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为做好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诚信银行积分B级(含B级以上);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成绩中无不及格现象;
5、经学院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未注册学生;
2、单科成绩不及格者(不包含补考成绩);
3、诚信银行积分未达到B级(在750分以下);
4、住宿公寓者;
5、上一学年有违纪记录(通报以上批评);
6、无镇(乡)街道以上困难证明者。
三、资助标准与名额分配
1、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根据国家划拨我校名额,按照各系院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理由
- 国家励志奖学金表彰大会发言稿
-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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