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从 霍山石斛 案看地理标志侵权现状
第一节 霍山石斛 及其权属状况
一、霍山石斛简介
霍山石斛 俗称米斛,兰科石斛属草本植物,中国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因生长于霍山县太平畈等 12 个乡镇而得名,是我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霍山石斛一名,最早载于清代赵学敏《本草纲目拾遗》,距今有 200 年以上历史。道家经典《道藏》曾把霍山石斛、天山雪莲、三两人参、百二十年首乌、花甲茯苁、深山灵芝、海底珍珠、冬虫夏草、苁蓉列为中华 九大仙草 ,霍山石斛名列九大仙草之首,是国内比较有名的中药材。安徽省霍山县属北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季风显著,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冷热适中,全年雾日达 181 天,散射光多,夏季凉爽。霍山石斛喜阴凉、湿润的生长环境,野生石斛多生长在悬崖峭壁和沟溪石涧间,在气温 20-26℃和空气湿度 80%左右的环境中,最合适其生长。在这种气候和地理条件的相互作用下,霍山石斛生长缓慢,有效促成了多糖和生物碱的合成。在其检测成分中,富含多糖、氨基酸和石斛碱、石斛胺碱等 10 多种生物碱,能大幅度提高人体内 SOD(延缓衰老的主要物质)水平,有显著提高人体免疫和疗效的功能。
二、 霍山石斛 权属状况
霍山石斛 注册权人为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2007 年, 霍山石斛 经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申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对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10 年由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为第 7921560 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第 5 类商品上获得保护,保护期限从 2010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0年 11 月 20 日,到期后已经续展。2015 年 霍山石斛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安徽省工商局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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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霍山石斛 地理标志维权艰难
一、 霍山石斛 侵权行为频发
目前的石斛销售市场, 霍山石斛 侵权现象十分普遍。为何 霍山石斛 侵权能够高频发生?侵权者为何能得以侥幸生存?得从地理标志侵权的表现形态及特征说起。
(一) 霍山石斛 地理标志侵权的表现形态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领域特殊的财产型权利,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基于地理标志的商业价值,一些不法商贩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千方百计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地理标志侵权现象层出不穷。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直接假冒商品的产地。并非产自地理标志区域的产品被贴上地理标志的标识等。如产自云南、浙江等地的石斛鲜条被不法商家运到霍山县,经过加工,制成石斛枫斗,冒充霍山石斛销售。2.在商品名称或商标中明示或暗示特定的地理环境因素,如市场上常见的与原产地无关的 霍斛 称谓等。3.在商品说明中直接或间接牵扯某一地理环境因素,如在产品说明中虚假使用 采用霍山石斛原材料或配方 等。4.故意淡化某些真实的联系因素以达到假冒地理标志的目的。一些石斛商家虚假宣传与某传人有关联。这几类表现形式的最终目的是假冒地理标志,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和质量产生混淆,扰乱市场交易秩序,侵害真实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霍山石斛作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因其具有巨大品牌价值和丰厚的利润空间,在产地源头就存在大量假冒霍山石斛现象。云南、浙江等地种植的石斛,因气候和地形等地理条件因素,石斛生长旺盛,产量大。不法商家将这些石斛鲜条运到安徽霍山,运用传统工艺加工成石斛枫斗冒充霍山石斛出售。经过加工后的石斛枫斗在外形上和霍山石斛没有明显不同,不要说不懂行的买家,就是多年经营霍山石斛的厂商,如果不经过仔细甄别,也很难辨认真假霍山石斛。由于制假、售假者本身就来自霍山石斛产区,许多慕名而来的客人丝毫不会对产地产生怀疑。因此,以假充真的 霍山石斛 便以低廉的价格 名正言顺 地落入了消费者手中,使那些用心经营霍山石斛的生产商和销售商有苦难言。这种假冒霍山石斛的乱象,严重影响了 霍山石斛 地理标志的品牌声誉。从长远来看, 霍山石斛 地理标志的品牌形象将逐渐被侵蚀,并最终归于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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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理标志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诉讼主体及诉请金额分析
笔者在 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过输入关键词 侵害商标权纠纷 地理标志 侵权损害赔偿 进行检索,搜索出 73 份判决书(截止 2021 年 3 月 11 日)。除去 32 份普通商标部分,共有 41 份判决书为有效样本。判决书年份为 2015 年至 2020 年,数量分别是 4 个,3 个,14 个,7 个,3 个,10 个。其中一审 32 个,占整个案件率的 78.05%;二审 9 个,占整个案件率的 21.95%。审理法院涉及北京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等 7 个省市,包括 8 个地理标志,其中 1 个为涉外标识。分别为 西湖龙井 、 射阳大米及图 、 盘锦大米 、 BORDEAUX 波尔多 、 贵州茅台酒 、 五常 WUCHANG 及图 、 五常大米 、 善琏湖笔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原告涉及六个行业协会。
一、对起诉主体的分析
表一:起诉主体及审级情况 ................................
第二节 对法院判赔率的分析
一、不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判赔率对比
表三:审判法院省份分布、判赔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贵州海航怀酒酒业有限公司侵害 贵州茅台酒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二审案件中,②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时诉请赔偿 100 万元,一审法院依职权适用法定判赔 30 万元,判赔率 30%,二审维持原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蓬莱云雀酒庄有限公司、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侵害 BORDEAUX 波尔多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二审案中,③原告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一审时诉请赔偿 100 万元,法院依职权适用法定赔偿,判赔 50 万元,判赔率 50%,二审维持原判。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黄山市屯溪区昵巴红茶馆侵害 西湖龙井 证明商标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请 5 万元,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判赔 4000 元,判赔率 8%。④广东省审理的 3 个侵害 西湖龙井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系列案件,判赔率为 20%、25%、25%,较有均衡。江苏省法院审理的 8 个案件中,判赔率为 0-40%之间,其中 2 个是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 13 民初 192 号、194 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诉请的 5 万元赔偿额未予支持,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⑤而该系列案件中的 4 个是由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无锡驰瑞茗业有限公司、新吴区羽午茶行、无锡市茶缘庄茶叶商行、无锡招商城德乙茗茶商行侵害 西湖龙井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原告诉请赔偿 5 万,法院判赔偿 2 万元,判赔率 40%。①北京市法院审理的 7 个案件中,赔偿率区间在 13%-60%之间,最高赔偿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北京水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侵害 西湖龙井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原告诉请赔偿 5 万元,法院判赔 3 万元,判赔率达 60%,为 41 个案件中判赔率最高的案件。②最低为五常市大米协会诉北京市佳禾兴顺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 五常大米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一审诉请金额 10 万元,判赔 1.3 万元,判赔率只有 13%。③该 41 个案件中,浙江省法院审理的案件最多,占 20 个,判赔区间在 5%-26%之间。最高判赔率为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侵害 西湖龙井 商标权 3 个案件,均为 26%。④在 西湖龙井 茶系列案件中,浙江省法院的判赔率相对来说比较平均,维持在 22%-26%之间,波动不大。最低判赔率为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诉仙游县鲤城画友文化美术用品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 善琏湖笔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原告诉请赔偿10 万元,法院判赔 5000 元,判赔率只有 5%,为 41 个案件中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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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理标志侵权损害赔偿的困境........................................... 19
第一节 现行赔偿规则不能完全适应地理标志................................ 19
一、计算方式不适应.......................................19
二、赔偿计算顺序不适应........................................ 20
第四章 完善地理标志侵权损害赔偿的理论分析....................................25
第一节 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原理................................25
一、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25
二、侵权损害赔偿的功能............................... 26
第五章 地理标志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32
第一节 明确权利主体和地理标志侵权损害赔偿项目..................................32
一、扩展适格的原告范围.................................... 32
二、明确地理标志侵权损害赔偿项目.................................33
第五章 地理标志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第一节 明确权利主体和地理标志侵权损害赔偿项目
一、扩展适格的原告范围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标志,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不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没有人可以独自对地理标志享有任何意义上的 所有权 。地理标志产品是该地区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的有机统一,从而形成了产品的特定质量、声誉等特性。正是地区内生产者长期共同的使用,地理名称才逐渐演化为地理标志,其蕴含着极大的经济及社会价值。在此意义上,地理标志通常被看作是一项集体性财产。③只有那些达到特定质量和声誉的生产者,才有权使用地理标志。其权利主体分别是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禁止权人三类。④发生地理标志侵权时,侵害的可能是多个主体的权益。保护地理标志是所有生产者公平使用以及维护地理标志及集体利益的必然要求。当地理标志遭受侵权时,由于集体内的生产经营者市场份额降低或产品声誉的负面影响,使这些不特定的生产经营者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人才是适格的当事人,起诉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要有适格的当事人,适格的当事人必须是实体上具有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主体。⑤鉴于地理标志权利属性的特殊性,其他受到实际损害的主体不一定是适格的原告。在知识产权领域,不能就自身产生的损害进行维权。本文研究的所有案例中,只有 贵州茅台 是使用权人提起诉讼,其他原告均为行业协会,提起诉讼的主体过于单一。虽着法治的发展与进步,可以通过单行法立法形式,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视角明确地理标志区域内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等利害关系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了此种规范,被告有侵权行为,原告产生了实际损失,侵权行为与实际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完全符合了《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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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领域。但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十分脆弱,极易遭到侵权。随着地理标志产品不断增加,侵权现象也日驱严重。有侵权行为必有 损害赔偿 ,以填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害,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机能。做好地理标志侵权损害赔偿工作,可以激励权利人对侵权造成的财产不利益积极进行维权,正确对待合理开支的赔偿,让维权人消除维权成本高昂的顾虑,并利用侵权损害赔偿的结果,加大对品牌投资的力度,形成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良性循环发展。有效保护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为促进地理标志品牌化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由于地理标志和商标之间存在着根本区别,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的损害赔偿制度不能完全适用于地理标志侵权损害赔偿。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地理标志侵权损害赔偿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解决地理标志侵权损害赔偿便没有法律可依。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对地理标志保护和侵权损害赔偿以专门法形式予以系统规范,可能更符合我国国情及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特色。故将地理标志从证明商标中剥离出来,建立一套具有地理标志自身特色的法律体系,从而更加切实有效地保护地理标志,并更好发挥地理标志的地域品牌作用。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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