝廷,否定了遗留下来的地主(战国时期残存的封建地主)与新的地方豪强的官位和特权,这一方面也许是成功的;但是,在根除他们日益扩增的土地时,却不太成功。也就是说,汉初的地主阶级,恐怕比许氏所认知的要强大许多。前述儒家学者董仲舒、晁错等人的论述,都可以支持这个观点,并不像杰克·杜尔所宣称的缺乏代表性。这一点也证实了我所修正的估计,即直到武帝在位时期,地主占田的比例,要比许氏所估计的大得多,这也解释了(之前讨论到的)武帝想控制各地方土地既得利益者的企图为什么会失败。因此,在汉代帝国结构的背后,也许存在着一个比魏特夫学派所意识到的更加强大、也更加广泛的“私人利益”。

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观点,用以检视汉朝廷不断在改变的政策和措施。汉代初期,朝廷内部和各地方领裇,都对已垮台的秦朝政权过度干预的政策怀有强烈的反动。汉初的朝廷,因为偏好道家“无为”的指导,算是实事求是地承认了官僚政府行动的局限性。汉政权并没有费力去激烈改变、拆卸秦朝“法家”的行政系统一一其帝国的外貌依然维持着。在经济政策方面,自由放任的态度十分流行,在地方上尤其如此。这使经济得以从反秦起义的大破坏中恢复过来。但是,秦朝以前的封建结构所遗留下来的社会、经济非正义的问题,却依然存在,并且在秦汉鼎革之际残酷的土地争夺中,更深一层地恶化了。①

文帝(公元前179—157年)和景帝(公元前156—141年)在位期间,朝廷曾试图温和地介入经济,但那些政策却制造了更多的问题。田租的减免,仅仅使地主受惠。而向富商和地主卖官鬻爵,对于汉初曾力废商贾、地主的政治地位和特权的朝廷来说,则是一种妥协。②武帝的改革,实际上是由某些成为政府官员的成功商人和工业家主持的。③虽然,改革使“商贾”破败,使商业成为政治上不受欢迎的职业,但事实上却迫使许多富人投资于田地,成为地主,因而更加剧了土地侵夺的问题。帝国官僚系统在表面上的权力增强了,为了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做官成了理想、甚至是不可避免的手段。尽管,这样似乎是夸大了政府的权力和影响力,却也使得行政官僚系统在处理所谓“私人利益”时,其一致性受到损害,其效能亦大打折扣。④西汉中期之后,著名的“儒家化”过程的结果,也与之相似。⑤通过儒家教育和文官系统,朝廷所征召的,实际上是负担得起教育的有钱人,和地方上控制着“荐举”制度的有势者,于是有钱有势者在政府官员中的人数大为增长。⑥正如前面讨论颖川地区的情况时所指出的,儒家思想在此只不过成为虚饰的外表,在朝廷的眼中,它使地方势力的结盟比较正派,比较可以接受罢了。哀帝在位时期(公元前6—1年),儒家的改革者再一次警觉到,土地侵占的危机已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⑦

许氏书中所描绘的中国汉代地主的情况,却相当不同:(1)由于许氏相信,汉初朝廷在根绝之前残存下来的封建地主方面相当成功,他便假设从汉代初年至武帝统治时期,只有弱小的地主阶级存在。(2)这样的情况,使得武帝之破坏地主阶级,并没收大多数中家以上地主的土地,有了可能性。(3)武帝统治之后,一个新的地主阶级逐渐产生,但是“直到哀帝统治之前(公元前6—1年),土地的集中并没有形成社会的危机”(54-55页)。(4)由于弱小的地主阶级任由朝廷的摆布,所以许氏认为新地主阶级的成员,主要是与政府有联系的团体,即“外戚、宦官、宠臣、高官、皇子、公主、以及这些人的亲戚和后代,以及一般的官僚成员”(43-45页)。(5)由于这些成员依附于朝廷政府,因此新地主阶级的发展,是随着汉朝廷权力的扩张而同时进行的。许氏从而总结:汉朝廷对于地主阶级和佃农的控制,一直到东汉末期才崩溃(54-56页)。(6)即便如此,许氏看到了大型的半自治的田庄的兴起,而其中的“佃农完全受到地主的控制”,许氏也认为,这对于帝国并非威胁,不过是道出了根本的“地主与佃农之间的两极化的社会差异“(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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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启云,Hsun Yue and the Mind of Late Han China,(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0)《荀悦与后汉思想》(普林顿大学出版社,1980年),11-17页,以及其中的引语。也可参阅盖尔(Gale)(1967年)对此主题开创性的讨论,xvii-xxvi;亦可参阅沃森(Watson)(1958年)26-29页。

参见本页注①,(史记)30卷4页,5-6页,10页,12-13页,35页。

最著名的是东郭咸阳、孔仅、桑弘羊(之前曾述及),《史记》30卷20-21页、23页,“使孔仅,东郭咸阳……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吏道益杂不造而多贾人矣。”

《史记》30卷13页“吏道杂而多端则官职耗废”,23页,35页“世家于弟富人,或斗鸡走狗马戈猎博戏乱齐民,……人财者得补郎,郎选衰矣。”还有122卷17页,20页,24页,28页,29页,3l页,33页,35-36页“温舒为人谄,善事有势者。即无势者视之如奴,有势家虽有奸如山弗犯。无势者,贵戚必侵辱。”(最后一句话说得很清楚,“有势者”不是指“贵戚”,而是指前面讨论过的“地方豪强”),37页。

在司马迁对儒家宰相公孙弘,以及对半调子儒者张汤的批评中,已预料到这一点了。《史记》30卷13-14页“然无益于俗稍骛于功利矣”;122卷15页“汤……欲傅古义”。

陈启云(1975年),12-15页及注释。

关于东汉时期绝望的局势,请参阅陈启云(1975年),10-39页。

如前所述,这些论点的根据有严重的问题。特别是论点(4)的根据,如前所论,必须基于对地主占田规模的恰当估计。如果根据许氏的估计,地主只占有总可耕地的20%(大地主占田的比例就更小了),那么与政府有关联的集团所占的田,在总耕田中比例将会很大。另一方面,如果根据我所修正的估计,汉代地主占田60%以上,此外尚有从汉代以前残存下来的大地主阶级,那么,与政府有关联的集团在汉代地主阶级组成中的重要性,就大大减少。即使这些集团在帝国的上层建筑中强而有力,但他们在汉代地主阶级中也只占一小部分。①

如果以上的批评是正确的话,那么可以看出,整个汉代,地主阶级的发展是极为活跃的(尽管在公元前202年有汉高祖威胁性的诏令,而西汉中期又有武帝的高压政策)。因此,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似乎将不断会有拉锯战(如同公元前202年的诏令所示)。在“公共利益”一方,包括了汉朝皇帝和他的同僚:创建汉朝的武将,还有“外戚、宦官、宠臣、高官、皇子、公主等等”。“私人利益”一方,则包括各地的豪强,以及根植于地方的地主。虽然许多武将、外戚、宦官、高官等,可能来自于地主阶级,但是他们并没有使庞大的地主阶级成为“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或是改变地主阶级本质上的离心倾向。

儒家思想中,和谐关系的理想的传播,以及新的“地主—文人—官员”精英集团的形成,协调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但没有解决向心与离心的冲突。这一过程有助于进一步巩固由大家族、大地主和各地豪强所控制的地方区域。②大型的自给自足的半自治田庄的兴起,其中的佃农与地主之间的人身关联和依附关系,恐怕不是如许氏所假设的:根本的“地主与佃农之间两极化的社会差异”(54-56页)。因为,两极化的概念,是基于我们现在对纯经济关系的分析之上,而没有考虑到儒家思想对于和谐的诉求,以及对于血统、亲属关系、社区团结的强调,这样的思想在汉代后期和汉代之后都很普遍。可以说,在这一过程中,统一帝国的根基不断被腐蚀,终于结束了汉代王朝,并诞生了中国中世纪的士大夫阶级。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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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木村正雄(Kimura vlasao)(1960,1961年).从另外一个角度,用不同的史料,得到了相似的结论。木村将汉代的两种“县”作了区分:(1)从汉代以前的旧封国或村邑演变而来的旧区域,这些区域自有其根深蒂固的地方根基。(2)在战国时代晚期或汉代建立的新区域,这些区域,是政府的水利工程(“公共权力”的基础)占支配地位的区域。据木村所见,在汉代超过三分之二的县为“旧区域”,大多数的旧区域,在整个汉代都存活着。另一方面,大多数“新区域”。在后汉时期不是被废除,就是消失了。

36关于我对“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拉锯战,与儒家思想的传播中,向心一离心冲突的调和,以及汉帝国最后崩溃的观点,可参阅陈启云(1975年),10-47页。

当然,这并不意味汉朝廷与帝国的官僚系统,对于地方豪强和士大夫没有什么影响,而是意指其互动是双方面的。关于汉帝国的官僚传统对中国中世纪的士大夫的影响。请参阅陈启云(1975年),5-9页,47-65页;以及《中国中古士族政治考论之一(渊源论)》,《新亚学报》1977年12期,143-183页。

汉代中国经济、社会和国家权力

汉代中国经济、社会和国家权力

上述的批评,只是针对许氏书中某些关于汉代社会政治史的一些假设和主题,特别是针对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的观点,在《汉代中国丛书》中所造成的残余影响。如讨论所示,汉代中国,即便是在武帝强有力的高压统治时期,也不是魏特夫所假定的“极权”整体的典型。当然,许倬云教授对于汉代农业本身扎实研究的内在价值,不应被这批评所减损。就这一点而言,许氏之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信息的源泉,以及许多精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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