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党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到了 基层法治 、基层治理法治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重点在基层等重要内容。农村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法治化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乡村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存在薄弱环节,根据新的农村治理目标要求,积极探索农村治理法治化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乡村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以农村基层党组织为主导、乡(镇)政府为主管、村民自治为主导的治理机制与当前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高度契合,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通过法律素养的培养和提升,多元治理主体在多元化的法制体系中依法开展治理活动,包括基层党组织的法律领导和治理、乡(镇)政府的管理,村民组织自治与社会组织参与各方面有序有机运行。同时,完善乡村法制公共服务体系也是农村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探究如何贯彻落实以法治为基本遵循,如何强化村民自治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建构与其相适应的乡村治理体系,形成具有人文精神特点、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乡村治理运行模式和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道路。关键词:乡村治理;法治化;自治。
Abstract
Since At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the decision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on some major issues concerning comprehensively advancing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explicitly mentioned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rule of law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 law-based governance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 comprehensively advancing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 and the focus of work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social governance, the legalization of rural governance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However, there are weak links in the process of legalization of rural governance in China, so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actively explore the path of legalization of rural governance according to the newobjectives and requirements of rural governanc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great changes in the current rural social structure, the governance mechanism with the rural grass-roots party organization as the leading role, the township (town) government as the director, and the villagers 39; self-governance as the leading role is highly consistent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urrent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and the active participation of social forces. Through the cultivation and promotion of legal literacy, the management of township (town) government, the orderly and organic operation of villagers 39; organization autonomy and the participa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At the same time, improving the public service system of rural legal system is also an important part of rural social legal construction. how to strengthen the self-management, self-service function of villagers autonomy.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rresponding rural governance system, the formation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humanistic spirit, the exploration of China 39;s actual rural governance operation mode and rural governance system construction of the new path.
Key words:rural governance, Under the rule of law, Autonomy。
引 言
乡村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实施乡村振兴是党的十九大做出的战略部署。健全乡村治理是完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石。
随着社会发展和农村改革,我国乡村社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农业发展、农村进步、农民富裕,同时农业生产方式、社会结构的变化,也给乡村治理带来一些新问题。我国乡村治理体系滞后于乡村发展,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治化在乡村社会的有序推进。由于乡村社会的结构变化,乡村治理的观念落后、行政管理思维遏制乡村活力、影响乡村资源配置,阻碍了乡村治理能力的提高。如何在中国社会文化和制度结构之上建构与其相适应的乡村治理体系,从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成为新时代背景之下的重要任务。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与乡村治理的行政化模式的最大不同是 去行政化 。坚持自治为基、自治为目标,发挥群众参与治理主体作用,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以自治为基础践行落实法治和德治, 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实现 管理型 政府向 服务型 政府转变。治理为了群众、治理依靠群众、治理成果由群众共享,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是新时代赋予的历史重任。
第1章 绪论
1.1、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必要性开始显现出来。其一,能否如期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最关键的一环则是在农村,我国农村人口基数大,农村的基础深厚,潜力巨大。其二,随着国家的发展和农村的不断改革,我国乡村社会的变化也越来越大,农业种植技术不断进步,农民更加富裕。同时农业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也使得乡村治理出现相对薄弱的环节,乡村治理体系与乡村发展不匹配的矛盾逐渐显露。党的十九大关于振兴乡村战略提出重大决策部署,指出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这是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目标要求,同样也是不断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推进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乡村治理推动着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与中国 三农 问题的理论发展和现实实践有着重要的联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背景下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 三农 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 增强乡村治理能力。发挥群众参与治理主体作用,开展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和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 。足以说明,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在国家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关系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及党和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
1.2、国内立法研究现状。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从传统的视角对中国乡村社会进行剖析,对各个阶层进行研究,研究发现不管是当下社会哪个阶层,都是从乡土社会中发展而来,人们的习惯都有很多相似的地方,认为中国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 生于斯、死于斯 的 熟人社会 ,中国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是一种 差序格局 ,是一个 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 。①党国英、吴文媛在《土地规划管理改革:
权利调整与法治建设》一文中提到农村地区长期以来有私自乱搭乱建,私自占用耕地的现象,同时也存在农民耕地征用补偿款不到位,农民的权益等不到保障的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村民的允许,私自流转土地。基层政府和村集体组织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现象普遍存在,导致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①陈柏峰、董磊明在《治理论还是法治论 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理论建构》一文中认为,我国的乡村司法呈现出了双二元结构形态:基层法官化解纠纷存在法治化和治理化这两种形态,而乡村干部则表现为治理化形态。由于乡村社会不断变迁并受到一些结构性约束,双二元结构形态可以说是顺应了基层乡村社会对司法需求,回应了乡村纠纷的延伸性和非适法性,适应了乡村的经济基础。乡村司法发挥作用便应在法治化和治理化二者之间保持某种相对的平衡状态。①李亚东《新时代 三治结合 乡村治理体系研究回顾与期待》中提到就 三治结合 乡村治理体系的研究成果,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和介绍。目前对 三治结合 的乡村治理体系的研究远远不够,学界对新时代乡村治理的新探索反应迟缓。乡村治理难题固有的系统性和复杂性呼吁学界探索系统性的研究范式和制度设计。①马宝成在《切实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依法保障农民权益》写到,虽然近些年党中央越来越重视 三农 问题,每年春节后都要出台 中央一号文件 来规制农民的合法权益,从制度与体系上对农民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但是仍有忽视的问题,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仍有许多问题,村两委问题凸显,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农民的主体地位。①李晓在《法治中国进程中的乡村治理问题研究》中提到从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传统的乡村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以国家权力作为基础而建立起新的社会秩序取代了传统的社会管理手段,从组织上确保了党在农村的领导地位。虽然乡村社会的治理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作为乡村主体的人在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上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人们还是继承了以往乡村社会的风俗和习惯,这与新时代背景之下的乡村显得格格不入。急剧变化的社会结构并未留给法律充分履行其功能的空间,农民也无法理解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农民依然秉承不与官场打交道的信条,人们往往避开和法律打交道,更不用说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了,法律不仅不能给农民带来真正的生活秩序以及友善的人际环境,反而破坏了原有的维系农民共同体的伦理纽带。 依法治国 的提法表明中国的社会结构要简历在法律秩序基础之上。法律秩序是长期稳定的现代社会秩序,农村地区无论在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的秩序只能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乡村治理的根本问题在于缺乏总体性治理的理念和思路,总体性治理不仅要靠地方政府尤其乡镇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合作,还需要农村、社会及市场的参与。①大力培育服务型、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通过项目制运作,拓展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路径。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学习借鉴先进典型的经验做法,学习浙江桐乡市高桥镇和我省先进典型、建设试点单位塔元庄等村。学习先进经验,解读我国乡村基层社会治理实践。设置驻村法官,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组织的力量,设置乡级法律顾问,搭建平台留住优质人才,转变法律服务方式重构乡土规范,推进法治农村建设;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构建乡村善治格局;全方位推动新时代农村法治建设,为现代法治的真正下沉创造条件。
乡村治理法治化在有条不紊的推进,从中我们看到了已经取得的成绩和进步,农村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地提高,与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愿景越来越接近,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注意。
1.3、 研究方法.
第 2 章 乡村治理法治化的 相关概述
2.1 、乡村治理的内涵
2.2 、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内涵
2.3、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理论.
第 3 章 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现状
3.1、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概况
3.1.1、 由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变
3.1.2、半熟人社会的新特点
3.2、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现状分析
3.2.1、乡村治理的主体多样化.
3.2.2、乡村治理的方式多样化.
3.2.3、乡村治理的模式制度化
第 4 章 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困境
4.1、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
4.1.1、国家法的统--与民间法的地方性冲突0.
4.1.2、国家法的现代性与民间法的传统性冲突
4.2、行政干预过度与村民自治异化.
4.2.1、乡 镇政府干预村委会.
4.2.2、村民自治的异化.
4.3、基层司法权威缺失与司法资源供给不足
4.3.1、基层司法人员法治权威缺失
4.3.2、基层司法资源供给不足
第 5 章 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路径探索
5.1、助推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实现良性互动.
5.1.1、国家法有效吸收融合民间法
5.1.2、利用国家法对民间法进行引导和重构
5.2、依法充分保障村民自治
5.2.1、界定乡级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5.2.2、切实保障村民自治的实现
5.3、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基层纠纷0
5.3.1、充分发挥基层司法的作用
5.3.2、发挥基层社会的调解优势.
5.3.3、推进其他纠纷解决方式逐步进入乡村
结 论
乡村治理法治化在有条不紊的推进,从中我们看到了已经取得的成绩和进步,农村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地提高,与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愿景越来越接近,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注意。
由于乡村治理法治化仍处在初级阶段,我们面临的挑战有很多。笔者通过整理文献和梳理资料发现,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冲突,行政干预过度与村民自治异化现象严重、基层司法权威缺失与司法资源不足是阻碍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的重要因素。所以本文立足于运用法治、社会治理的理念,分析我国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发展环境,特别是由于乡村社会的结构变化、乡村治理的观念落后、乡村治理机制弱化带来的治理困境,运用自治、法治、德治多维度治理,充分运用和挖掘我国传统治理经验,努力使现代治理要素和传统治理智慧有机结合,激发群众的主体意识和乡村的活力,在社会矛盾凸显的乡村治理困境中寻求突破。探究如何贯彻落实以法治为基本遵循,如何强化村民自治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如何发扬我国农耕文明中的优秀传统,维风导俗,如何在中国社会文化和制度结构之上,建构与其相适应的乡村治理体系,形成具有人文精神特点、符合我国实际的乡村治理运行模式和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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