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证公司的发展,需要从完善法律的角度提供支持。现行的《公司法》对于保护公司的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对债权人的利益也加以了保护,但从实际的执行来看,对于债权人的保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分析现行《公司法》中有关债权人保护的法律问题,有利于明确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以保证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充分保护。
关键词: 现行《公司法》; 债权人; 法律保护; 法律问题;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加需要完善的法制环境为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现行《公司法》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了明确。但是从适用法律的角度来看,对于有效保护债权人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为了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公司法中有关债权人保护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现行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存在的缺陷
现行的《公司法》对于信息披露制度做了粗略的规定,由于内容表达并不明确,比如没有详细规定债权人的知情权,因此带来了一定不利的影响。当前,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处于改革中,因此公司章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制度的改革使得公司章程有了必要的权限。但公司章程发挥作用存在局限性[1]。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查阅权限仅局限于股东,这样的规定导致债权人难以全面了解到公司的相关规定。此外,《公司法》还有这样的规定,公司财务管理的会计账簿等重要文件,只能通过公司股东提出申请后,方可以查阅,但许多公司管理者认为股东的行为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拒绝股东提出的查阅申请。如《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虽然规定了债权人具有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但是实际上仅赋予了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并不具有查阅公司相关文件的权利。这也表明,对于获取公司信息方面,债权人与股东在权利方面存在差距。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缺陷,债权人针对公司的放贷行为时,难以及时获取准确信息,债权人的分析判断受到影响,进而难以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虽然现行的法律对于债权人获取公司信息有了规定,债权人难以确保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如果公司信息披露滞后,效率低下,信息质量会难以保证。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缺陷
在现行的《公司法》中,没有过多规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针对公司对于财产发生混同有了特别的规定。这几条的规定是司法实践中确认法人人格的依据。对于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措施要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支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以股东的权利加以规范,防止滥用,维持债权人与股东关系的相对平衡。人格的否认表明了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股东的否认,这是针对异常状态,而非常见形态[2]。在注册资本制度发生改革的背景下,法律上缺少明确的规定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案件多依据往常经验。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难以有作出依据的认定和判决。
(三)股东出资程序存在缺陷
针对认缴资本制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要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在成立阶段,出资人需要完成认缴,通过公司确定出资人在什么时间依据支付协议缴纳出资额。但规定会导致恶意投资者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有意延迟出资。依据规定,股东如果没有按时履行认缴出资,公司通过法院诉讼要求出资人尽快履行义务。出资人不能按时缴纳时,如果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失,需要让出资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实际的执行中,公司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会导致司法成本的增加,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的规定,约束股东的出资行为[3]。
(四)信用体系存在缺陷
公司在运营中,在交易中需要明确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借助公司章程,出资证明等加以保证。这些文件可以对股东权加以限制,有助于保护债权人。公司建立信用体系,借助信托可以降低经济生活的不确定性,创造规范化的交易环境。公司的信誉体现在是否及时履行义务以及偿还债务的能力。在司法实践,对于公司缺乏信用的认定包括了多方面的内容,如在公司成立时针对注册资本有不当的出资行为,先缴纳资本再撤资。在公司运营中,公司的资产重组不是为了发展,而是存在欺诈行为,发生内幕交易等。在执行破产程序中,公司有意不执行债务偿还。现有的《公司法》关于企业征信虽有规定,但难以保证完整性。
二、完善债权人保护的措施
(一)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公司要披露的信息要包括出资情况,出资情况体现出出资人的出资金额,还要规定认缴后的出资发生期限。公司的资产变化情况也需要加以披露。公司资产变化体现出公司资本的流动性,并且需要全面体现公司不同形式的资产。因此,建议从法律层面界定应该披露的资产范围,对资产的种类加以明确,保证债权人通过公司披露的资产信息,可以判定公司的实际经营效果。另外,建议借助法律上约束要求公司披露其信用情况,对于公司经营中的不诚信行为要建立披露机制。如果债权人对于公司的信用不了解,而公司也不进行披露,会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权益。特别是公司发生有意拖欠钱财、发生行政处罚等,要对债权人加以披露。单纯让公司主动披露信息存在局限性,需要加强外部的监督,让公司意识到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建议利用市场和政府多种方式,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以及有效性。
(二)明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要点
针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明确原告与被告的界限。从当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原告的界定来看,债权人为原告的发生是由于公司股东对于有限责任的不合理的使用,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影响。被告的认定则是借助有限责任以及独立地位,影响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公司股东,被告的确定存在局限,仅为控股的股东。另外,还要完善股东滥用独立地位的举证。在现行的法律中,对于谁来承担举证责任缺少具体的规定。法律规定多采用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一规定存在不公平性,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需要合理把握证据提出原则,来分配证明责任。
(三)股东出资程序的明确
针对认缴资本出资期限要加以明确。在公司的运营中,章程规定的出资人出资期限可能存在不合理因素,如果没有达到出资人缴纳的出资期限,公司存在无法偿还债务问题,公司的董事义务召集股东,催缴出资款项。董事如果追回出资额责任或义务难以承担时,在这种条件下,董事要为不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提出要求,对债务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保证股东主动履行收缴资本出资,以实现有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4]。
(四)规范企业信用评价
为了有效提升公司治理效果,保证公司含义的独立性,要对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加以明确。当前公司法对于董事与监事工作的标准还没有加以明确,并不太清晰,可以参考英美国家的法律,建立勤奋标准,并针对 业务决策规则 开展相关的尽职调查,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如果违反忠诚与辛勤工作责任,可适用于侵权责任标准加以解决,也可以将这些作为分析和判断侵权的要素,分析侵权引发的不利影响,界定存在因果关系或发生主观疏忽。为了有效改善公司治理,还需要对公司的章程加以规范。公司章程作业企业运营的重要依据,可以对股东的行为加以协调。制定章程要设定必要的自由界限。公司章程要规定确定市场披露信息的可靠性以及有效性。针对公司的信用机制,对公司要设立必要的处罚机制,如果公司经营中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要有处罚措施。披露义务要考虑到建立与披露规则相配合的条款,比如可以发挥红名单和黑名单系统的作用。将公司列入黑名单,会其业务行为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如果公司被列入到黑名单,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以及优先选择等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公司信誉度高,可以列入红色清单中,可以优先考虑补偿,优先考虑政府招标以及采购。借助黑名单以及红名单的实施,有利于健全公司的功能性信用体系。科学完善的信用制度有助于保护公司的债权人,维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三、结束语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规范市场行为,需要合理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行的公司法存在一些不合理因素,对债权人的保障虽然有了规定,但是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有必要加以完善,对制度加以有效的创新,从而有效地保障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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