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政府的角度看,应该发挥看的见的手的作用,积极应诉,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达成共识,以此维护本国企业的贸易利益和国家利益,最大程度降低损失,并且向 WTO 申请制定明确的替代国标准。从企业方面来看,中国企业的世贸组织规则意识有待提高,需要提高独立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企业应该学会利用民间组织和行业协会的力量主动解决问题。
第一章 文献综述
第一节 WTO 贸易救济理论相关文献
WTO 贸易救济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推动贸易自由化,世贸组织为解决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提供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框架,总体上有利于全球贸易的稳定发展,但是某些贸易规则被滥用,这增加了交易成本,阻碍了自由贸易的正常进行。都毫(2009)从法律的角度分析 WTO 贸易救济制度,具体从供给模型、成本收益模型两个方面研究贸易救济制度下的公平和自由,提出在当前的国际背景下,贸易救济制度被滥用的原因,并且针对相应的问题给出建议。张乃根(2004)通过分析 WTO 贸易救济争端裁决的特殊性和有关具体案例,提出中国处理世贸组织贸易争端中出现的问题。张旌(2018)从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度体系出发,认为其存在一定的漏洞,并且给出相应的建议。贸易保护一直是重要的经济问题,在对外贸易中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国家经常会利用反倾销和其他贸易救济措施来抑制企业的进出口,会产生破坏、报复、歧视效应(Hylke 和Maurizio,2010)。赵生祥(2005)系统总结贸易救济理念的历史,具体介绍了贸易救济理论规则体系和法律沿革,并且为完善中国贸易救济制度提出建议。何宪民(2011)提出在多边贸易规则的背景下中国应对贸易救济的措施。从贸易救济制度的影响上分析,由于近年来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一国实施关税壁垒不可避免的会对其他国家带来影响,产生连锁效应,他国可能会效仿该国也限制进口,从而对自由贸易造成负面影响。部分学者认为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一方面增加了企业出口的压力,降低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另一方面限制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张静芳,2015)。
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情况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发达国家作为国际贸易中的强势的一方,对发展中国家施压。王琼(2019)、陈倩(2020)在文章中指出,传统的贸易救济手段的效力已经不能对贸易进出口起到真正的影响,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不断寻找新型的贸易救济措施,并且发达国家发起贸易救济的数量明显高于发展中国家。陈曦(2017)在分析全球贸易救济趋势的基础上提出在WTO 改革背景下中国应对贸易救济的措施,对于认识贸易救济制度和减轻负面作用具有深远的意义。针对中美两国贸易关系,郭世中(2011)认为中国要构建和平的周边环境,利用好战略机遇期必须妥善处理好中美关系,保持中美关系的稳定,避免出现中美对抗冲突。张茉楠(2013)认为中美如今都处在推动自身经济结构转型以及全球经济再平衡的新环境下,需要双方都放长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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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救济措施的相关研究文献
中美贸易这一主题一直是国际贸易的热点话题,许多学者从成因上分析了两国贸易摩擦的原因。中国产品以劳动密集型为主,是世界制造大国,通过廉价的劳动力和广阔的市场吸引外国投资,美国和中国的对外贸易近年来不平衡趋势尤为明显。中国是人口大国,大量物美价廉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后对美国相关行业的影响巨大,同时也影响了美国居民的就业水平。近年来美国开始采用反倾销和反补贴两种贸易救济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对中国部分产业进行贸易限制。美国在政治方面宣扬 中国威胁论 ,经济方面设置关税壁垒和技术壁垒,对中国进行301 调查,232 调查,限制中国的产业转型。张学斌(1995)和李丽(2005)提出,中美贸易摩擦的本质原因是经济因素,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美国引起警惕,美国为了维护其经济地位,加大对中国进口产品的管制。毕吉耀、沈国兵(2019)等学者发现经济因素是美国发起对华贸易救济的直接因素,中美贸易逆差逐年递增,美国失业率影响国内经济发展。谢申祥(2016)利用 Logit 和 Probit 模型分析近年的数据,研究了美国发动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措施的原因,他们发现资本强度、劳动生产率和企业规模这些因素都会影响中国遭受贸易救济的数量。周灏(2011)、崔日明(2007)在文章中都提到由于两国在社会制度和文化观念上存在本质差异从而造成两国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由单纯的反倾销措施转向反补贴措施,同时扩大贸易救济的行业范围。
中国经济在全球经济增速放缓、逆全球化风潮盛起的今天仍然高速增长,中国成为各国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对象国,其中美国是世界上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措施最多的国家。从影响上分析,李丽(2005)提出,美国对中国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本质上是对中国创新活力的遏制,这会对中国的全面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谢建国,何茵(2017)等学者发现美国对中国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在短时期内会抑制目标国家的进出口,同时对产业链上的其他国家造成转移替代效应。宏杰和张波(2011)分析了中国产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且为企业转型提供了建设性的意见。美国对中国实施的 双反 措施确实保护了美国的国内市场,遏制了中国对美国的出口。毕吉耀、邓莹莹用 10 年的样布数据对贸易救济数量进行实证分析研究,以中国为例,验证反倾销和反补贴对全球的贸易破坏性的存在。一些学者从国内角度出发,李晓义(2010)定义了中国非市场经济的现状,研究贸易救济措施对中国出口的影响。
表 3.1 1995 年-2020 年全球对中国贸易救济数量统计 ................................
第二章 贸易救济制度理论概述
第一节 贸易救济的理念
贸易救济就是在国际贸易中,当某行业的进出口商品受到不合理的待遇时,该国政府给予他们相应的法律和政策帮助,以减轻损害的方式。规范的使用贸易救济制度是发展自由贸易的基础和前提。对外贸易中不可避免会存在不公平的贸易行为,为了保障国家之间的贸易利益,也为了各国市场自由公平的买入卖出,贸易救济制度越来越重要。WTO 贸易救济制度的有关规则就是在各国的法律基础上不断完善,形成了全球贸易监督和仲裁机构。贸易救济制度规则分为国际和国内两个部分。贸易救济制度包含自由和公平两种基本理念,自由公平理念是国际贸易的大势所趋。贸易自由化是促进各国贸易发展的必要条件,是世界走向开放格局的前提。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当今世界各国贸易联系密切形成一个全球产业价值链,在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前提下,某些国家的薄弱产业遇到别国的强势企业必然会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害。这些国家希望运用某些手段保障本国的弱势产业从而减轻国外产品的不公平竞争,这顺应了贸易救济制度公平自由的贸易理念。公平自由的贸易理念同样也是贸易救济制度合法存在的基础,但是也存在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情况。
一、贸易救济制度的自由化理念
美国经济学家 Paul 和 William 在二战后曾表示,世界繁荣需要自由贸易的顺利进行,那么,降低关税就是其成功的必要手段。1这句话表明世界各国同意通过降低关税的手段促进贸易开放自由的理念早已存在。同时也说明贸易救济制度的合理运用一方面从某种程度上减轻国际贸易各方的压力,顺应贸易自由化的潮流;另一方面贸易救济制度的存在会适当的对自由贸易进行干预,保护本国的弱势产业,这也推动了各国参与国际贸易的积极性。但是它在干预贸易的同时也不能违背自由贸易的初衷。贸易自由化就是指在开放的市场里共同合作,分别承担各自应该承担的义务。自由竞争,不设立关税或非关税壁垒,具体来讲,首先政府应该给予外国商品市场准入的机会。市场准入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对进出口的宏观把控,这决定了外国商品进入一国市场的多少。只有各个国家都实行开放的准入制度才能保证国际贸易自由化。在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下,目前大部分成员国的关税都处于合理范围内,符合 WTO 体制的要求。其次是非歧视待遇,在市场准入为前提的条件下,非歧视待遇也是自由贸易的必备要素。例如,在税收和其他费用方面,应该和本国商品实行同样的标准;在贸易领域应该适用最惠国条款,即签约此条款的进口国需要给予出口国不低于第三国的待遇。如关税、有关进口费用、服务贸易及知识产权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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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贸易救济的法律沿革
研究贸易救济制度时,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往往相伴而生,交叉渗透。贸易救济规则的存在实际上是经济主权相互协调的结果,是各个国家在衡量经济利益后形成的规则。贸易救济规则不断发展,最后形成了较为成熟的 WTO 贸易救济制度,其建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由贸易,维护世界商贸环境秩序。但是某些国家利用 WTO 贸易救济制度的漏洞,在政治利益的驱动下,滥用救济措施,损害贸易公平。在国与国的贸易中,处理贸易纠纷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本节主要讲述贸易救济的法律沿革,通过梳理其发展阶段,为本文后续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一、贸易救济规则的发展阶段
1892 年第一部反补贴法在比利时最先开始实行,这是世界上最早的贸易救济规则,标志着反补贴规则的诞生,这也是贸易救济制度的萌芽阶段。十九世纪初,国内反倾销法开始实施。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到三十年代西方国家开始设立贸易关卡,但是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到来,全球经济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反倾销和反补贴政策并没有发挥很大的作用。贸易救济制度的快速发展阶段是从二战后 GATT 多边贸易体制建立开始的,在这一时期贸易救济立法获得了较快发展。二战后各国经济百废待兴,推崇自由贸易促进经济恢复的理念,但是自由贸易必然会带来竞争的加剧。首先,在争夺国际市场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反倾销反补贴的情况;其次贸易保护主义深入人心,一些国家仍然限制进口,不利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最后,在开放的国际市场中大规模进口不可避免得会对国内的不发达产业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影响国内经济的稳定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贸易救济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世贸组织的成立标志着贸易救济制度走向成熟。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签订了有关贸易救济的相关协定,例如《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等,其目的是维护国际贸易自由公平进行。WTO 成员国在贸易不断扩大的同时,完善了本国的贸易救济制度,各国的贸易救济体系逐步成型。
图 3.1 1995 年至 2020 年美国对中国立案趋势图 ..............................
第三章 美国对华的贸易救济调查 .......................... 13
第一节 美国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原因分析.................... 13
一、政治原因................................................... 13
二、经济原因................................................... 13
第四章 关于美国对中国采取贸易救济调查的案例分析 ......... 20
第一节 美国对中国预制钢结构产品 双反 调查案例分析............ 20
一、案例概述................................................... 20
二、中国企业应诉措施........................................... 20
第五章 中国应对美国贸易救济措施的结论与建议 ............ 28
第一节 中国应对美国贸易救济的问题 ............................ 28
一、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 28
二、关于 替代国 的问题....................................... 29
第四章 关于美国对中国采取贸易救济调查的案例分析
第一节 美国对中国预制钢结构产品 双反 调查案例分析
本节主要介绍美国对中国预制钢结构产品发起 双反 调查的案例分析,在本次案件中,分别介绍了三个企业的应诉情况,部分企业的维权意识加强,企业和政府积极配合,赢得了本次 双反 调查的胜利。
一、案例概述
2018 年,特朗普政府对进口到美国的钢铁产品征收 25%的关税,对钢铁行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2019 年初,美国针对中国的预制钢结构产品申请反倾销以及反补贴的 双反 产业损害裁决,国际贸易委员会针对该裁决进行了否定性产业损害终裁,认为中国作为出口国在有关产品出口方面并未对作为进口国的美国造成产业方面的威胁或阻碍,产业损害的裁定不成立,因此对于美国商务部最初的裁定给予否定的终裁结果。该案件的投票由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负责,其中 3 名委员对该案裁决给出否定投票,另 2 名委员给出肯定性投票,剩余 1 名委员投弃权票。按照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投票结果作为终裁依据,中国的预制钢结构产品进口贸易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不予执行 双反 的税令。
二、中国企业应诉措施
(一)金环集团应诉措施
美国商务部宣布对金环集团征收 51.17%的反倾销税率,30.2%的反补贴税率,以及符合规定的惩罚性关税,最终为 106.45%的关税总额。金环集团是强制应诉的企业之一,其在本次对美国的非公平贸易救济案件中尽力寻找相应证据,进行抗辩。
第一,金环集团首先采取的措施是积极应诉,其作为强制性应诉企业,不应诉的后果便是接受惩罚性关税。2019 年下半年,国际贸易委员会收取相关利害方的调查问卷,根据调查问卷中的重要数据测算,得到最后终裁的结果,这是非常重要的数据收集阶段,是各个企业用于维护自身利益的关键一步。金环集团制作的调查问卷,既具有全面性,又十分注重细节,是所有应诉企业中准备时间最早,而且准备非常充分的企业,其问卷采用问答形式,调查问卷中包含了公司的主要理念及在诉讼中采取的策略,最后获得了自身所需的数据,这些数据对于抗辩美国的不公平调查非常重要。
第二,积极维护中国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坚定立场。根据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描述,该庭审采用的形式为英文辩论,并且发言时间固定。但是在中国律师即将发言的时候,美方提出美国本土律师发言更具有代表性和说服力,并与中方沟通,试图减少中方企业的申诉辩论时长,这种不合理的要求被中国企业坚定拒绝。这体现了中国企业面对不公平贸易救济调查时采取的态度,面对不合理的要求,我们能够坚定地指出这是不符合 WTO 多边贸易规则的行为,积极维护企业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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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国应对美国贸易救济措施的结论与建议
第一节 中国应对美国贸易救济的问题
本节总结了中国应对美国贸易救济时出现的问题。首先,欧美等发达国家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其次,中国入世 15 年仍然使用替代国价格;除此之外,中国相关人才缺失,中国应聘的大牌律师和有经验的反倾销反补贴团队都是国外的高端人才;最后中方始终不认可美方的 双反 调查做法,这是不具有法理基础的。
一、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
关于市场经济,WTO 并没有这方面的统一标准。如果需要得到成员的认可,需要一对一进行逐个谈判。截止目前,俄罗斯、瑞士、英国等世界上共 88 个经济体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在不同领域与中国进行着大大小小的,不同程度的经贸往来。然而,仍有不少国家或地区没有正式认可我国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占据的市场地位,如加拿大、日本、欧盟和美国等。同时,上述几个国家也是与我国建立贸易合作的主要国家,他们同样是对我国发起反倾销的主要国家。美国和欧盟都有自己的判定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从欧美的要求看,中国确实不符合他们 市场经济国家 的标准。但这些标准各国都不一样,都有各自的标准,我们不能完全按照其他国家的国内标准来鉴定自己是否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其中, 日落条款 成了中国和欧美国家分歧最大的条款。中方认为,这一条的意思就是,中国入世 15 年之后就应该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调查中就可以使用本国价格作为市场价格。欧美等国家则对 日落条款 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解释。他们认为,中国入世 15 年之后不再被自动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也不意味着中国自动就是市场经济国家,到底是不是市场经济要在反倾销调查中具体对待。
对于中国来说,也不必太过在意自身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占据的市场地位是否得到认可,对于 2016 年之后的国际贸易局势,不妨持有十足的自信心与平常心,从容应对。实际上,这种全球范围内的市场地位是否被认可主要与极少数国家有关,这些国家为了施行反倾销政策,刻意制定了相关的技术标准与要求。换言之,这种市场地位定义缺乏经济学领域的正式标准,是否得到全球范围内某些组织或国家的承认并没有什么实质性作用。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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