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6-2007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公共教育专业 教育法制基础 试题
2007年7月
一、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宪法是国家( )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和根本大法。
2.与教育法律、行政法规相比,地方性教育法规有三个特点:( )、( )、( )。
3.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 )和承担( )者。
4.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教育法的遵守的形式分为( )、( )和( )。
5.国家监督,即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可分为( )机关的监督、( )机关的监督和( )机关的监督。
6.由教育行政机关委托的机构实行的行为后果,仍由( )来承担,而不是由( )的机构承担。
7.教育行政行为是教育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 )名义而实施的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
8.我国基础教育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 )具体管理的。
9.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 )、( )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10.学校具有法人条件的,自( )或者( )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二、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教育法是依靠舆论、信念、习惯和教育保证实施的。( )
2.阶级性、国家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特征能够之一。( )
3.可以说,全部教育法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尤其是保护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一致的儿童、少年。( )
4.法律的成效,是指人们行为的特征,即人们按教育法提供的行为规范来行为,法律正实际上被遵守或适用。( )
5.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享有的职权是相同的,下级教育行政机关相对于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没有独立的行政权。( )
6.对不按时入学或流失的适龄儿童,应当对他们本人进行处罚。( )
7.末成年学生取得的智力成果和荣誉应当归学校所有。( )
8.学校可以自行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
9.对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教师,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
10.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任职,终于解聘。( )
三、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 )行政法规、规章。
A.等于B.高于
C.低于D.由有关部门决定
2.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中规定的( )
A.教育关系B.权利义务关系
C.行政关系D.教育教学活动关系
3.教育法实施的方式主要有(
A.教育法的遵守B.教育司法
C.教育执法D.教育法的遵守和适用
4.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是国家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及其(
A.学校B.公务员
C.法律授权的组织
5.有权制定教育基本法律的国家机关是( )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6.国家的最高监督权由( )行使。
A.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检察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全国人民
7.我国行政诉讼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 )
A.合法性B.合理性
C.合法性与合理性D.适当性
8.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A.具体行政行为B.抽象行政行为
C.内部防治行为D.国防、外交行为
9.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 )限期核拨。
A.上级政府B.同级政府
C.下级提请上级政府
10.对下列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
A.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13.17周岁以下的
C.18周岁以下的D.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
四、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简述教育行政行为及其特征。
2.简述学校的法定义务。
五、论述题(10分)
如何理解学校的法律地位?它有何特点?
六、案例分析题(20分)
1998年7月14日,某中学组织本校学生到一中学参加考试。考生出发前,本校专门向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上午考试结束后,老师又特别强调:吃饭休息,不准私自外出,有事必须请假,尤其是不准出去游泳。但16岁的学生王某不听安排,乘上厕所之机,私自翻越两米多高的院墙去院后水湾中游泳,不幸溺水死亡。请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分析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试卷代号:2042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6-2007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公共教育专业 教育法制基础 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200年7月
一、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最高权力机关
2.从属性/区域性/更强的操作性
3.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4.权利的享用/积极义务的履行/禁令的遵守
5.权力/行政/司法
6.教育行政机关/受委托
7.国家
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9.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
10.批准设立/登记注册
二、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错2.对3.对4.对5.错6.错7.错8.错9.错10.对
三、单项选择(每小题2分,共20分)
1.B2.B3.B4.C5.A
6.C7.A8.A9.B10.D
四、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简述教育行政行为及其特征。
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实施的所有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其特征是具有从属于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单方性、强制性。
2.简述学校的法定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
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五、论述题(10分)
如何理解学校的法律地位?它有何特点?
(1)学校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其法律人格,主要从其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反映出来,是其办学自主权的抽象化、形象化。(2)学校法律地位的内容体现其任务、条件和特点。
(3)学校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由法律赋予的。学校成为法人的实体要求是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4)学校的法律地位不仅包括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也包括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则由宪法和行政法所规定。
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1)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公共性;(Z)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公益性;(3)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多重性。
六、案例分析(20分)
(1)学校不承担责任。(2)在这起案例中,王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就其16岁的年龄、智力而言,他完全应该知道私自下水塘游泳的危险性,学校也告诉了他这样危险,并且在学校三令五申的告诫后,还是违反纪律,利用上厕所之机,翻越两米多高的院墙偷跑出去,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并无过错,应认定为该生对存在的危险性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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