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2电大《教育法制基础》试题和答案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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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代号:2042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5-2006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公共教育专业 教育法制基础 试题
2006年1月
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们一般从( )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2.宪法是国家( )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和根本大法。
3.按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性质,可以分为( )和( )。
4.由教育行政机关委托的机构实行的行为后果,仍由( )来承担,而不是由( )的机构承担。
5.教育行政行为是教育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 )名义而实施的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
6.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注册以实施( )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7.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 )
以及( )、( )、( )、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8.学生有权要求学校在( )和( )上给予公正评价。并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9.《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
10.民事法律责任是( )违反了( ),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阶级性、国家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特征之一。( )
2.可以说,全部教育法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尤其是保护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一致的儿童、少年。( )
3.法律的成效,是指人们行为的特征,即人们按教育法提供的行为规范来行为,法律正实际上被遵守或适用。( )
4.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教师权利的存在。( )
5.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是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 )
6.企事业组织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由教育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
7.隐私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属人格权的一种。( )
8.受教育权是民法中规定公民享有的一项权利。( )
9.教师对学生的教学权是由学校规定的。( )
10.对教师实行特定职业许可制度,是教师职务制度的主要内容。( )
11.实行法律救济的目的在于补救受损害者。( ).
12.行政机关可以作为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 )
13.教育行政部门对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公民,可以对其实施人身强制措施。( )
14.对教师实行聘任和管理,是学校的一项权利。( )
15.权责统一原则是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之一。( )
三、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 )。
A.教育行政法规B.教育单行法律
C.教育规章
2.学校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教师,可以给予( )。
A.行政处罚B.行政处分或解聘
C.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3.公民对教育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依照( )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权利。
A.民法B.刑法
C.行政诉讼法
4.教师资格证书在( )范围内有效。
A.全国B.省、自治区或直辖市
C.所辖区
5.教育法是为人们提供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 )。
A.行为规则
B.教育准则
C.道德规范
D.物质条件
6.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的( )为重要内容并具有普遍性、明确性。
A.政府行为
B.权利与义务
C.学校行为
D.学生行为
7.教育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 )
A.经济基础B.上层建筑
C.物质生活条件D.法律意识
8.教育法律是由( )或专门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
A.最高权力机关
B.国务院
C.法院
D.教育部
9.《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
A.基本法律
B.单行法律
C.行政法规
D.教育规章
10.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 )行政法规、规章。
A.等于
B.高于
C.低于
D.由有关部门决定
11.教育法律规范在其适用对象上具有( )。
A.针对性
B.普遍性
C.特殊性
D.不定性
12.教育法律规范是( )
A.整个社会道德规范中一部分
B.规定教育关系参加者权利义务的行为准则
C.一种特定的职业规范
1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是属于( )。
A.授权性规范
B.义务性规范
C.制裁性规范
14.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中规定的( ).
A.教育关系
B.权利义务关系
C.行政关系
D.教育教学活动关系
15.教育法律关系是由( )所决定。
A.经济关系
B.社会物质关系
C.思想道德
D.约定俗成
四、简答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简述教育法的涵义。
2.简述教育法律规范的涵义。
3.简述教育行政行为的效力。
4.简述《教育法》中规定的学生的义务。
5.简述教育行政执法。
五、论述题(每小题l0分,共20分)
1.如何理解学校的法律地位?它有何特点?
2.结合工作实际,论依法行使教师的权利。
六、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1996年5月,某小学进行了期中考试。三年级某班主任将学生考试成绩进行了排榜。该班女生张某原来是班级尖子生,成绩一直名列前茅,但是这次期中考试却排在中游。班主任在全班同学面前,公布排榜名次时,不问青红皂白,严厉地批评了张某。张某因为妈妈住院而影响学习成绩自觉委屈,老师当面批评使她抬不起头。孩子回家后,神情沮丧、少言寡语,茶不思饭不想,躲进自己小屋不出来,并告诉父母她不想念书了。请依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学校、教师的这一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某校小学四年级班主任李某让其班上的学生擦二层楼的玻璃,由于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一名学生在擦玻璃时与另一名学生打逗说笑,不慎掉了下去,造成人身伤害。请结合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分析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并说明将如何加强管理。

试卷代号:2042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405--2006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公共教育专业教育法制基础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2006年1月
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广义
2.最高权力机关
3.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4.教育行政机关/受委托
5.国家
6.学制系统内
7.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
8.学业成绩/品行
9.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10.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
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对2.对3.对4.对5.对6.错7.对8.错9.错10.错11.对12.错13.错14.对15.对
三、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B2.B3.C4.A5.A
6.B7.C8.A9.B10.B
11.B12.B13.B14.B15.B
四、简答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简述教育法的涵义
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简述教育法律规范的涵义
教育法律规范又称为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
3.简述教育行政行为的效力
教育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及教育行政机关本身发生的影响。教育行政行为的效力由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构成。
4.简述《教育法》中规定的学生的义务。
(1)学生有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学生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3)学生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4)学生有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规定的义务。
5.简述教育行政执法
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
五、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如何理解学校的法律地位?它有何特点?
(1)学校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其法律人格。主要从其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反映出来,是其办学自主权的抽象化、形象化。
(Z)学校法律地位的内容体现其任务、条件和特点。
(3)学校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由法律赋予的。学校成为法人的实体,要求是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4)学校的法律地位不仅包括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也包括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则由宪法和行政法所规定。
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
(1)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公共性;
(2)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公益性;
(3)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多重性。
2.结合工作实际,论依法行使教师的权利。
法律上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它包括(1)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称积极行为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2)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
(3)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的权利。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论述。
六、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1)不正确。(2)依据《教育法》第29条第4款规定:学校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和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和《教育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受教育者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以及《教师法》第8条第4款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规定,侵害了学生的知情权和名誉权。(3)学校应责令班主任作出道歉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赔偿。
2.(1)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1款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章的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2)对于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校应该承担因过错而造成的伤害事故的责任。(3)学校应对教师进行保证学生安全的教育,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切实予以落实。(4)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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