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7-2008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 试题
2008年7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6分)
1.电子商务在商务活动中的特点是非常突出的,以下活动中,哪些不属于其特点?( )
A. 交易无纸化
B.在很多环境下表现为"机对机"的交易
C. 信息本身成为交易标的物
D.在很多环境下表现为"面对面"的交易
2.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 )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A. 交易形式 B.交易内容
C.交易方式 D.交易结果
3.电子商务法应当尊重当事人( )以及市场导向,消费者应可在政府介入程度最低的情况下,在网络上自由买卖商品或服务。
A.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B.经济效益原则
C. 意思自治原则
D.公平合理原则
4.功能等同原则,是指根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通讯与相应的具有同等作用的( )一样,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A.正式文件 B.法律文件
C. 电子文件 D.纸质文件
5.发端人设计的程序或他人代为设计程序的一个自动运作的信息系统,这个系统在电子商务法中称为( )。
A. 电子代理人
B.代理人
C. 发端人
D.设计人
6.数据电文根据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在收到确认之前,( )。
A. 数据电文可视为已发送
B.数据电文可视为未发送
C. 数据电文未发生法律效力
D.数据电文可视为未接收
7.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你交付给被许可方的拷贝灭失的风险,包括以电子方式交付的拷贝,于( )时转移给被许可方。
A. 交给承运人
B. 拷贝被交到目的地
C. 被许可方收到拷贝
D.电子信息交易合同成立
8.支付指令必须符合以下哪个主要条件( )。
A.除规定资金划拨的时间以外,支付指令还可以附有其他条件
B.指令中的金额必须是不固定的
C. 支付的受益人为不特定的对象
D. 要求接收银行无条件付款的指令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认定数据电文具有书面形式功能的标准是( )。
A.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B.以纸面形式存在
C. 可以随时调取以备查用
D.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
2.在审查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
A.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
B.保护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
C. 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
D.信息内容的合法性
3.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 )视为数据电文收到的地点。.
A.收件人所设的营业地
B.收件人没有营业地的,以收件人的营业地
C. 发端人所设的营业地
D.发端人没有营业地的,以其惯常居住地
4.数据电文形式问题的解决方案包括以下途径:( )。
A.合同解决途径 B.法律解释途径.
C. 功能等同法 D.技术中立原则
5.广义的电子签名,就是指包括各种电子手段在内的电子签名,通过签名,实现的目的是 ( )
A.鉴别数据电文发送人的身份
B.鉴别数据电文收件人的身份
C. 签署人与数据电文的内容具有法律关系
D.数据电文的内容具有合法性
6.认证机构就是承担( )的服务机构。
A.安全电子交易认证
B.签发数字证书
C. 确认用户身份
D.提供商务信息
7.采用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可以很好的解决信息传输过程中
的( )等问题。
A.完整性
B.功能性
C. 有效性
D.防抵赖性
8.从事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A. 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B.具有与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C. 具备为用户提供认证服务和承担风险、责任的能力
D.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设备
9.数据电文根据双方约定需要确认收讫,但未约定确认收讫方式的,收件人可以
( )向发件人表明该数据电文已经收到。
A.通过任何方式
B.通过任何行为
C. 在任何时间内
D.通过双方约定的方式
10.数据库,是按照系统或有序的方式编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 )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A.独立作品
B.数据
C. 事实
D.其他能被系统收集和组织的无形材料
三、简答题(每题11分,共44分)
1.电子商务可以划分为哪些类型?
2.简述数据电文的基本含义。
3.简述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
4.简述电子合同的概念。
四、论述题(20分)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电子货币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试卷代号:2185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7-2008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 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2008年7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6分)
1.D 2.A 3.C 4.D
5.A 6.B 7.C 8.D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AC 2.ABC 3.AB 4.ABC 5.AC
6.ABC 7.AD 8.ABCD 9.AB 10.ABCD
三、简答题(每题11分,共44分)
1.(1)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主体不同划分:
企业与企业(BTOB)的电子商务,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利用网络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
这种电子商务正在成为电子商务的主流,企业之间利用网络可以完成采购、信息沟通、付款、发货等工作。
企业与消费者(BTOC)的电子商务,是指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商务活动,包括企业对消费者和消费者对企业两种形式。这种商务的基本形式是电子零售业。
企业与政府(BG)的电子商务,是指企业与政府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活动。
政府与个人(GC或G-C)的电子商务,是指政府与个人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
(2)按照商务活动的内容分类:电子商务主要包括两类商业活动:一类是贸易型电子商务, 一类是服务型电子商务。
贸易型电子商务是移转财产权利的电子商务,包括有形货物的贸易和无形的信息产品的贸易。
服务型的电子商务包括为开展电子商务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和通过网络开展各项有偿服务活动的经营活动。
按照商务在网上的实现程度划分,电子商务主要有完全电子商务和不完全电子商务。完全电子商务是指商务活动的全过程,从订购、付款、交货,都可以在网上完成。不完全电子商务是指商务活动全过程的完成既要利用网络,也要依赖传统的商务活动。
2.数据电文是一种新的意思表示方式。数据电文,是一种交易手段,表现在法律中,就是一种意思表示的方式。它不同于传统的口头、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方式,因此说数据电文是一种新的意思表示方式。
数据电文是一种信息。数据电文,实质上是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的无纸化信息,它可分别处于信息的传递和存储过程中。从其动态形式看,它可能是传输于信道(无论是有线或无线的)中的电磁波或比特;而其静态,则可能是硬盘、软盘或磁带上的电磁记录。
至于数据电文具体可能是电子的、光学的、也可能是磁的,只要技术手段能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标准,就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
从数据电文的具体形式上看,它包括了电话、电报、电传、传真、电邮、电子数据交换(EDl),因特网数据等,但不限于这些,只要符合了上述要求的技术手段,都可视为数据电文。
综上所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等。
3.关于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可以借鉴国际组织和各国电子商务法中的相关规定,具体主要有:
(1)认证机构有责任使用可信赖的系统以行使其职责,并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认证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2)认证机构应依照认证业务操作规范颁发证书。
(3)认证机构有责任在收到申请人或其代表人的申请后暂停证书;同时,有责任在证书中存在重要虚假陈述或认证机构的认证系统存在严重影响其可靠性或有证据证明签名者死亡或消失或不复存在等情况下撤销证书。
4.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手段订立的合同。换言之,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电子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电子合同是一种合意。
(2)电子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3)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手段形式订立的合同。
四、论述题(20分)
电子货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电子货币的性质
对于电子货币是否构成货币的问题在学术界尚有争论。一些法律学者认为在经济学界对货币的概念尚无定论的前提下,将电子货币是否构成一种新型货币的论证任务交给法学家是不现实的。要真正成为流通货币的一种,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还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
(2)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问题
当今各国在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问题上并无统一的解决方案,而是根据具体国情而定。
美国和欧洲在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这一问题上持有不同立场。在我国,对于信用卡,我国1996年4月1日起实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信用卡的发行者仅限于商业银行,对于信用卡之外的其他电子货币种类,我国尚无法律规定。
(3)电子货币的安全性问题
我们可以在纸币上加上防伪设计,电子货币也应该要有一套可以防止复制的系统,问题 是,电子货币所使用的安全性技术是否应受到国家的管制?因为只有在高科技基础建设存在的情况下,电子货币才能以有效率和有效的方式在电子商务中被使用。
(4)电子货币的流通性问题
电子货币是否应像纸币一样不记名,以利于像货币一样可以流通?如果对电子货币加密,其实就等于记名一样,如果欲不记名,则连密码都不能加。问题是如果使用不记名的电子货币,则一些犯罪活动,如洗钱、贩毒、恐怖活动、买卖军火等将大肆猖獗,而执法机构将无法在网络中查出这些电子货币的来源或去处,在此情况下,则又形成无法保护使用者的局面。毫无疑向,电子货币无国界并可在瞬间转移的特性将造成治安上的死角。法律应当权衡两者,在两者之间作出一个平衡的规定。
(5)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在电子货币的交易中,有关结算信息会被大量积累储存到结算服务提供者处。不同的电子货币种类和结算类型所涉及的个人信息有所差异,所涉个人信息的隐私程度和范围也有所不同。客户对结算服务提供者处大量积累个人信息未必能理解,由而产生不安全感。所以,结算提供者应对其存储和积累的个人信息的范围和隐私程度公开向客户作必要的说明,并保证该信息的积累和使用仅为保证交易之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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