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5电大《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试题和答案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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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代号:2185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 试题
2009年1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6分)
1.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正确的表述是( )。
A. 由于数据电文的易篡改性,其法律效力是不能确定的
B. 由于数据电文是一种新的形式,其法律效力需要等待法律的明确规定
C.数据电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由有关的当事人约定
D.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 )的解释。
A. 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B.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C. 最符合经济效益原则
D.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
3.网上银行作为高新技术的银行服务手段,与传统的银行服务体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 )
A. 更好的客户服务模式
B.经营成本的大大提高
C. 更安全的付款方式
  D.增加了交易成本
  4.分析各国的法律,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除传统的保护方式以外,一般都有特别的规定,即( )。
   A.消费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B.法律规定的"冷却期"
   C. 消费者当面挑选商品的权利
   D.合同成立后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5.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哪一项不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标准?( )
   A.以信息产品的形式存在
   B.构成了发明主题
   C.该发明主题具有技术效果
   D.该发明主题构成了完整的技术方案 ·
   6.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所有利用( )进行的商业贸易活动。
   A. 电子签名技术
   B.法律手段
   C. 电子技术手段
   D. 电子认证规范
   7.数字签名与传统的手写签名相比有如下优点( )。
   A.数字签名中的签名同信息是不能分开的
   B.只有特定的人可以对数字签名进行检验
   C. 任何人都可以对数字签名进行修改
   D.在数字签名中,有效签名的复制同样是有效的签名
   8.2001年修正之后的《著作权法》根据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需要,采纳的一个全新的法律术语是( )。
   A. 信息网络使用权
   B.信息网络传播权
   C. 信息网络复制权
   D.信息网络收益权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世界上许多国家在近几年纷纷立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是 ( )
   A.快捷 B.兼容
   C. 简便 D. 立、改、废相结合
   2.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其他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信息,包括 ( )等。
   A. 电子数据交换
   B.电子邮件
   C. 电报
   D.传真
   3.电子商务对以纸质文件为基础的传统法律规范带来的冲击表现在以下方面:( )。
   A. 书面形式问题
   B.主体资格问题
   C. 签名问题
   D.证据效力问题
   4.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于1996年通过,在这份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包括( )。
   A. 电子商务的形式及其法律承认
   B.书面形式的要求
   C. 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
   D.数据电文的归属
   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 )。
   A.信件
   B.电报
   C.电子邮件
   D.电子数据交换
  6.在审查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
   A. 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的方法的可靠性
   B.保持信息完整性的方法的可靠性
   C. 用以鉴别发件人的方法
   D.采用的技术是否先进
   7.广义的电子签名,就是指包括各种电子手段在内的电子签名,通过签名,实现的目的是
   ( )
   A.鉴别数据电文发送人的身份
   B.鉴别数据电文收件人的身份
   C.签署人与数据电女的内容具有法律关系
   D. 数据电文的内容具有合法性
   8.电子商务中的认证,是指特定认证机构对( )所作的认证。
   A.传输方式的可靠性
   B.电子签名的真实性
   C. 签署者的真实性
   D.签署文件的合法性 .
   9。在访问合同发生重大违约或协议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 )。
   A.一方可以中止违约方所有的访问权
   B.一方可以终止违约方所有的访问权
   C. 一方可以指示协助合同履行的任何人中止其协助义务
   D.一方可以指示协助合同履行的任何人终止其协助义务
   10.数据库的合法用户就可以不经数据库制作者的同意,实施以下行为:( )。
   A.为任何目的,复制或传播数据库内容的实质性部分
   B.为私人目的,复制或传播数据库内容的实质性部分 '
   C. 为教学科研目的,复制数据库内容的实质性部分,但要标明材料的来源,使用的内容也不能超过实现非商业性目的所需的程度
   D.为公共安全、行政管理或司法程序的目的,复制或传播数据库内容的实质性部分
  三、简答题(每题11分,共44分)
  1.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2.数据电文功能等同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3.简述认证机构的义务。
  4.简述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
  四、论述题(20分)
   确定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有哪些困难?我国是如何规定的?
  
  
  
  
  
  
  
  试卷代q-:2185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 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2009年1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6分)
   1.D 2.B 3.A 4.B
   5.A 6.C 7.D 8.B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ABD 2.ABCD 3.ACD 4.ABCD 5.ABCD
   6.ABC 7.AC 8.BC 9.AC 10.BCD
   三、简答题(每题,11分,共44分)
   1.技术中立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体系化和必要性原则;功能等同 原则;国际协调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安全原则。
   2.关于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创造性地提出了"功能等同法"的解决方案,所谓功能等同原则,是指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而不管它是"纸面的"还是"电子的"。《示范法》只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
   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
   应当指出的是,功能等同原则的适用并不限于解决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它还被《电 子商务示范法》用来解决"签名"和数据电文的"原件"问题。这样,"功能等同法"不仅消除了 "书面形式"要求的障碍,还为解决与书面形式要求相关的"原件"要求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后面将要论述的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奠定了基础。
   3.(1)可信赖系统的义务。认证机构在提供证书服务时应保证其使用可信赖系统。
   (2)担保义务。在签发证书过程中,认证机构需向用户及信赖的相对方作出种种陈述,与之相应,认证机构应对其所作的陈述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
  (3)持续义务。认证机构还应向用户承担持续的义务。除非用户人与认证机构另有约定
   外,认证机构因发放证书而向用户保证:
   第一,如有本法规定的情形,则应立即中止或撤消证书;
   第二,一旦证书发放以后,如认证机构知悉任何严重影响证书有效性或可靠性的事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通知用户。 ·
   (4)忠信义务。如果认证机构持有与其颁布证书中公共密码相对应的私人密码,则该机构应如证书中指定的用户的信托人一样,负谨慎勤勉的义务;除非用户与认证机构之间,就私人密码的使用另有明确的书面形式的约定,否则,如果没有用户事先的书面同意,认证机构不得使用该私人密码。
   4.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一般说来,数据库应该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数据库是一个集合,或称汇集、汇编,它是信息的集合体;第二,数据库并不是信息材料的随意堆积,它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要求,按照一定的方式,经过一定的筛选,进行系统的编排而形成的一个信息的有机集合体;
   第三,数据库作为集合的内容,是著作权作品或者著作权作品之外的其他信息材料;第四,数据库的内容可以通过电子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单独地进行访问,从而满足用户需要。关于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标准,是在数据库内容的收集、组合、证明、组织或表现上有数量的或质量的实质性的人力、技术、财力或其他资源的投入。
   其次,数据库特殊权利表现在它对数据库内容的保护。欧盟数据库指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库条约草案,都赋予了数据库制作者"摘录权"和"利用权",以阻止他人擅自使用数据库的全部或数量上及质量上实质部分的内容。
   四、论述题(20分)
   传统的确立管辖权的原则都要求具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明确的关联因素,如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等。但在网络空间中,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导致了这些因素都变得非常模糊,进而使得传统的确立管辖权的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中的纠纷时,遇到了极大的困难。
   (1)因特网和传输信息的机器的物理位置没有重要的联系,没有必要将因特网的地址和一 个特定的法域联系在一起。这意味着因特网允许当事人在互相不知道对方的物理位置时进行活动。唯一重要的是构成计算机网址的"位置"。
  (2)因特网经常使用高速缓冲存储器(caching),这是服务器用来复制信息的方法,使得以
   后对于某一网址的访问能够节省时间。为了更好的管理信息包的传输,因特网服务器设计得可以将经常访问的网址中的资料部分或全部的复制并储存下来。这一过程对于提高网络的速度非常重要。因特网的用户不会知道由缓冲存储器储存的信息和最初的信息之间的差别,从用户的计算机上显示出来的信息,表面上都是从信息的来源地发送来的,而不论实际上是来自信息的来源地,还是缓冲存储器。
   (3)因特网的一个实用价值是超链接,可以允许不同网址不论位置而相互连接。因此,当一个网址可能位于法院的管辖内时,通过链接的第二个网址就不一定也位于该法院的管辖。
   最高法院在2000年11月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著作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作出了规定: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也对涉及域名的管辖权问题作出了规定: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从我国关于管辖权纠纷的案例和最高法院的这两个司法解释来看,至少在侵权纠纷领域,法院依然采用了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但同时也规定,对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或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因此,从该两条规定的适用上来说,至少原告在发现侵权内容时所适用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法院是拥有管辖权的,也就是说如果原告在某一地点(并不限于原告的住所地或营业地)接人了该网址,发现侵权内容,就可以在该地起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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