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一社会二元范式下将权力分为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表现出了和谐与冲突的二元存在。在社会治理中,应拓展同质的社会权力,尊重异质的社会权力,实现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协作,进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
关键词:和谐社会;国家权力;社会权力;协作;疏离
权力是一种影响和改变他人心理和行为的能力,是权力主体用来影响他人,要求他人根据主体意愿、要求和命令办事。狭义的权力通常指国家政治权力,广义的权力则包括国家政治权力在内的一切社会影响力。从国家一社会二元范式将存在于一个民族国家之中的权力分为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两种类型。国家权力又称国家政治权力,是存在于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并对人们政治生活起支配作用的影响力;社会权力是产生和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并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支配作用的影响力。在社会生活中,社会如何通过自我控制满足自身的秩序需求并确保其自主性,国家如何供应社会秩序并有效地实现社会控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际,探讨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及其关系具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分离
任何社会组织或社会共同体必须依靠一定的权威和力量来规范和维护组织内部的生活秩序,从而产生一定的权力。在人类社会处于野蛮时期,人类在生存竞争中自然形成了部落、氏族社会及一些小型的群体组织,如地缘组织、亲族等。这些组织内部没有阶级对抗和国家强制力,其内部事务的管理和应对外来者交易和斗争,主要通过内部约定俗成,借助于一定的祭祀程序来进行。这是权力的早期形态,主要以社会权力的方式存在。当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国家以强制手段夺取了社会权力赖以存在的社会资源,如法律代替习俗,国家机器代替社会契约等:进而掌控了国家软权力(意识形态)和硬权力(强制性的物质力量),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形成国家权力。社会成为“一切权利与权力的原始的和最终的根源。”国家权力凭借国家强制力大量吞噬社会权力,使社会权力难有生存空间。即使部分社会权力得以存在,大多表现为与国家权力同质,并在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如我国奴隶制解体时,凝聚在专制体制下的社会能量,逐次释放而成为独立于政治之外的社会力量:包括掌握知识资源的儒生学者,掌握新发展经济资源的富商大贾,以及掌握游离人口资源的任快之士。在古代雅典民主共和国,“其城邦国家与公民社会并存,市民和公民社会分别直接享有决定城邦大事的权利和权力,因而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二者是一体的”。另外,还有一部分社会权力表现出与国家权力的异质性差异。尽管这部分社会权力长期受国家权力的侵蚀、压制,但异质性的社会权力并没有因此而退出历史舞台,反而时时以国家权力对立面出现,如以血缘、地缘为纽带的家族权力与皇权的对立。特别是随着阶级矛盾日益激化,被压迫阶级为摆脱对对立阶级的依附关系,实现自身的独立,开始进行反抗甚至是暴力革命反击国家权力的奴役,这种暴力革命就是社会权力异质性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早期二元存在中,国家权力一直处于绝对支配地位。
伴随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作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通过立宪确立了“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分权制衡”等原则。国家基于社会的需要,逐步“把‘国家’吞噬的部分权力归还给社会机体”,社会组织获得了独立的自由发展空间,社会组织不断涌现,社会权力不断拓展。如新闻媒体享有的新闻监督权、社会自治组织的自治权、社会公益组织的管理权与监督权、政党组织的国家权力等等相继获得法律支持。社会主体一方面吸纳“回归”的权力,另一方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出新的社会权力,如资本权力随着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崛起而生成。这时的社会权力同样表现出与国家权力同质性和异质性存在。但与传统社会相比,不仅同质的社会权力获得法律上的认可,甚至部分异质的社会权力也得到法律支持,如游行示威、甚至暴力反抗暴政的革命权力也为宪法所确认。这样,国家权力和大量的社会权力都成为体制内权力。社会权力的合法化是现代文明进步的重大成果。尽管异质的社会权力大多站在国家权力的对立面,但通过法律认可的方式为社会权力的行使提供合法性依据,并将两者的矛盾与冲突从传统的体制外渠道纳入到体制内渠道加以解决,从而将对立关系限定在国家权力能够控制的范围,避免国家权力因受到异质的社会权力突然一击而剧烈动荡的压力。
综上所述,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的二元存在是人类社会进入到文明社会后的必然现象,探索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之间良性互动是现代社会权力运行的首要内容。
二、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协作与疏离
国家权力凌驾于社会之上并以超阶级的面目出现,社会权力产生于社会并存在于社会之中。一方面两者之间相互协作,互相依存,社会权力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社会权力的保障。另一方面两者又相互疏离,即两者在权力博弈中存在着侵吞与反侵吞,制约与反制约的关系。
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协作。这种协作关系从静态上讲,表现在同质性和同根源性两个方面。所谓同质性就是在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权力和在政治生活中占统治地位的国家权力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国家权力代表公共意志,是特定社会阶级、阶层和集团取得统治地位后,将其已有的代表自身利益的权力给予国家法律认可,形成国家权力。作为国家权力补充的社会权力在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它与国家权力一样都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只不过它们作用领域和表现形式不同,前者维护国家政治生活秩序,而后者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前者以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权力”面目出现,后者以存在于社会之中的“私权力”的面目出现。这种同质性,使得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权力可以在体制范围内以个体或群体方式生存和发展,并协助国家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同根源性是指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与某一特定的生产力发展阶段相联系,是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特定经济和社会条件的产物。如封建所有制形式和封建的小农生产方式决定封建社会的阶级和等级结构,产生相应的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封建专制权力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封建族权。社会权力是以所有制形式和生产关系为基础,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结构形式的动态表现;国家权力是在这种生产关系和社会结构形式基础上形成并表现在政治生活中。马克思说:“资产阶级建立国家权力就是为了保卫自己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即是资本主义不公平的经济生活秩序。“财产关系上的不公平”以现代分工、交换、竞争等内容为前提,决不是来自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相反,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倒是来自这些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宣布为必然规律和永恒规律的现代生产关系。
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疏离。在权力结构中,除了大量同质的社会权力存在外,还存在大量异质的社会权力。这些社会权力从一开始就以国家权力的对立面存在,因为国家与社会长期以来存在着对立关系,社会总是想拓展自己生存空间,并不断通过合法的不合法的手段争夺权力;国家不仅要保证已有权力得到尊重,而且其具有的扩张性不断吞噬社会权力,导致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对立与冲突。尽管两者有可能相互利用和相互妥协,如封建的国家权力在历史上也曾经被新兴的资产阶级赎买、被贿赂或利用来镇压工人阶级。但这只是从属方面,总体上两者始终处于剧烈的对抗和斗争状态。资产阶级革命是这种对抗和不相容性的典型的表现。所以马克思说:“财产的手中并没有国家权力,甚至国家权力还通过如任意征税、没收、特权、官僚制度加于工商业的干扰等等办法来捉弄财产。”从另一方面来说,即使是同质的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制衡关系。因为国家权力总是以“公共权力”的形式存在和起作用的,它代表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而社会权力总是以具体阶层和群体权力的形式存在,代表的是特定阶层和特定群体的利益。由于统治阶级内各阶层利益差异性决定了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之间的疏离。中国古代皇权和社会绅权之间的冲突,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利益集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博弈均是这种冲突和制衡关系的表现。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和谐共存
一个和谐的社会,是存在于这个社会中的各要素被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的社会。从政治学而言,表现为在国家一社会二元关系中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和谐共存。
中国传统社会和谐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协作的结果。中国封建社会建立在自然农业经济基础上的、极度封闭状态下的、父权家长秩序奴役下出现过诸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等和谐盛世。这种和谐是中国封建社会小农生产方式的经济结构、大一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的政治结构和宗法伦理为核心的文化价值体系相统一的产物,表现为国家权力与同质的杜会权力两大系统对社会秩序的整合。国家权力通过庞大的官僚体系,凭借军事、法律、行政等手段对社会进行自上而下的整合;社会权力通过遍及各地族权,凭借宗法族规、家族伦理对社会进行基层整合。两者纵横交错,互为依赖,从权力结构上保障了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国家权力以君权为代表,社会权力以族权为代表,君权与族权构成父权家长制。换言之,中国传统社会之和谐来自于父权家长制下的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和谐维持。
中国现代社会国家权力排斥社会权力的经验总结。新中国成立标志着中国结束了近代百年屈辱历史,实现社会和谐又成为国人新的希望。应该说,建国后相当一段时期的社会和谐,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的。在计划体制下,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三个领域高度统一,政府垄断绝大部分社会资源,包括各种生产资源、生活资源、及诸如就业等机会资源。使国家成为生产资料的垄断者,生活资料的发放者,权力和威望的配置者。与计划体制相对应的是,政治结构的横向分化程度很低,政治、经济、意识形态高度统一。意识形态是一元化,政治则是高度意识形态化,经济与其它社会生活是高度政治化。这种在国家权力笼罩下的“社会和谐”,刚性有余而弹性不足,“和谐”的稳定性和适应性都较差。因此,到了“文革”期间,出现了遍及全社会的动乱局面。和谐社会遭到破坏。
中国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要求基于国家一社会二元分化下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协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这种和谐不是以明君为核心的“孝悌”式和谐,也不是国家权力垄断一切的和谐。而是以人为体,以社会权力为重要基础,实行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协作、互补基础上的和谐。
首先,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权力为社会整合的重要基础。和谐社会绝不能靠剥夺和限制社会权力来实现,也不能将国家权力作为维持和谐的惟一根据与保障。社会权力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这才是最大的社会安全和社会和谐。当前,我国政治生活比较稳定,社会生活层面的不和谐较普遍。其根源就在于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的不和谐,突出表现为国家权力对社会权力的压制,社会权力的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如政府职能存在“越位”、“错位”、“缺位”的结构性病症,全能型政府传统遗留下诸如行政权能、权威、效率等问题。尊重、拓展和规范社会权力,发挥社会权力的功能,促进社会生活的和谐是当前处理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关系的重要内容。当然,这里的社会权力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实现个体的价值满足为根本,它区别于传统社会中族权对人的价值背离。其次,和谐社会要求国家权力重新定位。责任性和有限性是和谐社会中国家权力的两大基本定位。责任性要求国家权力应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把更多的力量放在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人民生活问题上,推进经济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有限性要求培育、规范、监督社会组织,转换政府角色,建立有限政府。市场体制对公共事务的失灵和无效,使政府对“公域”的介入和干预是必要和必需的,但由于“公域”中准公共产品的存在,社会组织可以在社会中扮演重要的角色,积极推动社会权力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第三,和谐社会要求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协作与相互尊重。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同质性与异质性,决定它们在权力运行中既和谐又冲突。因此,应充分发挥社会权力的功效,积极扩展同质的社会权力,尊重异质的社会权力,实现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协作与互动。当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社会阶层分化日趋明显,社会自组织发展日渐成熟。社会组织对社会权力的需要渐趋强烈。国家应尊重并支持社会权力,充分发挥社会权力的作用。一方面,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和社会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将社会权力纳入法制化轨道,将国家与社会的冲突解决于体制内。另一方面尊重阶层和个人贫富分化的现实,将国家权力的公共性与对每一个体和群体的关怀结合起来,既照顾整体利益,也满足个体利益的需求,实现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协作,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形成。 下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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